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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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章程
[2010.4.15]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成立大会材料之五
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NanhaiYouthSocialWorkersAssociation(缩写为YSW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青年个人自愿组成的,以“助力公民社会发展、培育社会工作人才”为己任,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辅助政府管理、协助公民自助、服务青年社工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凝聚、提升团队力量,探索本土化社工服务模式,繁荣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南海。
第四条本会理念是:
团结社工,发展专业,服务社群。
第五条本会使命是: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工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南海公民社会构建。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海区青年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形成团队共识及优质服务理念,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青年社工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向南海区内有需要的机构提供专业指导。
第九条 协助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青年社工需求,总结团队情况,积极反映、宣导推动团队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第十条 依法维护青年社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策划全区青年社工延续教育计画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青年社工参与社工督导养成计画、优秀社工见习计画、社工义工互助计画;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准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团队形象,提升组织地位。
承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表彰大会,树立优秀青年社工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团队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青年社工实务水准。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本土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社工团队内交流。
第十七条 整合社会资源,为优秀社会服务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本会会员为40岁以下青年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考取社工师、助理社工师)的在职人士。
(三)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实务工作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从业经验的社会人士。
(四)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或管理专干。
(五)具有南海区社会工作实习经历或社会工作专业的在校大学生。
符合第
(二)至(五)点的任一项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一)与社会公益有关,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的交流、管理、研究、运作等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福利机构。
(二)成立两年以上,在当地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定期开展恒常服务,经民政系统审核备案的社会自组织。
(三)组织内部已有3名或以上的专职社工或非受薪专事人员。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者均可以申请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会长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秘书处研究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批准。
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顾问团、会长制和秘书处三大组织架构。
协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社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重要会务工作由会长联席会研究决定。
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议由会长主持。
会长联席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顾问团。
顾问团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
顾问团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南海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顾问团设创会顾问一名,首席专业顾问一名,专业顾问若干;首席荣誉顾问一名,荣誉顾问若干,主持顾问团的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专业项目培训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海区青年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联席会议,自南海区青年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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