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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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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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各项制度
屠宰厂各项制度
附件1: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厂(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和《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畜禽进厂(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厂(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畜禽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厂(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不得进厂(场)。
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厂(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厂(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厂(场)内安全稳定。
责任人:
附件2: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场)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厂(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厂(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
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畜禽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
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厂(场)。
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
责令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责任人:
附件3: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禽)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畜禽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畜禽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畜禽呛膈、淤血。
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畜禽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畜禽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责任人:
附件4:
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等),坚决制止出厂(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责任人:
附件5: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厂(场)长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厂(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厂(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畜禽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不得进厂(场)。
四、严格出厂(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
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畜禽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害(死)畜禽。
八、承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畜禽,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服从畜禽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附件6:
畜禽进厂(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畜禽不进厂(场)屠宰。
二、驻厂(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场)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只)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厂(场)待宰。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不得进厂(场)。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
责令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厂(场)畜禽,在进入待宰圈(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六、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厂(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附件7:
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畜禽及其产品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畜禽及其产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自营畜禽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台帐》,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其产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8: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场)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只)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厂(场)待宰。
二、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附件9: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等),坚决制止出厂(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0: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至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厂(场)畜禽,在进入待宰圈(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下后对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场)。
四、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门前的消毒池每天要更换消毒药,池内消毒药水深度在10公分以上。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厂(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十、锅炉工必须经相关部门考核取得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依法进行年检。
生猪屠宰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车间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使肉品质量有较大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规定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实行签名制,迟到五分钟罚款伍元,十分钟罚款拾元,超过半小时停止上班,罚款贰拾元。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有事、在病要以书面形式请假,1——2天由车间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经理批准,否则每天罚款叁拾元。
三、各工段要认真履行职责:
1、电麻工要注意安全,不能麻电时间过长或过短,以四肢颤动为宜。
2、放血人员要刺杀准确,血要淋净,准确率要达98%以上。
3、烫毛人员要掌握好水温,在出锅前要把后裆软皮刮净,两后蹄拐处要净毛,不准贴锅烫熟,发现贴锅一次罚款伍元。
4、刮毛人员要达到血干、毛净,前后蹄窝及前二道及血口处要达到无毛、无污、发现一头带毛猪每人罚款伍元,二次以上罚款拾元。
5、卸头、爪人员要大公无私,下刀准确,不准卸人情头和关系头,发现一次违规罚款拾元,两次以上罚款伍拾元,调离岗位。
6、开扒内脏及冲洗要规范操作,保持内脏的完好性。
屁门内要操作合理规范,不准影响胴体的完整性。
7、劈半人员在劈半时要认真负责,大小扇不准悬殊过大,血口的修割要规范,不准大小不均淋巴节要修割干净。
8、净毛人员要做到血干毛净,无污物,发现一头血不干毛不净的白条罚款拾元,在加盖厂内用章时字迹要清晰。
9、付产的分离要干净,不带粪便,不得乱撕乱扔付产的附属品,猪头等付产在过磅前不准分割。
10、装卸工要轻搬轻放,按约定顺序过称,不准乱搬乱放。
11、司磅员要公平合理,秉公过磅。
付产品要实行双计量,发现一次人情磅,罚司磅员贰拾元,两次以上调离岗位。
四、来厂送猪客户所有员工都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准吃拿卡要,凡有刁难客户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罚款伍拾元。
五、杜绝跑、冒、滴、漏行为,下班后出厂要自觉接受监督,发现有夹带物品和肉品的一次罚款伍拾元,并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壹佰元并清理出厂。
所有员工都要爱厂如家,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积极举报,凡举报查实的一次奖励叁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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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 各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