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4178885
- 上传时间:2023-05-25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40KB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勇当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排头兵,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的高水平深圳东部中心,推进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和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和文体旅产业融合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的旅游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推动体育产业聚集发展、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参加体育专业展会的体育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在龙岗区举办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文体旅融合发展和“体育+”融合发展项目活动的企业以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四)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
第五条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旅游产业类
第一节旅游产业类
第六条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的,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的,景区再扶持700万元),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七条鼓励龙岗辖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总部落户龙岗及上市公司酒店规模化发展(该扶持由酒店总部进行申请),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八条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
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九条对总部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文旅部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或中国旅游协会评为“十佳旅游景区”的扶持80万元;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颁发的“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扶持50万。
第十条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
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新媒体传媒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项目。
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分别每家企业最高扶持5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获得市级颁发后再评为省级的,再扶持50万元)。
第十三条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
第二节体育产业类
第十四条支持引办更多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
在龙岗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综合田径、冰球、滑冰、电子竞技,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拳击、三人篮球、五人足球、马术、高尔夫球、武术、马拉松、无人机,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滑板、小轮车、攀岩、体操、健美操,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
在龙岗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予以扶持。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C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鼓励创办本省自主品牌赛事。
培育和扶持一批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本省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权益等,予以扶持。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B类项目、C类项目不予扶持。
(四)对暂未纳入本细则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功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区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范围和限额的,可作为一事一议项目另行研究。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
(一)鼓励职业体育俱乐部落户。
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A类项目体育职业俱乐部(篮球、足球、排球、网球、冰球、电子竞技,下同),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落户补贴;对落户或迁入我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B类项目职业体育俱乐部(羽毛球、三人篮球、拳击、五人足球、乒乓球、高尔夫球、武术,下同),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补贴。
(二)鼓励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
在龙岗注册,参加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区专项资金可给予赛事组织、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方面资助。
1.参加足球中超、中甲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2.参加篮球CBA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3.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区专项资金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扶持。
4.其他重点扶持的A类、B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优异成绩奖励。
在龙岗注册,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给予奖励。
1.参加足球亚洲冠军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
2.参加足球中超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3.参加篮球CBA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4.参加排球、冰球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5.其他A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B类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取得冠亚季军或一二三名成绩的,区专项资金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一)被认定为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的,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和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
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的10%、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
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金额、总产出、地方财力贡献等,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三)鼓励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单位、项目建设。
支持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
对获得“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称号的,按照行业类别、投资金额、总产出、地方财力贡献等,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示范性建设奖励。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在经认定的区级体育产业园区内,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中小微体育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单价的2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五)对于入驻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和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体育企业,可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0〕1号)第八条标准申请企业房租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体育场馆。
按照投资额和场地建筑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场馆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
场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场地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扶持。
场馆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体育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场馆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体育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开放运营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专业展会。
(一)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对体育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的国内外专业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用(包括展位租金和展位搭建费)给予全额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不超过8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16万元;对受委托组展的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的单位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参加国外展会的单位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对自行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专业展会的体育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租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
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节产业融合发展类
第十九条鼓励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鼓励举办有利于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
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行政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
(一)主办方须包含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且须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授权确认。
事先通过区文化行政部门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和推动作用,以及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活动扶持;
(二)主办方须包含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且须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授权确认。
区文化行政部门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以及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活动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推动文体旅融合发展。
鼓励以大型体育场馆为依托,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带动旅游产业发展。
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10000以上且30000以下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每场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均在30000以上的演艺活动,按不超过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场次不超过8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推动“体育+”融合发展。
(一)“体育+”新业态扶持。
以龙岗大运新城建设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高校资源为支撑,积极培育“体育+”的新业态,举办体育产业活动,推动粤港澳融合发展,先行示范作用明显,切实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项目。
经评审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优秀新型业态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体育+”互联网赛事扶持。
对于在龙岗区线下组织比赛、现场无观众、在省级卫视及以上电视频道(含广东体育)或大型网络平台直播的国际顶级足球、篮球、排球、电子竞技等赛事活动。
经评审后,按照不超过在龙岗区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赛事活动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合专项经费使用情
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事业促进科、旅游管理科、体育产业发展科)负责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申报流程、评审办法,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
第二十四条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二十五条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并对核准制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评审制项目进行审定,实施资金拨付流程。
30万元-100万元(含)的评审制项目,需经区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资金拨付流程。
100万元以上的评审制项目以及“一事一议”项目需提请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资金拨付流程。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节的,取消其申请专项经费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扶持申请,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责法律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旅游产业类为核准制项目、体育产业类和产业融合发展类均为评审制项目。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19〕6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龙岗区 经济 科技 发展 专项资金 支持 旅游 产业 体育产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