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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二零一八年八月
融资担保股份XX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 则
一、为规X融资投资担保股份XX(以下简称“本公
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安全可靠、恪
守信用、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防X机制和补
偿机制,保障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与X围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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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住所在XX市及周边地区经营稳定、
风险可控制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服务对象。
二、担保X围的开发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区域
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因地制宜设计担保方案,特别应选
取具有集群特征的大型企业供应链和存续期长、辐射X围广、
出租率
高、客流旺盛的商圈、市场、商户作为重点目标,具体为:
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
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商、品牌
经销商;
大型零售商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或服
务的企业集群;
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流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
其他经营稳定、风险可控制的企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受理
一、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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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信贷政策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
经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
好,会计基础工作规X,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家庭实物净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企
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5、企业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6、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经银行推荐的客户,由公司领导安排项目经理在两个工作
日内予以初步调查和分析,或者与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对申请人
进行调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安排项目经理
于当日通知银行和客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司领导后,
于当日通知银行和客户不予受理及其原因。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由项目经理通知客户按照《申
请担保需提交的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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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四)。
五、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一经查实所交资料有虚
假和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四章担保项目的初审
一、项目初审由担保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 A、B 角制
度。
初审过程必须由 A、B 角共同完成,以 A 角为主,B 角协助
A 角工作,但有独立发表初审意见的权利,并可以在调查报告
及项目审批表上独立出具意见。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信用
卡、贷款卡进行信用查询;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与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的
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
关方面调查落实;对企业所报财务数据进行核查;落实反担保
措施,对反担保所涉及的抵(质)押物进行实地察看等。
初审
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的资料要保存完整。
三、项目初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
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营决策失误、XX乱纪等问题,或
者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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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负责人。
四、《贷款担保调查报告》(见附件五)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家庭资产状况及其资信状况;
2、企业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3、企业关联方情况;
4、反担保措施分析;
5、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分析;
6、风险综合分析;
7、结论和审核意见;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请人情况,不能出现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机构审核
一、机构审核的部门
机构审核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
二、机构审核X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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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担保项目均需经过机构审核。
三、机构审核的受理程序及时限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项目经理 A、B 角签字同意后将该
项目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递交风险管理部进行机构审核,风险
管理部在受理后 3 个工作日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四、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
2、公司法律顾问;
3、必要时请项目经理 A、B 角参加。
五、机构审核内容
机构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2、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主要风险点(重点从财务、经营、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
4、反担保措施的适当性;
5、结论的客观性。
六、机构审核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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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核表》
(见附件六)上,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递交评审委员会。
第六章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设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主任委
员有一票否决权。
其他委员设 4--6 名,由公司总经理之外的其
他领导、项目专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人员组成。
风险管
理部是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X围
全部贷款担保项目。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受理办法
经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调查报告
交给风险管理部评审合格,由风险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后,在
两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安排评审。
四、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 A、B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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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议程
1、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 A 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 B
角作补充说明;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
有关规定,对项目和调查报告提出问题,由 A、B 角或相关人员
回答或解释;
4、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5、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
委员会项目审核表》(见附件七)。
6、评审委员会认为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
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作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
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风险管理部要求项目经理进行补充调查。
项目经理须在
会后落实并由风险管理部代为核实后报主任委员。
7、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8、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于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出具《评审委员会决议》(见附件八),将原始资料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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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项目经理,并通知其评审结果。
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具《担保项目审批表》(见附件九)
。
七、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参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
情况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授
权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人不得代替委员出席会议。
2、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
及会议最后意见。
八、需要复议的项目:
1、本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但董事长同意决定复议的项目;
2、本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九、对于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经理 A、B 角或重新委
派 A、B 角根据会议的要求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应在《贷款担保
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该申请企业的变化情况向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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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提交《项目复议报告》。
第七章担保手续的办理
一、在项目批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申请人支付担保费用、
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
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等,并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见
附件十)和《评审委员会决议》。
二、合同文本必须经律师审阅后,方可签定。
三、合同签定时要求签约对方提供XX明、产权证
明、授权证明、股东(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项
目经理应尽谨慎义务对签约方的身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予以核实。
四、合同签署完毕并按照要求办理完毕反担保相关事
项后,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八章反担保
一、对于获准担保的企业,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
理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不动产或动产抵押、动产或权利
质押、法人或自然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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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程度,保额大小及申请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来组合担保。
反担保的办理应当确保灵活、有效、可控。
二、设置反担保的原则
1、在同一个项目中,既要有人的担保又要有物的担保。
2、在同一个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核心的反担保措施。
3、无论被担保单位是何性质,均要设置个人反担保。
反担
保人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
反担保人应至少两人,既要包括实际控制人,又要包括主要经
营管理者(如财务负责人)。
4、被担保单位有紧密关联企业且与之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
交易、资产转移、资金往来的情况,应当要求该关联企业提供
保证反担保。
三、抵押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抵押措施有:
(1)不动产抵押登记:
是保障程度较高的反担保措施,应
优先采用;(初期可与银行合作)
(2)动产抵押:
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货等动产的抵押。
2、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X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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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率: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 70%;
(2)用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50%。
四、质押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质押措施有:
(1)动产质押:
存货、交通工具等动产的质押;
(2)权利质押:
有价债券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
品牌代理权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等。
2、用于反担保的质押物X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质押率:
(1)用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50%;
(2)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80%;
(3)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
的)70%;
(4)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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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
70%;
(6)以其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
五、保证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保证措施有:
(1)法人保证;
(2)自然人保证;
(3)法人联保;
(4)自然人联保;
(5)法人互保;
(6)自然人互保。
2、采用法人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
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的余额,不低于向本公司
提供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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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年盈利(新企业除外);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3、采用保证反担保时,个人反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已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
个月。
六、保证金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
证金。
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5%至 30%交纳,有关保证金的交
纳额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申请
人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担保收费
一、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年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年担保费率×担保时间(年)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额度及企业类型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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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费应于签定《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担保费原
则上一次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1000 万元,且贷款时间超过二年
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十章担保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本公司对在保项目的日常管理实行三类管理办法,即
将在保项目划分为正常、关注、预警三个类别,并根据担保项
目风险程度和风险点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担保项目的日常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项目经
理每月对在保项目进行定期地跟踪调查,并了解其财务与经营
状况及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填写当月《担保项目跟踪表》,并于
次月 5 日前报风险管理部。
同时,风险管理部也要对在保项目
进行不定期地跟踪调查。
项目人员或调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
现在保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担保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
步处理意见报告总经理。
对于可能出现潜在风险的项目,总经
理认为有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三、每月 5 日,风险管理部将《项目跟踪表》汇总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在保企业进行再分类与分析,并编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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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汇总表》报总经理。
四、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由风险管理部
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保企业,提醒其在贷款到期前筹措资金归还
贷款,并每周调查企业状况。
同时,也应与银行积极联系,随
时掌握在保企业资金动态。
第十一章担保项目的延期、逾期、预警
一、需要延期的项目,在保企业应在该项目到期前二十天
向本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贷款机构磋商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二、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
在保企业需要对原贷款办
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
和办法办理。
三、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风险管理部应将延
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四、有迹象表明项目可能出现逾期的,项目经理应制定出
风险应当措施,报公司领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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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贷款逾期后,项目经理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及反
担保人发出还款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银行逾
期贷款本息。
六、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
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担保业务部或风险管理部申
请列入预警项目。
七、预警担保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
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担保业务部与在保企业及贷款机构
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法。
第十二章担保项目的终止
一、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
索取企业还款凭证或按照合同规定自动解除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
部、财务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
利凭证等资料原件退还给被担保企业。
由风险管理部牵头,项
目经理配合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三、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在项目结束后,由风险管
理部会同担保业务部写出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报相关业务部
门,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存入项目档案。
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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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调研。
第十三章代偿与追偿
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向本公司发出代偿通知后,项目经
理应出具代偿报告,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及时向银行或其他债
权人代偿款项,并取得债权转移证明。
二、代偿后的追偿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项目经理配合。
三、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代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责任后,即
取得债权人地位,应依法向被担保企业追偿,如被担保企业不
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索:
1、如被担保企业与本公司订立有《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冲抵
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
绝清偿的,应依法对被担保企业、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进行追索。
3、如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交纳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
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措施的,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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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应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四、在保企业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司应告
知贷款机构申报债权。
贷款机构不申报的,本公司应作为保证
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
应修改和调整。
二、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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