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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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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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有文件条款摘要(含文件出处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1)
税法中的征收对象、污染物计算、税收减免与排污费征收基本一致,取消了污染物超标加倍征收内容。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1.1)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3、省人代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2017.12.1)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2)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污费为1.4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排污费为0.9元)。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2018.1.7)
(1)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
(2)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征收工作
(3)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4)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6、环保税收入归属(国发〔2017〕56号,2017.12.22)、划分(鲁政字〔2018〕13号,2018.1.16)问题
(1)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2)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
70%的比例分成。
7、《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81号)
环保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两个文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3)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保部备案。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2017.9.1)
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规范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9、2018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网友94346g]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
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2)[网友9gsf]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网友9dsafwe]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4)[网友9fwe53]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
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5)[网友9236w]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原来是向市环保局缴纳废气排污费,请问改缴环境保护税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
纳税人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排放口所在地,所以应该向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6)[网友98565]请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
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7)[网友92142]计算排污费时,我们一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委托监测方法,一个季度监测一次。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我们需要改为每月监测一次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 ]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
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之前采用委托监测方法按季监测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改变管理要求,仍可每季度监测一次,符合规定的季度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保护税计算。
10、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
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
纳税申报前?
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答:
(1)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3)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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