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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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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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房屋租赁合同
园
区
店
面
租
赁
合
同
园区店面租赁合同
**********合同字第号
出租房(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营行业/品牌:
经营年期: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日间联络电话:
夜间联络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文化艺术公园店面的租赁事宜,在友好协商、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章园区店面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文化艺术公园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章期限界定
第二条、合同生效日:
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三条、租赁期、装修期、起租日、开业日及该店面用途等详细见附录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租金标准: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管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
保洁、安保、水电等)费用,按本合同附录三所列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付款期限: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及管理服务费等各项应交费用。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电费,则每日按每月租金/管理服务费/电费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或因代乙方履行缴纳该些费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关系。
第六条、乙方在装修期内发生的施工实耗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但服务费管理费应以合同面积按期向甲方缴付。
第四章实际交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视察过拟承租的店面的现场,并对该店面的可利用空间、位置及套内容积实用性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等均无异议。
该店面面积(含公摊部分)的具体数据以本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注的为准,且不影响本合同已规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等事项。
水电费用等则以电表、水表发生数据按月收取。
第八条、自开业日后的任何一个公历年度内,乙方不得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中途停业或关门;如确需中途停业或关门的,需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批准。
逾期,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税收及费用
第九条、承租的店面内部由乙方自行管理,并负责交付下列税金及费用(如有发生):
1、乙方因经营所得的一切税、费;
2、该店面的服务管理费(分摊办法按甲方的规定办理);
3、该店面内部的电费、电信费及应分摊的公共水电;
4、该店面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费用及应分摊的公共卫生清洁费;
5、乙方要求更新的原共用设施及设备的费用;
6、政府各有关部门向乙方征收的其它税、费;
7、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其它税、费。
第十条、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依其独立安装的电表度数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因租赁合同产生的印花税、登记费及政府部门征收的其它税费由各方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第六章甲方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对所有的在册登记的工作人员进出自己承租的铺位(店铺)拥有决定权,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安全原因可在未预先通知或未预先取得乙方许可情况下,甲方有权进入店面。
第十三条、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设施负有定期维修保养责任,以确保该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租赁期内甲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而导致乙方暂不能经营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开始进行维修;其它情况甲方应在乙方维修申请后的三天内派人维修。
第十四条、甲方提供具备如附录四所述的各技术参数的店面。
如上述技术参数非因市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其可控制范围内接到中断通知后迅速将其恢复。
第十五条、园区的营业时间由甲方指定。
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因乙方业务需要使用公共设施的水电费、公共场所(共用部分)及设施(共用设施)的使用费和维修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殊设备的摆放场地,均以不影响园区管理、不影响相邻各方、不影响共用部位为前提。
第十七条、乙方进行店面装修之前,甲方根据该店面用途需要应向乙方提供园区供电公共系统的接驳以供乙方装修之用,如甲方同意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应派专职人员配合,但乙方须提前三天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安排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店面,如需提前收回店面,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金,给予店面赔偿。
第七章乙方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该店面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须自行申请营业执照并保证其在该店面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甲方或甲方营业代表向乙方作出非甲方权力控制范围内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途),最后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文为准,若有关政府部门不予批准,则甲方该承诺自动失效,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追索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所承租的店面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店面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将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付该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制定的有关园区装修制度,对店面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未经甲方审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始装修,不得改变装修方案或改变店面结构,不得改建、增设他物。
如因装修造成店面门窗、板壁、灯插线路等损毁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甲方在租赁期内,将继续对园区内部进行二、三期环境打造并进行招商,乙方保证不得因此而提出解除本合同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二十四条、乙方确认知悉并同意:
鉴于统一管理之需要,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租赁店面面积予以调换,乙方保证服从此等调换且不因此而提出解除本合同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但就该调换事宜,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统一管理措施,遵守由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分组、联营、合伙、出让经营权、改变经营业种、品牌、停止使用或转租该店面或其任何形式之任何权益。
3、乙方不得在该店面内制造噪音、震动及对第三者产生滋扰。
4、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本合同约定用途之营业执照、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如使用)。
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及经营之业务必须符合上述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规定。
5、乙方布置该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风格的方式应以不影响园区整体风格为前提。
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风格和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店面的门户、侵占消防通道、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7、遵守消防管理规定,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八章保险及赔偿保障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对店面内的自有商品、财产向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一切财产保险、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第九章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合同期届满时,附着于店面并于店面不可分离的添加物、附属物,或虽可分离但分离后可能会损害铺位(店铺)价值的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水电线路等固定设施),乙方不得拆除。
分离后不会损害房屋价值的添附物,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拆除、搬走。
不得拆除的添附物,无偿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金额的补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拆除可拆除设施、设备时不得损害店面门窗、板壁、灯插、管线、墙面及建筑物本身之结构体及设施,否则,应予赔偿。
同时,乙方应将该店面恢复原状或恢复至甲方书面同意的状态。
如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有关义务,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用于恢复或修复该正常状态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同租赁期满或因甲(乙)方依约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于终止(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迁并清理现场。
乙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放弃可搬迁物之所有权,甲方有权按照无主财产进行自行处置,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和向甲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乙方仍应赔偿甲方因清除、清理、处理上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九条、乙方因搬迁并清洁现场而占用店面期间,按原租金2倍的标准赔付甲方实际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期满,乙方如需与甲方继续租赁经营关系,须于本合同到期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双方续签合同,房租不得超过园区整体均价。
如乙方未按本约定提前告知甲方,甲方视其到期自动终止合约,并有权对其经营场地另行安排。
第十章合同终止及提前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则租赁关系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不可抗力(如:
若地震、水灾、台风等)事件,致使该承租物损毁、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尽力修复。
在店面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待该店面恢复达到使用条件后,继续计算租金和有关费用。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承租物不能使用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规定办理,同时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及违约金)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十五天以上;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或正在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该店面用途;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店面转租他人或交由他人从事经营或改变经营业种、品牌;
4、乙方利用该店面进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5、乙方逾期支付、补足服务管理费等达十五天以上;
6、乙方逾期支付水电费(含分摊水、电费)等达十五天以上;
上述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保证金,乙方还须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每月租金的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须于本合同提前终止(终止)
日当天将已签收的该店面的锁匙及有关物品如数返退给甲方,并须将该店面内的一切物品搬离,将该店面恢复至出租前原状或甲方书面同意的状态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迟延交付该店面6个月以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有权封锁该店面及切断该店面水、电、煤气供应或其他服务,及采取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行动、直到乙方的违约行为得到纠正。
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接驳水、电、煤气供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条款赋予甲方权利,并不损害和影响甲方行使要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承租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双方于签署本合同后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该补充协议约定之款如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的,以该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
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附件一:
《平面图》
第四十一条、附录二:
承租物的面积、装修期、租赁期及用途
第一部分:
面积
该店面的参考套内面积约为平方米,公摊(建筑)
面积约为平方米
第二部分:
租赁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装修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起租日:
起租日(乙方开业日)为年月日。
上述期限内乙方无须交租金,但须缴纳指定的有关费用(参照附录三)。
备注:
乙方必需在甲方所公布之开业日期开业。
唯上述开业日期为暂
定日期,正式开始日期以甲方视工程进度另行以书面形式公布为准,一切租
赁期、装修期、免租期、起租日、开业日等将按此公布日期提前或顺延。
第三部分:
乙方保证要甲方所公布该店开业日期前装修完毕并开业,如乙方未能按
时间开业即属违约,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
该房用途:
该店面仅限于用作用途及经营品牌,乙方必须领取
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
第四十二条、附录三:
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一部分:
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乙方需在签合同当日缴清所有需交款项,每逾期一日按每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店面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月租金最迟于当月月初的第五日或之
前支付。
第二部分:
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元,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乙
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缴清。
第三部分:
服务管理费:
该店面每月服务管理费人民币元(¥元/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电费以每月实际使用量按建筑面积分摊于每个月初的第五日或之前支付。
因运作成本上升,甲方可调整服务管理费,以维持商场的管理素质,乙方应按甲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管理费。
第四部分:
保证金支付及定义
乙方须于签署本合同前,按附录三要求将保证金存于甲方处,以确保乙
方遵守、履行本合同有关义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利息。
乙方违约时,甲方直接从乙方所交付之保证金中扣减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损害,并且,乙方必须立即把甲方已扣除的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本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若乙方未能履行此规定,则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须要本合同终止及乙方把该店面腾空交还甲方后,并且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或甲方自行从保证金扣除因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履行的任何义务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额后三个月内,把保证金余款(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十三条、附录四:
店面装修及设施移交清单:
1、石膏板间隔,细木工板门面装饰,地面抛光砖。
2、12厘铺面钢化玻璃隔断及玻璃门,玻璃门拉手。
3、电表,开头箱,网络插座。
店面内部装修标准及设备清单
由商户进场装修前,提交相关图纸及清单供商管公司审核。
商户退场需恢复商铺原始交付状态。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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