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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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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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篇一: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
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章巡查人员制度
巡查人员首先做到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发展走向心中有数,并做好以下工作;
第九条检查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超过营业执照及相关前置审批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是否设立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十条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条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起执行。
篇二:
浙江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xx〕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监管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根据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具体原因是,在符合贮存条件的前提下,这些产品不会变质,可安全使用。
)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
篇三: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超市卖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超市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
天;
(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第三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第六条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第八条超市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二)超市卖场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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