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管理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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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会见管理规定3篇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3篇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
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
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
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
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___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2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___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___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
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
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
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___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___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
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
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___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___]___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第十二条涉嫌犯罪的单位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第十三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侦查部门调整时间,在___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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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___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___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___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受理。
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受理投诉后___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告知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条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
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同时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若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
二0___年____月___日
置业顾问岗位职责
1、主动维护公司声誉,对本楼盘进行宣传。
2、热情接待,细致讲解,耐心服务,务必让客户对我们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3、全面熟练地掌握本楼盘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情况,了解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易知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咨询。
4、制定个人销售方案、计划,严格按照公司的销售价格及交房标准进行销售。
5、挖掘潜在的客户。
6、进行市场调查,并对收集的情报进行研究。
7、注意相关资料、客户档案及销售情况的保密。
8、及时向销售部负责人反映客户信息,以便公司适时改变销售策略。
9、每天记录电话咨询及客户接待情况。
10、协助解决客户售后服务工作。
11、销售部同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以团队利益为重。
12、做好对客户的追踪和联系。
13、每天做销售小结,每月做工作总结。
14、维护售楼现场的设施的完好及清洁。
新房置业顾问岗位职责:
1.负责客户的日常销售接待工作,为顾客提供优秀的置业咨询服务,并建立客户资料;
2.做好销售准备工作,了解售楼资料;
3.陪同客户看房,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合适房源,进行商务谈判;
4.电话联系,开发有效客户,并做好记录工作;
5.负责客户签约,追缴房款及后期维护。
高级置业顾问岗位职责
1、完成公司及政府、企业各级单位参观考察接待讲解工作;
2、进行市场调研及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为公司市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3、客户接待及咨询服务,认真做好来访、来电登记,做好客户分析及客户档案的建立;
4、洽谈客户、办理房屋认购;跟进认购手续办理及签约、按揭办理、回款、办证、入伙等相关工作;
5、维护客户,做好客户跟踪及后期客户服务工作。
6、完成部门工作需要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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