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法资料台帐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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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法资料台帐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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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法资料台帐2
民工学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建设有限公司
民工学校
名称
工程项目部民工业余学校
工程
基本
情况
工程名称
合同造价
建筑面积
结构/层次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手机
现场负责人
手机
分包单位
有限公司
民工
学校
情况
总校校长
联系电话
校长
手机
副校长
手机
教务负责人
手机
民工学校面积
建立日期
民工人数
学校章程
一、教学目的
通过对民工上岗培训、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的培训,行业管理规定的通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教育,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教育,班组活动讲评等几方面的教育,全面逐步地提高民工的基本素质,改变建筑工地脏、乱、差的面貌,使广大的民工兄弟能以崭新的形象迎接市场的挑战,确保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城市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教学对象
在建项目部的全体民工。
三、教学内容
必修课主要是:
民工维权、文明礼仪、道德法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上岗培训、技术交底等内容;自选课主要是因工地而宜,即随着形势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民工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等设置相应课程,进行班组和教学活动讲评。
四、教学计划
1、根据总校编制年度教学计划,结合本项目部的特点安排教学。
2、民工学校每周原则上2个课时,安排教师面授每月不少于二次,每课时不少于1小时,平均每月不少于8课时。
3、根据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根据要求建立和完善学习台帐,以便总校和行业管理部门查验。
学校管理制度
一、在公司总校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活动。
二、及时成立施工工地民工学校,明确项目经理为校长,认真贯彻落实教学大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配合做好各课的教学工作。
三、实行每周教学,开课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授课人员应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力求通俗易懂,做好各课教学考试的命题、出题和阅卷工作,认真听取授课情况反馈并改进。
五、各班组必须按时到校上课,不得无故缺席,班组到课率不得低于85%;学校教务负责人负责对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和统计,作为班组考核和优秀学员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教室内应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尽量做到功能多样。
七、有专人监督管理好民工学校宿舍、桌椅等公共财产,执行损坏赔偿制度。
八、组织开辟学习园地,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交流学习心得,表扬好人好事。
学员守则
一、积极参加民工学校学习活动,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二、专心听讲,努力学习,不懂就问,刻苦钻研。
三、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维护公德。
四、佩卡上岗,文明施工,敬岗爱业,敢争第一。
五、尊敬老师,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助人为乐,礼貌待人。
六、不聚众赌博,不偷盗拐骗,不打架斗殴,保持身心健康。
七、不在上课时吸烟和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注重仪表,衣着整洁,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九、搞好卫生,轮流值日,保持环境整洁。
南京兴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
组织机构图
总
校
工地业余学校
项目部
校长:
徐随民
副校长:
高德先
教务负责人:
赵德和
成员:
李爱民、潘培涛、祖义、刘成江
师资:
高德先、卞学兵、潘培涛、胡华头、王意春、徐海燕
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机构图
教务主任:
汪建华
教学顾问:
谷昌荣
校长:
谷友春
副校长:
孔小秋
各科任课教师及专家学者:
高德先、谷友春、汪建华、孙贤明、丁国强、卞学兵、
王意春、徐海燕
民工全体学员
学校师资力量配备表
序号
教师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教授课程
备注
1
高德先
男
43
公司总工
施工技术
2
谷友春
男
31
施工管理负责人
就业知识
3
汪建华
男
42
职业道德
4
孙贤明
男
45
施工员
施工技术、操作技能
5
丁国强
男
40
安全员
安全知识、卫生防疫
6
卞学兵
男
45
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
7
王意春
男
38
劳动监察
劳动保护、权益保障
外聘
8
徐海燕
女
38
片警
社会公德、文明礼仪
外聘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安全知识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丁国强
参加人数
105
活动记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2、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
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经统一考核后,方可上岗。
3、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同时各个工种应熟悉、掌握各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4、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安全技术规范》;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是违法的。
6、杜绝“三违”: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危险之源。
7、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8、工作时间不得喝酒,严禁酒后上班。
9、在施工时除大型机械设备应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伤害外,各种中、小型机具也有不同程度的危险,必须按照安全要求使用。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指临时电力线路、安装的各种电气、配电箱、提供的机械设备动力电源和照明,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用电设备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加锁,一般安装高度(距地)为1.5米,与其控制的固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超过3米;安全用电应做到“十不准”;施工完毕必须拆除。
11、“四口”“五临边”必须做好防护;
12、施工现场用来解决物料上下运输的设备叫垂直运输设备;常用的有: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外用电梯和塔吊;
井字架提升物料时应注意事项:
运散料应装箱或装笼,运长料时,不得超出吊篮,在吊篮内立放时,应捆绑牢固,防止坠落;严禁载人上、下;进料平台口必须加装防护门,防止吊篮运行中物体坠落伤人。
塔吊吊装物料时应注意事项:
吊物前应对索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才能使用;吊散料应装箱或装笼;吊长料时要捆绑牢固,先试吊调整吊索和重心,使吊物平衡;塔吊吊运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严禁作业人员随吊物上升;吊装提升前,指挥、司索和配合人员应撤离,防止吊物坠落伤人。
卷扬机、外用电梯和塔吊等起重机械的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用电梯、塔吊应专人专机,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卫生防疫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丁国强
参加人数
105
活动记录:
1、注意饮食卫生:
饭前洗手,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保证身体健康。
2、个人应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污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降卫生的行为。
3、注意环境整洁:
工地临时宿舍应做到被褥垒放整齐,个人用具按次序摆放,衣服勤洗勤换。
污水不乱泼乱倒,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外环境整洁,保证睡眠和休息。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就业知识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谷友春
参加人数
83
活动记录:
一、在江苏省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农民工,应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农民工岗前培训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岗位证,方可从事劳务施工作业。
二、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特殊工种应在18~55周岁之间。
三、农民工求职须持个人身份证、原户籍或务工人员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农民工求职应注意哪些事项?
1)应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所、劳务市场(或劳务企业)求职洽谈,或通过当地劳务输出机构求职。
2)求职者应警惕非法雇佣、上当受骗,如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在洽谈中,应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工作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种、工资待遇、劳动环境、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4)农民工进入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5)农民工应持有岗位证进入工地从事施工劳务作业。
五、求职人员与职业介绍机构发生纠纷时应怎么样处理?
求职者与职介机构发生权利争议时,应找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解。
求职者如发现中介机构有瞒遍、欺诈等行为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社会公德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徐海燕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思想、崇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三、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四、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五、提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六、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七、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文明礼仪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徐海燕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代应成为新市民,作为新市民,应遵守:
一、新市民“文明公约”
热爱祖国,建设江苏;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爱岗敬业,热心公益;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勤奋好学,崇尚科学;敬老爱幼,邻里和睦;
讲究卫生,美化环境;强身健体,珍爱生活;
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优生优育,利国利民。
二、新市民行为规范:
1、不随地吐痰
2、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不乱扔垃圾
4、不说粗话
5、不损坏公物
6、不乱涂乱贴
7、不毁坏绿地
8、不乱堆乱占
9、不乱穿马路
10、不随地便溺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权益保障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王意春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在江苏境内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应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应明确告知农民工以下内容:
一、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前,应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农民工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将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二、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农民工有接受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有按规定获得应得劳动报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办法处理。
用工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第责任人。
四、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时,应直接向拖欠人催讨,催讨不成,可按规定进行投诉。
投诉时,应持劳动用工合同和身份证等材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不得以讨薪为理由,越级上访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五、投诉电话。
用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投诉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如有变动,应及时在告知牌上更换号码。
1、用工企业负责人电话号码
2、项目经理电话号码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号码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号码
5、总工会电话号码
六、建筑业企业均要遵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承揽的工程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政主管部门可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程序,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一、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包括:
《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劳动法》
1、《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四、《建筑法》
1、《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接上页)
4、《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五、《合同法》
1、《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5、《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维修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会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且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接上页)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3)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5)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
6)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
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名称:
NO.2008G24地块一期二标段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劳动保护
时间
地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王意春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劳动防护:
一、生产性粉尘危害的防护:
防止生产性粉尘危害的方法概括起来为“防尘综合措施八字法”(即教、改、水、密、风、护、管、查)
教,即宣传教育。
改,即改革工艺、采取新技术。
水,即湿式作业。
密,即密闭尘源。
风,即通风。
护,即个人防护。
管,即维护管理。
查,即定期或不定期测定检查。
二、生产性毒物的防护,一般采用以下措施防毒:
1、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革;
2、控制毒物进入人机体的剂量;
3、卫生保健措施;
三、其它危害的防护
(一)生产性噪音危害的防护;
1、控制噪声源;
2、控制噪声的传播;
3、个人防护。
(二)振动危害的防护:
主要在于改革工艺设备,实行间断及轮换作业制,加强个人防护。
(三)电磁辐射危害的防护:
可采用屏蔽网、屏蔽罩或屏蔽小室等形式;采用远距离操作;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眼镜和防护服。
(四)高温危害的预防:
1、隔绝热源措施;
2、加强通风;
3、保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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