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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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篇一: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XX]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
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向股东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向股东作年度报告,包括:
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认为必须及时向股东报告的事项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
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
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审;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
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十一)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十二)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利用外部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
第十四条(审计委托管理)企业内部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应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协调、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权限)董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封存;(八)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九)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结果的情况反馈程序,形式和范围,使审计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十)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篇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XX年9月9日)........................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XX〕58号,20XX年9月2日..........11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XX〕72号,20XX年9月13日)...16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XX〕74号,20XX年9月13日)27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XX〕73号,20XX年9月13日).......3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XX〕87号,20XX年9月24日).46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XX〕78号,20XX年9月18日)47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
(一)(国资厅评价〔20XX〕53号,20XX年11月11日)..55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
(二)(国资厅发评价[20XX]8号,20XX年2月12日)....58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XX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篇三: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五条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产权转让、薪酬福利、经营考核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别、防范与应对能力;(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以及预算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情况;(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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