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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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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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
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
本指南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指南起草单位: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
潘旭春林木牟文虎刘昊博卜伟刘国一
范春捆扎西罗布胡俊隆英谷琼琼班久次仁李小琴田博马书阁
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的原则、目标、建设区域与条件、项目管理程序与要求、工程设计与技术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农田建设与管理活动。
指南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33469耕地质量等级
GB50206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条件
NY525有机肥料
NY884生物有机肥
NY/T1716-2009农业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内容与方法
NY/T2148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NY/T2949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3-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3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3.2农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4原则
4.1坚持标准引导,把农田建设成为“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沟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土壤肥,无污染,产量高”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4.2坚持规划引导,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倾斜。
4.3坚持因地制宜,差异化整治。
统筹安排农田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内容和投资标准。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促进农田布局优化、景观美化、生态良好。
4.5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开展“一事一议”、“公示公告”,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6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办法,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
5建设目标
5.1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高标准农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
5.2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突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3促进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4提升土壤墒情、肥力和病虫害监测水平,推广农业科技应用,促进农业现代化、机械化、产业化发展。
5.5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6建设区域与条件
6.1基础条件
6.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
6.1.4具备建设所必须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工程设施。
6.1.5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民积极性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建设区域
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包括:
a)粮食生产功能区及重要农产品保护区;
b)国家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
c)异地扶贫搬迁和高海拔生态搬迁的口粮田等。
6.2.2限制区域
6.2.2.1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
a)水资源贫乏区域;
b)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c)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d)海拔在4500m以上的区域(现有农田除外)。
6.2.2.2在限制区域开展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6.2.3禁止区域
农田建设的禁止区域包括:
a)田块坡度大于25°的区域;
b)自然保护区内原有耕地扩大规模及新建部分;
c)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
d)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
7职责划分
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国家改革项目审批权限的相关要求,按照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地(市)”原则,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由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批复计划。
7.1区农业农村厅职责
7.1.1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自治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自治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自治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自治区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及绩效评价,确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7.1.2针对项目实施得力的地(市),给予项目倾斜及表彰;针对项目实施不力、怠慢滞后的地(市),进行约谈或通报。
7.2地(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7.2.1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农田建设工作,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市)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绩效评价等。
7.2.2针对项目实施得力的县(区),给予项目倾斜及表彰;针对项目实施不力、怠慢滞后的县(区),进行约谈或通报。
7.3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7.3.1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开展“一事一议”、“公示公告”,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和绩效评价,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8项目管理程序与要求
8.1规划编制
8.1.1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8.1.2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8.1.3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县
(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县(区)农田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区农业农村厅及本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8.1.4区农业农村厅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库。
8.2前期工作准备
8.2.1资料收集
8.2.1.1农田建设区资料主要包括:
a)自然资源条件;
b)社会经济状况;
c)基础设施情况:
水源、现有水利设施及工程特性;
d)农田质量情况:
土壤肥力、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地下水位、PH值、耕地质量等级、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等;
e)图件:
地形图、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改良利用分区图等。
8.2.2资料分析
利用收集的资料和图件,开展室内分析,对建设区地质地貌、气候、水系、土壤类型与肥力状况、基础设施条件、灌溉渠系及道路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农作模式与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析。
根据建设区水土资源条件、耕地集中与连片规模、交通方便程度、农业电网建设、动力配备与农业机具配套等条件,初步拟定建设区范围和工程布局,并在图上做好标记。
8.2.3实地调查
全面调查区域内水资源、土地资源、农业种植结构、道路交通以及土壤障碍因素等,查明取土场位置及储量,充分了解群众意愿与需求。
对初步拟定的建设区范围和工程布局开展现场比对分析,分析其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现有工程的衔接情况,对不科学、不合理的建设区域位置和布局进行调整。
8.2.4确定项目方案
8.2.4.1结合资料分析与实地调查,从项目建设背景、建设条件、社会环境、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在满足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条件下,初步确定工程建设内容与布局,并完成野外踏勘与测绘。
8.2.4.2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确定田间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相关工程量,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根据相关预算定额标准,编制投资方案,形成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经科学论证与反复比对,对规划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和优化后,确定最终的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8.2.4.3编制“三图、一书、一表”作为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应完成“三图、一书、一表”编制。
“三图”即高
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位置示意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体工程设计图;“一书”即设计报告;“一表”即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概算表。
工程规划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
10000;工程设计平面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
2000,且满足土地平整土方量计算要求及重点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规划设计报告必须提供项目各地块空间信息坐标。
8.3申报与审批
8.3.1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8.3.2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8.3.3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8.3.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地(市)农业农村部门。
项目审批主体为地(市)农业农村部门。
8.3.5地(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及时下达批复文件。
8.3.6区农业农村厅依据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8.3.7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地(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地(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汇总自治区实施计划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8.4计划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经批复的本县(区)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地(市)和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年度实施计划,汇报下年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8.5组织实施
8.5.1实施要求
8.5.1.1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
8.5.1.2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区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8.5.1.3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8.5.1.4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8.5.1.5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8.5.1.6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8.5.2项目变更
8.5.2.1项目变更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变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投资标准不降低。
8.5.2.2项目变更(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和设计,报原批复单位负责批复,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8.5.3项目终止
8.5.3.1项目终止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复单位签署意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报国家农业农村部备案。
8.5.3.2对于终止项目资金收回,按照“归原”原则,即由哪一级安排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中央安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责收回。
8.6竣工验收
8.6.1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各地(市)农业农村部
门组织竣工验收。
8.6.2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b)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c)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d)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e)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8.6.3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8.6.4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区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8.6.5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8.6.6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8.6.7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8.6.8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8.6.9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验收。
8.7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8.7.1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7.2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7.3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区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各地(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8.7.4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7.5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8.7.6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8.7.7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GBT31300的规定,开展年度和规划期内农田建设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提出下一步本级政府农田建设有关建议。
9工程设计与技术要求
农田建设投资应以土壤培肥、田间工程建设为重点。
本指南投资指标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标准为基础,以编制期市场价格为测算依据。
项目区工程及材料价格可采用当地市场价格。
9.1田间工程设计与技术要求
田间工程设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田间工程包括土地平整、土壤培肥与改良、水源工程、田间渠系工程、农用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网等。
9.1.1土地平整
田面土方平整时,应按土方量最小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就近挖填平衡、运距
最短、工效最高。
丘陵区遵循“挖高填低、大弯就势、小弯取直、分段求平”的原则。
土体土层和耕作层厚度应满足作物种植和生长要求。
9.1.1.1平整工序
9.1.1.1.1表土剥离与堆存。
土地平整时要注意对耕作层的保护,严格执行耕作层剥离后再利用方案,确保土壤结构不破坏、耕地肥力不降低。
在作物收获后,采用机械或人工将需要平整的农田熟化表土层分厢进行剥离,剥离厚度2030cm。
将剥离后的表土搬运到平整区中间某一部位或邻近的非平整区堆存,堆存地点最好选用平整区域内的平均高度田块,待底土平整工程完成后用于表土回覆。
不需剥离表土时,直接开展底土平整。
9.1.1.1.2底土平整。
对田面用机械方法挖高填低,底土有填方的地方,厚度应加大10%以上,并进行压实,以使沉陷后能保持原设计高程,达到平整度要求。
9.1.1.1.3回覆表土。
底土平整后,应将原剥离的表土均匀地回覆于平整好的底土表面。
9.1.1.2田面平整度高标准农田田面平整度要求见下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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