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docx
- 文档编号:2419630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51KB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docx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消防产品的几个基本概念1.消防产品: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2.消防相关产品:
除消防产品外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其规定了消防性能要求的产品。
3.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
4.消防产品与消防设施的关系消防产品分为单一消防产品和系统消防产品。
消防单一产品是指一件独立具有消防功能的产品,比如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系统消防产品是指由各种单一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进行组合后具有特定系统消防功能的产品,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无论是单一消防产品,还是系统消防产品,一般都制定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分别由公安部下属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市场准入检测。
即使没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消防系统产品,如机械排烟系统等,对其进行检测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大都可以将主要或重要的单一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或拆卸下来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或送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只有消防水池等极少数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根据公安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措施、消防电梯、灭火器等十四类消防设施。
这些消防设施中,要么就是单一消防产品,要么就是系统消防产品。
另外,对于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制定的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中施工主要由监理单位来进行监督,验收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来进行监督。
如果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前检测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进行抽查检验,以及对其它消防内容进行验收。
但是,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中,对于自动消防设施验收部分,完全是根据相应的系统消防产品检测标准内容来制定的,消防设施的安装与施工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消防设施在安装施工完毕后完整好用,能够满足产品的应有功能要求,也就是说,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消防设施在安装施工完毕后完整好用,能够满足产品的应有功能的标准。
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实质就是消防产品。
二、《消防法》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授权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1.法律规定:
《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六条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等。
2.法规规定: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等。
3.其它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求对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在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复函(2019年10月17日,国法秘函[2019]100号);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产品强制检验实施规则等;《关于规范消防产品准入资料的通知》(广公消〔2006〕128号),《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等。
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1.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要遵守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种类比较多,一般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查找。
消防产品进入市场要满足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要获得强制认证证书,有的要获得型式认可证书,有的只需要取得型式检验报告。
因此,按照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消防产品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
(1))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
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强制认证证书。
(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
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
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凡是需要获得市场准入条件的消防产品,必须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并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国家现有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都标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2.关于灭火器维修问题公安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该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9.3.1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五、消防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基本类似于强制检验制度,最常见的对消防相关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测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消防产品证明资料要求按照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应提交消防产品的有效证书(包括强制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和/或型式检验报告。
总队也曾发出《关于规范消防产品准入资料的通知》(广公消〔2006〕128号),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保存的消防产品准入证明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1..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关于批准保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通知》(适用时)和发(换)证检验报告。
2..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关于批准保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通知》(适用时)、型式认可发(换)证检验报告。
3..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文中的适用时是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通过年度监督确认(一般在取得证书的第2年下半年进行),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关于批准保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通知》和《关于批准保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通知》(一般在取得证书的第2年年底或第3年年初获得),该通知系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批准保持的依据。
这些证书或检验报告可以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查找。
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真伪辨别和有效期的核对,可以通过查询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或联系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另外,对于一些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总队下发了《关于实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要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应的供货证明。
消防产品身份证明管理制度已经公安部消防局发文,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在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时,以及生产企业(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出厂前进行运用。
七、消防产品标准审查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种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消防产品一般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都是强制性标准。
对于消防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该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并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如果同类消防新产品生产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多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同类消防新产品的标准进行统一,制定地方标准。
近一段时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按照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但是,有些消防新产品在应用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严重的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消防产品属于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公共安全产品,因此,消防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在消防新产品销售、使用前,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于消防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如果企业标准没有经过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就不能销售、使用。
2.对于同类消防新产品,不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地方标准可能不一样。
如果外地企业按生产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产品不符合或低于销售、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该新产品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使用。
3.按照已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一般只能在批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如果需要在外地销售、使用,销售、使用地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该对该企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认为不适合的,可以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4.按照地方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一般只能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如果需要在外地销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消防产品 有关 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