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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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东台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和制定党务公开的制度、工作计划,研究和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提出市委和全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全市党务公开工作。
(二)研究讨论党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市委党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核市委各部委办提交的党务公开目录和重要公开内容。
(三)加强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不断丰富和拓展党务公开载体,积极发挥市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
(四)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
负责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市委反腐倡廉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公开工作;牵头对全市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市委办公室:
负责市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的公开;牵头负责市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协助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市委各部委办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
(三)市委组织部:
负责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公开工作;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管理等方面的公开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
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公开工作;协调在东台日报、东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设置党务公开栏目;负责全市党务公开宣传报道工作。
(五)市委统战部:
负责指导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相关工作的公开。
(六)市委政法委:
负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平安东台、法治东台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公开工作,指导政法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七)市级机关工委:
指导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牵头制定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导市级机关建设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固定公开栏等。
(八)市委农办:
负责中央、省、盐城和我市有关涉农政策的宣传落实和涉农项目申报公开的指导工作;协助制定镇、村、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负责指导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九)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市直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十)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负责指导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十一)市委企业工委、市经信委:
指导全市国有、国有控股、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二)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市委各部委办和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对市委各部委办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
(四)做好市委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市委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报送及日常工作。
(六)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必要时也可委托副组长召集。
(二)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组长审定。
议题的内容应事先通知领导小组成员。
(四)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五)领导小组成员应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以便领导小组及时汇总、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对市委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全市党务公开工作有效、健康运行,特制定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四)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如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中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市党风联络员同时也为市党务公开监督员。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三)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六条各镇区、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办理和反馈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东台市委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的收集、办理和反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或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办理。
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全市党务公开意见的收集、办理和反馈事务,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意见的收集、办理和反馈情况,各级党组织或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或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通过有关程序向领导报告。
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
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对于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一周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第四条对党员、群众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东台市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台市委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中共东台市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规定、措施的全面落实,对党务公开的检查考核实行规范化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党(工)委,市直备部门党委(党组)、省属驻东各单位党委(党组)。
第三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党务公开考核工作。
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四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开展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分值:
(一)组织领导(15分)
1、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2、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
3、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指导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4、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5、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公开内容(27分)
1、严格按照《中共东台市委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中共东台市委党务公开目录》确定的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做到全面真实。
2、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党务公开目录》对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公开。
3、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和充实。
(三)载体建设(10分)
1、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党务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公布党务公开监督电话。
2、根据自身特点,创新公开载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开。
3、落实专人对各类载体进行管理、维护。
(四)制度建设(15分)
1、建立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公开申请事项。
2、建立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监督效果明显。
3、建立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办理和反馈制度,及时办理各类事项。
4、建立党委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5、建立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五)档案管理(8分)
1、建立党务公开资料台帐,各类资料实行分类归档管理,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2、有专门人员负责党务公开资料台帐的收集和整理。
(六)笪传发动(10分)
1、广泛宣传动员,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有普遍的认识和了解。
2、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及时推广党务公开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问题处理(15分)
1、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反映、投诉,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2、及时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损害党员和群众利益等行为进行纠正。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错误行为按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3、对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实行跟踪督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在检查考核中给予加分。
(一)承担上级检查、召开现场会等工作任务。
(二)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被各级简报、通报采用信息;在各级刊物上刊发专刊。
(三)党务公开做法被上级主要领导批示,典型经验得到推广。
第八条党务公开工作采取自查、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自查由各镇区、各部门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半年督查的方式进行,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意收集掌握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形成资料台帐。
集中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一)听取开展党务公开的专题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全缪、三堡强录、越廑、丝等资料台帐。
(三)实地查看各类党务公开载体和现场。
(四)同被检查镇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五)走访有关基层单位,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反映。
(六)进行民意调查和测评。
(七)对发现和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第十条党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
党务公开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公开单位的考核等次。
具体等次分为优秀:
90-100分,良好:
80-89分,合格:
70-79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实施奖惩。
对党务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
对党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被检查人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各镇区、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镇区、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台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镇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要求实施公开,对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末按规定处理和落实,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因违反党务公开政策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客观公正地区分责任,并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东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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