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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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定义: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大理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生,不含留学生),在自愿基础上自由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和机构。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管理形式: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社团,校团委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管理原则:
严格管理,积极引导,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展目标:
丰富校园文化,展示校园社团风采;以社团活动吸引青年,以社团成果激励青年;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原则,促进学风建设,活跃文化生活,最终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第二章社团的注册
第一条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批准。
第二条社团在成立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
(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
(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
(4)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第四条社团的命名
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社团全称须冠以“大理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学术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实践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六条社团注册流程
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依次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核批准;
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盖章批准后,再递交给校团委审批,等校团委正式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或发起人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第三章社团负责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换届选举时间:
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原则上定于每年三月份或四月份统一换届,部分需要在下半年换届的社团则统一安排在九月份或十月份。
第二条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
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
第三条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等)、各个部门部长和财务负责人等。
第五条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构成社团常委会或性质相近的社团决策机构。
第六条社团中基层干部的产生方式由社团常委会或相近性质的社团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第七条社团换届须事先向依托单位和社团联申报,届时社团联将会同依托单位派人员前往观摩和监督,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社团换届后一周内,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和依托单位上交《学生社团人事变更报告表》。
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依托单位的审核和批准,并在批准后一周内,及时向社团联上交新任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包括新任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和所在院系的证明)。
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每届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任期必须满一年(由于重大事故而被社团联主持撤销职务的负责人除外),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资格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第十二条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材料。
主要负责人须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由社团联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调各分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在下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空缺时,提名代理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参评“校级十佳社团干部”、“校级社团积极分子”等人员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七)制定协会的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提交各类候选人名单供理事会审议;
(九)代表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十)代表协会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社团例会。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包括对社团的义务和对社团管理部门的义务。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对社团的义务
(一)为了社团的稳定发展,做好会员的招新工作,准确、全额完成会员证的发放;
(二)定期举办社团活动,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提前三天将活动信息以海报等方式向会员发布,会员人数少的可用短信等方式通知)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三)认真听取会员的建议,调动会员参加社团的积极性,不断推进社团的规范化建设;
(四)及时与协会指导老师进行沟通,并通过指导教师积极获取指导老师其所属部门的支持。
(五)做好与下任社团负责人团队之间的工作交接和指导;
(六)按相关程序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社团的财务工作,对协会的每项支出和收入真实记录在案;
(八)时刻注意保持自身和协会的良好形象,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团学活动和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与协会共荣辱,努力把协会创建成校级或院级优秀社团。
第四章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
(一)强制注销
指社团违反《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当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以将其强制注销: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5)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6)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二)主动注销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主动注销:
(1)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2)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3)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三条注销程序: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注销申请或强行注销处理意见被注销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交校团委批准。
校团委批准后,原社团负责人应填写《社团注销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交与学生社团联合会,封档保存。
第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社团活动制度
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二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四条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在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
学生社团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经过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填写《大理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
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包括常规计划和特色活动计划,须写明其资金安排和时间安排的设置。
第六条社团在每学期末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需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
第七条社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档案(必须是打印的)形式上交,一方面作为备案存档资料,另一方面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社团应积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投递稿件、论文,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之一。
稿件以电子版形式上交,并注明社团名称、挂靠单位和作者。
第九条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社团活动细则
(一)社团活动的申请
社团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应中心负责人值班时间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领取活动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在活动正式开展前将所填写表格提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活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保留申请表(校外活动需进一步提交至校团委审核)活动结束后填写好表格并交回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活动场地申请
社团负责人认真拟好一份场地申请书及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签字盖章交至校团委审批,盖章到场地所对应的上级部门审批、领取场地钥匙,如需要办公室办公的,可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口头申请并做好借用登记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在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整理和打扫。
(三)活动相关物品借用
在值班时间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做好登记并抵押证件(宣传板须另向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将所借宣传板或物品在值班时间交还值班人员并签字确认领回证件。
第六章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社团资金来源:
(一)学校团委拨款;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凡赞助必须详细说明收入支出);
(四)社团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社团成员进行的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社团可通过书面协议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五)其它合法来源。
第二条资金去向:
(一)社团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外联工作及学生社团基建工作;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以及日常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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