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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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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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在体育界,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不可缺少的特殊人才群体,直接承担着完成“为国争光”这一艰巨任务,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运动员的保障工作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保证之一。
我们的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为了祖国和人民的荣誉,长期从事着挑战人体极限的竞技体育运动,顽强拼搏,奉献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年华。
退役后由于运动伤残困扰、受教育时间不足等原因导致他们在社会竞争中面临不少的困难,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对于运动员,我们必须要从制度上保障他们在役期间和退役后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此,我们对省乃至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体系建设的现状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就退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出过重要的批示。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委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保障方面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迅速提升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在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方面,针对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不畅的问题,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首次明确对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实行经济补偿,还扩大了运动员免试上大学的范围,并提出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制度,为退役运动员政策性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奠定了基础,在实践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新途径。
在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今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该指导意见分别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
实现了若干政策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一是突出解决理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体制机制问题;二是突出解决运动员保障政策系统化问题;三是突出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政策的落实问题。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好地实现和维护了广大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了广大运动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文化教育和保障的利益问题,是推进建设体育强国,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有利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举国体制、促进体育事业科学发展,也将成为备战伦敦奥运会的激励因素。
在规范运动员的聘用管理方面,针对运动员聘用工作中存在的政策不统一、审批部门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2007年,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体育总局与原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了运动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同年,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运动员的试训、招聘、在训、停训以及退役等运动生涯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运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运动员招聘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并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在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印发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调整了与运动员成绩津贴相对应的比赛层次,将世界青年锦标赛纳入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范畴,将世界运动会纳入国家奖励比赛层次,提高了世界杯赛的奖励标准,将国家奖励的比赛层次由7个调整为5个,大幅度提高了运动员的津贴和奖金标准,解决了运动员与其他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问题。
在拓宽经费渠道方面,2001年以来,运动员保障经费渠道不断拓宽,建立了多个解决特殊问题的专项经费或基金项目。
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从2003年到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拨付专款近11400万元,突出解决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照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以及运动员职业辅导、运动员创业扶持等工作所需经费。
各省、区、市体育局也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运动员保障工作。
此外,我们还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用于补充保障经费。
在重点加强运动员保障制度的同时,提出了构建运动员保障体系的整体思路。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照顾、伤残抚恤、就业指导、退役安置、困难帮扶、学习资助、创业支持”等为主要内容,整合资源,开拓创新,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内容全方位、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运动员保障制度,努力构建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分级负责的运动员保障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多年来,围绕着服从和服务于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坚持从伤残抚恤、医疗照顾、文化教育、退役安置、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不断推进运动员保障工作,基本满足了不同时期运动队的实际需要,对于激发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力拼搏,不断提高运动成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证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肯定我们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障工作还远远满足不了运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
运动员保障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运动员参加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进展不一致。
从国家层面而言,我国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并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之一。
目前,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
但各地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进展不一致。
其中,只有少数省区市为运动员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其他地方养老保险工作尚未开展;失业保险方面,多数省区市的运动员参加了失业保险,但仍有个别省、市的运动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方面,还有个别省市没有给运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仅为部分项目的运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出现以上情况,既有当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整体推进速度不一致的问题,也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运动队特点不协调的问题。
以医疗保险为例,我们知道,运动员更多的是运动损伤,而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保病不保伤”。
运动员交了医疗保险,由于治疗运动伤病所需要的药品很多不在医保用药范围等原因,且医保要求必须到定点医院就诊,排队时间较长、手续繁杂,致使很多运动员在加入医保后反而出现了“小病不愿看,大病看不起”的现象,影响了运动员参保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使运动员伤残问题进一步加重。
另外,工伤保险过去只针对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运动员受伤后又无法纳入优抚对象,造成“真空”。
二是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我国体育界“科教兴体”战略的实施,科学训练的理念深入人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也逐年加大了对体育科研的投入,训练和科研的结合日益紧密,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也不断提高。
但是,有些训练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训练单位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不高,师傅带徒弟、凭老经验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有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片面理解“三从一大”的训练指导思想,为了尽早出成绩,拔苗助长,盲目加大训练难度,训练量过大、搞疲劳战等问题始终存在,加上训练条件简陋,机能评定、技术分析、伤病防治、疲劳恢复、心理调控、营养补充、信息咨询等方面跟不上,导致运动员运动伤病问题比较突出。
这既对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带来消极影响,也给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未来的职业转型带来隐患。
三是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培养的运动员应该是既有较高的专项运动技术水平,又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专门型人才。
与我国的三级训练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形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主要由少体校或依托当地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中专、大专主要由当地体育运动技术学校(院)负责,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主要通过免试入学、函授、体育单招、与高等院校联办高水平运动队等方式完成这样一个基本架构。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对运动员文化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简陋、师资配置不健全等情况仍然存在。
运动队“重训练、轻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忽视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致使运动员正常的文化教育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不少地方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每周只有两个半天或三个半天,而且由于训练任务重,导致学习效果较差。
加上多数运动员从小就进入专项训练,在生理及心理上逐渐适应了紧张、大强度和单调、枯燥的训练生活,对文化学习的关注程度逐渐降低。
因此,运动员文凭与水平、学历与能力不相符的情况仍然存在。
另外,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运动员职业技能、增强他们再次就业能力的有益途径,但同样由于学训矛盾突出等原因而在各地难以开展。
以上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运动员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难以适应未来再次就业对能力和素质的要求。
一些运动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劳动技能,再次就业时竞争能力不足,加上国家用人制度的改革,组织安置的渠道逐步萎缩,安置矛盾日显突出。
目前,运动员的退役安置问题已成为制约各运动队发展的一个“瓶颈”。
四是运动员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来,总局构建的以“伤残互助、医疗照顾、退役安置、学习资助、人文关怀”为主要内容的优秀运动员保障政策与经费支持平台虽然已经初步建成并初显成效,但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一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
一是体育界内部对运动员保障工作认识不一,协作不力;二是项目协会的力量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没有充分挖掘和利用;三是各地在政策跟进上不平衡,这几年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有些地方在制定配套政策上反应不够迅速;四是运动员自我保障意识淡薄,自主性不强,自我保障能力普遍较弱,等等。
科学认识现状,勇于面对矛盾,是正确行动的前提。
深刻认清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运动员保障工作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在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运动员保障体系,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主要思路。
我国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目标是:
坚持实事求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为工作原则,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以社会保障为基础、以事业保障为激励、以自我保障和商业保险为补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内容全方位、权利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运动员保障制度,努力构建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照顾、伤残抚恤、就业指导、退役安置、困难帮扶、学习资助、创业支持”等为主要内容,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分级负责的多层面、全方位的运动员保障体系。
一要进一步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体系。
就是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保障政策,依法维护运动员权益,切实将运动员保障工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中。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意识。
依法为运动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证运动员能够享有与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国民待遇”,退役时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
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的文化教育工作。
运动员文化教育情况是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提高运动水平的基础,运动员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退役后的就学和再就业问题。
只有加强在役期间的文化教育,提高综合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等实际问题。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投入,不断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妥善解决训学矛盾。
努力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尤其是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完成,从根本上全面提高运动员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要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招录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探索按照聘用制方式规范新录用运动员的招录程序、招录方式及管理模式,研究制定运动员聘用合同范本,明确单位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和义务,从源头上将运动员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要进一步扩大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覆盖范围。
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因此,必须把让更多的优秀运动员享有全方位的保障,作为推进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目标。
特别要关心基层运动员、非优势项目运动员以及试训运动员的权益,使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要进一步拓宽运动员保障资金的融资渠道。
通过多种方式、多渠道募集运动员保障资金,逐步扩大保障资金规模,并切实加强专用资金的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尝试建立专门的保障机构或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加强本地运动员的保障工作。
五要进一步做好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化,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策性安置方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我们不可能断然地从过去单一的组织安置一步迈到完全的市场安置。
因此,我们要把组织的因素和市场的因素结合起来,把组织安置与自主择业结合起来,并逐步加大面向市场自主择业的安置力度,妥善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安置工作。
要充分挖掘运动员的优势、长处,培养运动员的自信,引导运动员充分发扬自身长处参与社会竞争,提高运动员的社会竞争力,增强运动员的再就业能力,使运动员在退役后能够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四、具体面临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省积极贯彻总局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体育发展实际,十分重视运动员保障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社会保险、文化教育、科研医疗、退役安置等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涉及运动员切身利益的五大类保障基本建立。
目前,我省共有运动员人(包括优秀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体校生和重点体校生名。
2008年至今,我省已获得世界冠军个、亚洲冠军个、全国冠军个。
究其原因,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扎实开展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是以完善政策为抓手,建立运动员保障的长效机制。
我省从实际出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总局各项政策文件为依据,联合财政、人事等部门,制定出台运动员综合保障、选招聘用、收入分配、在役管理、退役安置、职业鉴定、困难关怀等方面政策性文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推进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
建立顺畅的运行机制。
经省编办批准,成立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暨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列编名,重点承担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指导、运动员档案管理及各项保险工作等,形成了局机关人事处牵头、人才服务中心承办、各训练单位和各省辖市体育局协助的运动员保障工作运行模式。
建立多元的投入机制。
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将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设立运动员关怀基金、创业扶持基金,加大运动员保障经费投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投入机制。
我省2008年至今用于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经费支出约为万元。
建立多样的培训机制。
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优势,开展运动员综合素质培训、通用技能培训和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职业辅导、技能鉴定,帮助运动员把运动专项技能转化为再就业的优势,提高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能力。
二是以社会保障为基础,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我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优秀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建户和缴费工作,完善运动员“托底”机制。
全面理顺优秀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有运动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按照特事特办和退役运动员先办的原则,2008年以来,先后为名退役运动员,办理和补办了了养老保险信息录入、申报审核和个人账户建户工作,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我省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难点问题。
依照《失业保险条例》为优秀运动员办理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为退役运动员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并落实省辖市以外训练单位运动员失业保险费用缴纳事宜,确保退役运动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三是以技能培训为重点,大力推进运动员的职业转换。
在运动员就业安置方面,我们按照“重点安置依靠组织解决,面上安置依靠政策解决”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积极争取组织安排,另一方面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各类用人单位招录退役运动员,积极探索双向选择、自主创业、政策性安置等多种就业渠道。
在组织安置方面,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省通过组织渠道安置了一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进入省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已有人走上处级岗位。
在自主择业方面,一是提高退役补助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确定基础安置费,实现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的动态增长机制,增强了自主择业对运动员的吸引力;二是组织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对退役转换过渡期内的运动员,以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增强运动员就业能力为关键,以实现再就业、扶持引导自主创业为目标,采用为期三个月左右的封闭式集中培训方式,加强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开展退役运动员就业推荐,邀请企事业单位参与,举办退役运动员就业双向选择交流会,直接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四是以关怀基金为补充,继续抓好运动员教练员的困难扶助。
在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中,我省还多方筹集资金,设立了运动员关怀基金,作为总局关怀基金的补充,对有突出困难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资助。
在资助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四个原则:
一是覆盖面宽,面向所有运动员、教练员,不论在役退役,不设成绩要求;二是资助的困难全,生活、就医、求学、培训等方面都包含在内;三是资助标准级差小,从5000元到3万元分为四等,扩大普惠面;四是手续简化,流程减少,急困难人员之所急。
2008年至今共资助了人次,资助资金万元,为解决运动员困难和开展教育培训、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不完善。
《体育法》已颁布实施十多年时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缺乏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前瞻性、产业化、职业化考虑,对现阶段体育实践的规范和调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正)》,仅为省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依据,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践指导过于宽泛和笼统。
二是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一些文件虽然把运动员看作事业单位人员对待,运动员的待遇水平与其竞技成绩挂钩,但某些保障措施具有强烈的身份等级色彩,不获得某种身份或达到某个等级,就没有资格享受这种保障,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很不完善。
三是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不到位。
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还未能满足新形势下运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
有的退役运动员在体育部门试用多年,因编制问题迟迟不能正式调入,一定程度上给一些运动员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到体育队伍的稳定发展。
四是运动员社会保障救助机制不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社会化进程的推进,一些从事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网球、棋类的优秀运动员在退役后再就业的渠道要畅通些。
但另一类如田径、跳水、体操等社会化程度较低的运动项目,它们有的虽是我国的传统优势项目,是实现奥运争光战略的有力保证,但对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并没有有所倚重。
在这种情况下,以同一标准来确定运动员的福利和优抚措施等社会保障措施,分配有限资源,将导致保障的效率难以达到最优标准。
五、对策及建议
在全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上走出了一条集训练、科研、教学为一体的院校化管理之新路,如何使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这是在走向体育强省过程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备战全运年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人文关怀的凸显,更是保持竞技体育向更快、更高、更强发展之必需,也是解决退役运动员后顾之忧的关键措施之一。
一要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
要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范运动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和统筹管理。
运动员的优抚安置制度应实行国家、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制度,保障运动员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优抚安置工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推进优抚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要尽快出台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3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应围绕国家体育总局的总体框架相应的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
要在认真领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竞技体育人才院校化管理模式的具体情况,全面落实,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关于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从而对展开具体的运动员保障工作予以政策性的指导。
应明确各级体育部门、各训练单位和省体育局机关各部门在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对于运动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有一个明确规定,规范运动员录用,保障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实施退役补偿和安置,完善激励奖惩机制,做好职业转换过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特殊困难保障工作。
三要尽快制定适应我省具体情况的运动员聘用管理制度。
2007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和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对运动员的试训、招聘、在训、停训以及退役等运动生涯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为保障运动员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依据,但在实践中仍缺乏一种客观有效的标准来给予运动员最合适的社会保障。
为此,应根据我省运动员培养模式的特殊性,依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我省具体情况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我省运动员的招聘原则和程序、岗位性质和编制、职业转换和退役安置、社会保障和经费支持等方面的问题,目的是有效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尽快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求助机制。
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应充分考虑竞技体育高风险、高投入这一特殊性和运动员所从事项目的社会认可度,建立分层次的有别于普通的意外伤害、医疗、养老等保障机制和保险措施,并使这些保障机制和保险措施贯穿整个运动员从事竞技体育活动过程中,变退役救济为在役保障。
同时社会福利事业也应支持这一群体,对慈善机构及民间救助团体政府亦应大力宣传、积极提倡,激励这一事业发展,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运动员自身在役期间应主动积蓄参与社会竞争的后发优势。
一方面要将退役运动员培训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安置前对运动员针对性地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要根据民营经济发达,且地域体育品牌较有特色的优势确定培训的专业课程,鼓励运动员参加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运动员尽可能在学、在役期间及退役后获得多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技多能”。
另一方面为优秀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
安置退役运动员仅靠体育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开展调研基础上,并借鉴相关兄弟省市的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省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办法》,成立“省体育人才中心”机构,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场职业推介活动。
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通过“财政统筹、社会捐助、提取体育彩票公益金”等途径,给付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尽力实现货币化安置,为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创业基金,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总之,构建运动员的保障工作体系是运动员的“安全网”、“减震器”。
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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