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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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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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
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9│其他货币资金
4│111│短期投资
5│113│应收账款
6│114│坏账准备
7│119│其他应收款
8│121│原材料
9│122│燃料
10│124│低值易耗品
11│126│物料用品
12│128│库存商品
13│131│待摊费用
14│141│长期投资
15│151│固定资产
16│155│累计折旧
17│156│固定资产清理
18│159│在建工程
19│161│无形资产
20│171│递延资产
21│181│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2│201│短期借款
23│203│应付账款
24│209│其他应付款
25│211│应付工资
26│214│应付福利费
27│221│应交税金
28│223│应付利润
29│229│其他应交款
30│231│预提费用
31│241│长期借款
32│251│应付债券
33│261│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34│301│实收资本
35│311│资本公积
36│313│盈余公积
37│321│本年利润
38│322│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39│501│营业收入
40│502│营业成本
41│503│营业费用
42│504│营业税金及附加
43│511│管理费用
44│512│财务费用
45│521│投资收益
46│531│营业外收入
47│532│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预收账款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单设“预收账款”科目。
4.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5.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用买入的外币购买商品、物资或支付有关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商品、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
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
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企业预收的有关单位的结算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预收款项较多的企业,也可增设“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预收的有关单位的结算款项。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预收的有关单位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营业务完成与其他单位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退还多收的结算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的补付结算款,作相反分录。
旅行社收到港澳地区或国外旅行社、饭店等预付的旅游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旅游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退还多收的结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的补付结算款,作相反分录。
三、应收账款如为外币,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四、企业应收账款如发生坏账,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账。
旅行社使用本科目时,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应收国内结算款”“应收联社结算款”“应收港澳结算款”“应收国外结算款”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
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原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饮食企业、饭店等库存的食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服务的照相、洗染、修理等企业库存的原材料等。
二、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和能直接认定的运杂费、保管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
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种原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原材料,借记本科目(在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记本科目(库存),贷记本科目(在途)。
领用的原材料,借记“营业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按操作间、部门等实际盘点的结存原材料数额,办理假退料手续,调整营业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原材料”科目(红字);下月初再将假退料金额原数冲回。
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计算确定。
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库存的原材料应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盘盈或盘亏、毁损,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时作相反分录。
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各种原材料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2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燃料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燃料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和能直接认定的运杂费、保管费等。
购入的各种燃料,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耗用的燃料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时作相反分录。
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各种燃料设置明细账。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家具,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期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
报废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也可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
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当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数额较大的,其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也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按入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六、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第126号科目 物料用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除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以外的其他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企业的日常用品、办公用品、包装物品、日常维修用材料、零配件等。
二、企业的物料用品应按实际成本记账。
购入的物料用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
核算。
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时作相反分录。
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物料用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128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饭店商品部、餐饮部或附设商场等库存的各种商品;进行生产加工服务的照相等企业附设小卖部库存的商品;饮食企业附设小卖部库存的商品等。
二、库存商品应按实际成本记账。
国内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指购进商品原价;国外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包括进价、进口环节交纳的税金和使用调进外汇进口商品应结转的调进外汇价差。
采用售价进行库存商品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三、企业购入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应先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本科目。
销售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期末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进行库存商品核算的企业,平时可按售价结转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月份终了,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发生的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时作相反分录。
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按存放地点设置明细账。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
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
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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