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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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参考文本
(样本仅供参考)
董事会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2、会议地点:
3、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2、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应到xx人,实到xx人,符合法定人数。
与会人员:
xxx,xxx…
三、会议主持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四、决议通过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1、同意公司名称由……变更为……
2、同意公司注册地址由……变更为……
3、同意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
4、同意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计…万美元),以…价格转让给…。
股权转让后,公司投资各方的出资情况和所占股权比例如下:
…出资…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同意公司增资。
注册资本由……变更为……,投资总额由……变更为……,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以…方式出资,在营业执照换发前到位20%,其余部分在…年内出齐。
6、同意公司清算注销。
即日起成立清算组,由…、…、…担任清算组成员,…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清算职权。
7、同意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由…年延长至…年。
8、同意公司延长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由…年延长至…年。
略
所有变更事项均应增加一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到会董事签字(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2、会议地点:
3、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股东到会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2、股东实际到会情况:
应到股东xx人,实到股东xx人,符合法定人数。
三、会议主持情况
会议由……主持,由……记录。
四、决议通过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1、同意……
2、同意……
逐项列明。
各股东签字盖章(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章程修正案由谁来签字或盖章,一般由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合同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事项,并决定对公司合同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司公章)(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要求为:
合同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各公司公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编号:
号
城阳区商务局:
本人(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局提交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并随附所要求的文件。
现郑重承诺:
本人(公司)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真实,绝无虚假和隐瞒。
本人(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确认。
经办人:
(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公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本确认书与所需申请材料由经办人一并提交承办处室。
)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情况
1、投资者名称:
2、法定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或护照号:
4、在华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
二、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情况
1、外资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万美元。
4、注册资本:
万美元。
5、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出齐。
6、经营范围:
7、经营年限:
年
8、经营管理机构:
三、公司同意以下建立外资企业的条款:
外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
定并受其保护。
2、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投资者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外商合资(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甲方投资者名称(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乙方投资者名称(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第三条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邮编: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受中国公布的和公开的法律法规管辖。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产品: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八条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条甲方认缴资本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乙方认缴资本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甲乙各方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货币出资万美元,实物出资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万美元。
乙方货币出资万美元,实物出资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万美元。
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
其人民币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如分期出资,投资者的第一次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资本额的15%,其他部分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在取得验资证明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各届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集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依照股东会所有股东的一致书面决议同意,股东会有权不经开会通过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变更公司形式。
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只有一个股东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删除第十五至十七条)。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股东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做出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董事会(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股东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可以为3-13人)。
董事的产生,按照股权比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由投资者任命)。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的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者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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