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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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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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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一、劳动争议的一般概述2
(一)劳动关系概述2
(二)劳动争议概述3
二、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概述5
(一)证明责任概述5
(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说7
(三)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9
三、我国劳动争议责任分配的现状考察12
(一)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进程12
(二)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16
四、我国劳动争议责任分配的若干构想19
(一)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定位19
(二)完善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20
(三)确立法官的调查取证职责22
(四)完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规定的配套制度23
结论25
参考文献26
摘要
证明责任的实质是说在案件事实呈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并不能因此拒绝裁判,如何对事实进行认定,必须有一个标准,证明责任也就是规定这个标准的法律规范。
证明责任在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它起源于“诉”,随着诉的发展又不断完善。
随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劳动法律文件陆续出台。
从这些立法来看我国越来越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逐渐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强调了不管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有举证的意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年5月实施,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分配。
虽然劳动立法对于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规定逐步考虑到了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的双重性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了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立法上的诸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剖析,建议建立以相关用工管理配制度的完善为基础,采用“因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倒逼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模式,结合“利益衡量说”和证明责任分割学说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并赋予法官调查取证的职责,在结合劳动关系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公平分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责任,以求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能符合劳动立法的宗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证据运行模式;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Abstract
Sincethetwenty-firstcentury,laborlegaldocumentssuchasSupremePeople'sCourt'sSeveralRulesinCivilProceduralEvidence,upremePeople’sCourt’sinterpretationofapplyingthelawinlaborcontroversies,SupremePeople’sCourt’sinterpretationofapplyingthelawinlaborcontroversies(II)arepromulgatedoneafteranother.Fromtheselaws,wecanseethatChinahasbecomemoreawareofprotectingtheinterestsofemployees,andgraduallyincreasesburdenofproofofemployers.
TheissuingandimplementationofLaborContractLawemphasizesthatemployeesandemployersbothmusthavetheawarenessofprooffromtheperspectiveofdistributionofproofburden;LaborDisputeMediationandArbitrationLawisimplementedonMayofthatyear,whichfurtherspecifiesthedistributionofproofburdentoemployeesandemployers.Althoughthestipulationofproofburdeninlabordisputesoflaborlegislationgraduallyconsidersthedoublecharactersofequalityandsubordinationbetweenemployeesandemployers,injudicialpractice,anumberoffaultinessinlegislationofproofburdeninlabordisputesoccurred.
Thispaperisdesignedtocompareandanalyzethestandardsofproofburdeninlabordisputesofcivillawsystemandcommonlawsystem,andanalyzetheproblemsofproofburdeninlabordisputesoccurredinjudicialpracticeofChinaundertheactualconditionsinChina,thenputforwardtherelatedrationalizationproposal.
Keywords:
proofburden,labordisputes,theoperationmodeofevidence,thedistributionstandardsofproofburden
引言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上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争议案件如潮水般的涌入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原因主要由一下两点:
其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的类型越来越多;其二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同同时,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来说,如何分配劳资双方的举证责任,不仅仅是快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所在。
劳动争议有着不用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对待劳动争议,如果仅仅遵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则公平争议难以实现。
同时劳动争议的隶属性的特点要求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担更有资深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也应给与劳动关系的另一方足够的尊重,只有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才能促成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一、劳动争议的一般概述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关系的内涵非常丰富,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各个学科领域当中,劳动关系的都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领域内,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劳动关系经历了不同的法律调整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劳动关系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是人类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发展,故劳动关系在经济学领域中也是一个重要概念,又称为“劳资关系”,即就业组织中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劳动力作为商品和私有制产生系劳资关系产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
伴随着社会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法律制度亦逐渐健全,劳动关系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开始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劳动关系“即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的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分
区分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三个概念是正确理解劳动关系的前提。
事实的劳动的过程中产生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直接前提,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劳动关系受法律调整
的结果,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两者之间是调整对象和调整结果的关系,劳动关系只有合法运行,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获得劳动法律规范的认可与保护。
当劳动关系主体间虽然发生了实际用工行为,但缺乏特定的法律要件,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基于以下原因发生:
一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却未续签而发生的实际用工行为。
二是用工后,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三是用人单位非法用工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与作为劳动关系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必须区分开来。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弥补了此前《劳动法》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缺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改变了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政府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第一次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一词,是旧中国主要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我国把处理劳动争议纳入立法范围。
史尚宽先生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分类,分为广义的劳动争议和狭义的劳动争议。
“广义的谓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于此意义,因劳动契约关系、雇用人与受雇人间所生之争议,或关于劳动者之保护或保险,雇用人与国家之间所起十月纷争中,雇用人或雇用人之团体间因团体的交涉所生之纠纷,皆为劳动争议。
然本章所称劳动争议,乃指狭义之劳动争议而言。
即仅以个人之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雇用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生之争议为限。
”本文所探讨的亦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特点
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但有其自身特点:
第一,劳动争议主体特定。
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第二,劳动争议内容特定。
劳动争议是在用工过程中因为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纠纷,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
但只有围绕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第三,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具有双重性。
劳动争议主体不仅同时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属性,同时又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性质。
劳动关系建立时,双方关系具有平等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更多的体现为隶属性,因此劳动争议相较民事争议更为特殊和复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不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一般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但追索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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