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读书笔记《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docx
- 文档编号:24194516
- 上传时间:2023-05-25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29.17KB
法学读书笔记《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docx
《法学读书笔记《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读书笔记《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读书笔记《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
《合伙企业法》条文提要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主题:
目的
规范(合伙企业)行为扩大:
自由
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利益体现:
合伙协议优先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衡:
三方利益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第2条主题:
含义
定义:
依本法境内企业人合性相对独立性不同于合伙组织
先以企业财产偿债
性质:
非法人独立民事主体相对财产所有权再以合伙人财产清偿
合伙人共同共有
①一般普通合伙: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②特殊普通合伙:
在一定条件
分类下,可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
共同经营
特征共担风险是否必须共同经营?
---(有限合伙可不经营)
共享收益
基础:
依据合伙协议成立
自然人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限于自然人
主体法人修订后扩大合伙人范围
其他组织
扩大主体:
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其他组织
修订扩展种类:
从普通合伙企业扩展到普通、有限合伙两种
第6条主题:
纳税
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
主体:
合伙人承担,企业不承担
法人、组织:
企业所得税
范围:
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其他税务种类
企业所得税1.必须: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均依纳所得税;
原则2.按约:
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
3.平分:
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的平均数量计算应纳的所得税
范围:
营业税、增值税等
合伙企业其他税收
主体:
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9--13条主题:
成立
一般文件:
申请书、合伙协议收、合伙人身份证
申报文件
特别文件:
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前提:
法律、行政法规
材料齐全
原则:
当场登记、发营业执照前提形式合法
发照能当场发证
同意:
予以记,发给执照
例外:
20日作出登记的决定
不同意:
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日期:
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设立前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分支: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其发照
变更:
变更事由之日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部分:
普通合伙企业
第14、15条主题:
条件
主体二个以上合伙人:
一人为独,二人为合
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3条
协议必须具有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认缴或实际缴付:
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财产保障,又是对外的信用保证
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对个活动的名义与主体(不同于起字号的合伙经营的个体户,须有个人名义活动)
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伙企业设立时不能成为合伙人,但在企业成立后,可以继承取得合伙人
场地经营活动的处所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17条主题:
出资
认缴:
即在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各自承
形式诺要向企业投入、缴付的出资(P20)
实缴:
即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的财产
种类: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利(股
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权、林地使用权)
劳务: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评估
其余:
全体合伙人协商、由全体合伙人委托评估
义务:
按约定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交付
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伙设立时不得成为合伙人(因设立企业时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准确辩认或无法辩认自已的行为,难以对其签订合伙协议行为承担责任---第14条),但在合伙企业设立后可以成为合伙人(因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第50条)
手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4、5、18、19条主题:
协议
实质要件:
订立协议时必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人合性
要件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签名盖章后生效,不须合伙企业是否登记设立
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合伙企业:
名称、地点、目的、范围
合伙人:
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内容分配:
利润与亏损分担方式
事务:
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
因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可能退出合伙或改变所占份额,使原合伙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化,也须修改
争议: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补充: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20--25条主题:
财产
合伙人:
合伙人投资,与合伙人分离,成为企业的独立财产(P33)
来源合伙企业:
以合伙企业名义经营取得
发展:
从罗马法的按份共有发展为共同共有
性质主体:
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性质:
集合所有权性质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包括撤回出资
处置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前提:
合伙企业清算前
条件:
同意+优先----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限制: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约定除外
对外数额:
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受让:
受让人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其合伙人地位须对原
转让协议进行修改,在修改后的协议上签字后才能确定
出质: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个人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
程序:
转让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内条件:
通知---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须通知义务即可
第26--36条主题:
事务
(1)
权限:
同等权利无论出资多少、出资形式,一律平等
执行权权源:
全体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关系(P40)
1.若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均有执行代表权
主体2.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则由委托人对外行使,其他人不能行使
约定:
合伙协议合伙重要事务一致同意
权源决定:
全体合伙人合伙重要事务一致同意
数量:
一个若数个合伙人
内容: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权1.委托范围之外的某些事项,可以临时委托某合伙人
限制2.未被委托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仍具有参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和表决权)(P41)
3.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报酬原则:
无约定则无报酬
例外:
合伙协议可约定
若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则合伙人无权因参加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而要求报酬。
因为执行事务既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当然,为体现公平原则,保护对合伙人积极性及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从合伙经营利润中获得补偿----P40
权利主体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主体义务主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监督权知情权了解经营状况、查阅企业会计账薄
内容撤销权有权撤销不按协议或决定执行事务的委托人
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26--36条主题:
事务
(2)
不得自营:
不能自营或合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绝对限制
原则: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对限制
禁业权不得自易例外: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相对体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不得自损: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从事自营或自易行为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T99)
内容: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先约定分配: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原则次协商分配: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分配权再比例分配:
协商不成时,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后平均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时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限制: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内容:
合伙企业有关事项
先约定:
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规则次票决:
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例公决: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表决权原则: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改变:
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公决处分:
处分不动产、转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出质(T25)
范围聘任: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管理人员
修订:
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
入伙:
新入伙、除名合伙人(T49)、退伙(T45)
出资:
增加或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T34)
第38--42条主题:
债务
基础1.承认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前提
2.承认合伙组织的实际人格(P58)---前提
1.合伙人在投资后,已将投资财产风险转移给企业;
法理2.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后形成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相分离;
3.与相对人交易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合伙人个人;
4.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偿。
主体:
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各个合伙人
原则先:
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后:
企业清偿不能时,由合伙人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先约定分配:
按合伙协议的约定(T33)
标准次协商分配: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再比例分配:
协商不成时,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后平均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时,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性质对外:
连带清偿责任无限
对内:
按份清偿责任追偿
追偿:
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前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限制原则:
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P62):
但不禁止强制执行
法理:
合伙企业是相对独立主体,与合伙人债务是两个不同的债
前提: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方式合伙人:
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
可以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
执行阶位:
合伙人优先购买第三人购买退伙结算
1.通知全体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程序3.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可由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购买
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财产承担债务。
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清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人求偿----P58
4.既不愿优先购买,又不同意将该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可该合伙人消减其份额,份额不足时作退伙结算
第43--44条主题:
入伙
1.申请入伙:
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而被接纳,成为合伙人;
方式2.转让入伙:
非合伙人通过接受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而成为合伙人(P66)(T22);
3.承继入伙:
合伙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合约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合伙人(T50)。
1.申请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签订新的书面入伙协议
性质2.转让入伙:
改变财产份额主体---修改原合伙协议中合伙人
3.承继入伙:
改变财产份额主体---修改原合伙协议中合伙人
前提条件:
申请入伙,即新合伙人入伙
约定:
多数表决同意
条件实质条件法定:
全体表决同意
阶位:
先约定后法定
形式条件:
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入伙协议
时点:
签订书面入伙协议之时
原则: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同等责任
权利除外: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权利与责任不同等
法理:
人合性+意思自治
原合伙人:
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义务新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入伙:
使合伙人发生变化,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需在明确,原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也需调整,故要签订新的书面入伙协议(P67);
对抗与追偿:
新合伙人可约定不承担原企业债务,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权利,只是在清偿后对内具有追偿权(P70);
转让、承继入伙:
受让或经继承成为合伙人的人,其权利义务受到出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所享有权利义务的限制,不会超出该财产份额,这种情况下入伙,实际上只是改变财产份额主体,仅仅修改原合伙协议中合伙人的情况即可,不必再重新签订入伙协议(P68)。
第43—44、51---54条主题:
退伙
(1)
含义:
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
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
形式声明退伙: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后果:
财务结算∪退还财产份额∪原有合伙债务责任∪亏损分担
原则:
无论什么原因退伙,都应和有权参与结算(P83);
客体:
合伙企业的财产;
主体:
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即全体合伙人;
退还财产份额定:
净资产为正
内容:
分担亏损:
净资产为负(T54)
结算扣减赔偿:
退伙人不当退伙,对合伙企业负的赔偿责任时。
时点:
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
形式:
可退货币、也可退实物(T52)
办法:
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决定
标准:
约定分配协商分配比例分配平均分配
未结原则:
退伙时的未结事务,等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时点:
以事务了结后的财产状况为准(P85)
原则:
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范围:
仅限于退伙前的原因所生之债(T53)
债务时点:
退伙生效日之前(P87)
性质:
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不能对抗力债权人
对抗:
退伙后,债权人有权要求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追偿:
退伙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5、48条主题:
退伙
(2)
前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约定期限内
原则:
在约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退伙;
法理:
对自已所承诺的合伙期限违反,影响其他合伙人合理预期
协议1.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赋予了退伙权利;
退伙事由2.全体合伙一致同意-----实际上是解除了合伙期限;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只能客观事由;
4.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丧失信任基础;
违反:
不符合条件擅自退伙,赔偿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效力:
可以退伙,不是必须退伙(T45)。
时点:
协议约定或全体协商(P84)
前提:
无论有无约定合伙期限(T48)
原则:
当然退伙
法理:
无过错,作为合伙人的资格不存在了
1.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无能力: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丧失人格:
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丧失资格: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当然事由某种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退伙5.无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6.特例---合伙人变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体合伙人同意:
不退伙,原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原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退伙,则原合伙人退伙。
时点: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时即为退伙生效日
对抗:
退伙生效仅限于合伙企业内部,在变更登记前,退伙人不得以其已退伙来对抗第三人的请求(P78)。
第46、49、50条主题:
退伙(3)
前提:
没有约定合伙期限
原则:
随时可以退伙
法理:
无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在任何时候提出退伙,都不违反合伙协议,也是合伙人的权利(P73);
通知条件实体条件: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没有程度限制
退伙形式条件: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方式:
通知其他合伙人口头、书面不限,只需合伙人知道;
效力:
可以退伙,不是必须退伙(T46)。
时点:
退伙通知到送之日(自我总结)
前提:
无论有无约定合伙期限
原则:
可以退伙,不是必须退伙
条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理:
有过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开除,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不出资:
未履行出资义务;
除名事由2.重大过失: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退伙3.不当行为: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约定事项: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除名的事由。
形式:
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时点: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救济:
被除名人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性质:
30日为除斥期限(T49)。
前提:
原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T50)
主体:
原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表决:
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原则:
取得合伙人资格
例外:
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协议排除情形
后果:
不成为合伙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三部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5---59条)
概念: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名称:
应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责任:
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
特性范围:
三专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专业服务
保障:
两金风险基金∪职业保险
实例:
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建筑师、律师事务所等
共性:
设立、企业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与第三人关系(P90)。
①故意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形式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非故意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
责任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
本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不包括合同行为之债和一般过失的侵权之债(P93)。
•法理:
之所以限定专业服务机构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
•是由于其执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专业服务机构的每项业务之间
•比较独立,一项业务主要由一个或若干个合伙人完成,其他合伙
•人不参与,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比较易划分(P90)。
第四部分:
有限合伙企业
第60---63条主题:
设立
定义:
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特性:
融合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P97)、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P106)
结构简单、节省成本、不征双税、债权保护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责任的自身特点限制企业的规模及人数,故法律无需对合伙人的上限再加规定(P99)
有限责任、吸引投资
原则:
2人以上----50人以下
人数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限定:
有上限即50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
资质: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人数限制:
50人以下
三限出资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T64)
事务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T67)
特性
可以自营: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合营相竞争的业务(T71)
三放可以自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T70)
可以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T72)
名称:
在企业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一般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内容(T18)
协议执行事务人条件、选择、权限、违约、除名、更换
特别内容:
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入伙、退伙、程序、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互相转变程序
第64、65条主题:
出资
一是有限合伙人一般只进行投资,并不参与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故以劳务出资的必要性不太;二是有限合伙人出资后,其财产变为了企业财产,有限合伙人不再有支配权,而劳务出资则无法转移支配权;三是有限合伙人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以劳务出资,则处于不确定状态,难以体现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P105)
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补缴义务:
未按期按约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注意:
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规定承担补缴义务
因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直接影响的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条件,对外承担债务并不受影响,全体合伙人都必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法律不需要强制其承担补缴义务,可以通过削减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追究该合伙人的违约责任或将其除名等方式加以解决(P107)。
因为: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出资不仅是合伙企业能否正大常经营、合伙目的能否达到的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构成有限合伙人的责任界限,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期足额出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行,并影响到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给各利益关系造成更大损失,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有限合伙人就不能用对等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处理,而是首先要求其承担补缴义务(P107)。
责任
违约责任:
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违反了全体合伙人协商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应负赔偿责任(P107)
第67、68、73、74、76条主题:
事务
主体: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从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上,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就是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P108);若参与了经营,则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下面的‘经营’(P123)
不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
限制
不代表:
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不视为提出建议、选择会计事务所、获取会计报告、查阅账簿;
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提供担保、督促执行事务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人交易(T76)
经营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
赔偿责任:
XX+以企业名义+他人交易+造成损失
主体:
有限合伙人(T73)
程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转让不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条件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不论向合伙人内、外均可同等无条件转让
前提:
转让的只是有限合伙人的份额,不包括普通合伙人的份额
前提: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执行方式合伙人:
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
可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
程序1.通知全体合伙人;(T74)
2.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75、82、83、84条主题:
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要求合伙企业中必须有普通合伙人,本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没有普通合伙人,该企业已经失去了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不应再作为合伙企业存在,应解散(P122)
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从时,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伙企业法 法学 读书笔记 合伙 企业法 条文 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