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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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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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赁合同
合同法,租赁合同
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欢迎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
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
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
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
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
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
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有人认为:
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
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篇二: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
物管1402班龙**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龚维斌(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刘正(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长沙和园小区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月租金900元,不含税。
三、乙方可于XX年7月16日入住使用。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办妥。
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为乙方承租房屋配备免费络宽带。
六、甲方不限定乙方租住人数,乙方可找人合租,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
七、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区地方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九、乙方所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做商业用途。
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龚维斌乙方(签章):
刘正
XX年11月15日XX年11月15日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总额为元整。
租金按结算,由乙
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整(¥元)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2、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
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
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5、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
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
3、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
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6、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
禁物品,或在该物业内进行非法行为。
7、租赁期满,如需继续承租房屋,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8、租赁期内,该物业管理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9、乙方于租约期满、解除合同后,应于次日内迁出,并将房屋和原配置的设备、设施交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以等额于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
如仍不足弥补因此而造成之经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业主同意继续租赁的除外)。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除退还所有已收款
项外还须支付等额于保证金数额之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规定之应付费用的,应按欠费总额每日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房屋的,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甲方还有权按照月租金金额百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
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7、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互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得破坏物业原有装修,应以现状交还房屋给甲方。
一切嵌装在墙体上的装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的装修部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性拆卸,同时甲方不予补偿。
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动财产均可搬走。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日签约:
年月日篇三: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情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它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姓名:
。
第二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一)租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的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一年一付,租金提前半个月到付,押金一个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
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
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
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装修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让,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
同意,视乙方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2、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设施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4、乙方保证承担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自己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合同期内,租金递增方式(年增100元/月),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需要经营,如房产局或第三方不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甲方经办人:
年月
日
承租方:
乙方经办人:
年月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参考合同法详细版)
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的建
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总额为元整。
租金按结算,由乙方以现金形式在每期开始的30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整(¥元)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租赁终止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该保证金不得于本合同终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甲方须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乙方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
甲乙
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在付清水、电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
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2、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维修
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因房屋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3、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物业。
乙方放弃购买的,不得拒绝接受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
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届满。
4、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后次日内返还房屋。
甲方继续
出租该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5、甲方因该物业方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任应保证继续执行本
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
如因此而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乙方保证
不改变房屋用途。
3、因使用需要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4、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房屋。
因此延误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
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6、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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