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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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现状与政策研究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生力军,小型微型企业在吸纳就业、技术创新、保证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发面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但由于受到规模小、风险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制约,小型微型企业面临融资难、发展难的现实难题。
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何运用税收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扶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通过调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现状、融资制约因素,分析现行融资税收扶持政策,借鉴国外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进行粗浅探究。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内源性融资现状
内源性融资主要是指企业自身积累和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转化为新增投资,主要途径有增资扩股、出售股份或吸纳新资本、留存收益转化为新增投资、折旧基金转化为重置投资等方式。
通过对化州市区23户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调研发现,85%的企业以内源性融资为资金第一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积蓄、家族集资、企业自身积累,资金有限且不稳定。
(二)、外源性融资现状
外源性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外源性直接融资主要指从资本市场进行的资金融通,而外源性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1、以间接融资为主
(1)、间接融资渠道单一。
外源性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合作机构贷款和融资租赁等形式。
但调查发现,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且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非常滞后,再加上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等原因,银行贷款成为化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2)、存在大量以个人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现象。
由于我市企业以家庭作坊式为主,厂房多为法人自有或租赁,设备也较为陈旧、简单,企业本身可供担保或抵押的资产极少,因而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是以个人名义申请银行贷款。
(3)、银行贷款的数额小、笔数多。
鉴于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可供抵押及担保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经营周期短,银行贷款的数额普遍较小,且次数频繁。
2、以直接融资为辅
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民间借贷(内外部集资、高利贷等)等。
通过调查,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甚至“拒贷”、资本市场发展又不完善,暂未发现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存在股权融资及债券融资方式,而当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缺口在二十万元以内时,有相当部分企业倾向于采取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民间融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个人财产抵押借款、捐赠等。
二、化州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制约因素
(一)、内源性融资的制约因素
1、盈利有限且不稳定。
通过对化州市23家小型微型企业2009-2011年利润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3份,其中利润在20000元以上的5户,20000元以下的8户。
由此可见,受限于规模、技术、管理等因素,小型微型企业盈利水平不仅低,且有部分企业甚至是亏本的。
因此想要将留存收益转化为新增投资十分困难,
2、财务制度不健全。
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缺乏现代管理意识,不重视财务管理,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资产折旧不符合会计或税法规定,因此折旧基金极难转化为重置投资。
3、其他内源性融资途径受限。
在我国私募是非法的,因此增资扩股、出售股份或吸纳新资本这些途径受到极大限制。
(二)、外源性融资的制约因素
1、间接融资的制约因素
(1)、融资数额小、笔数多、风险及成本高。
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加大了融资的复杂性,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代价。
从融资的角度看,小型微型企业所需贷款一般单笔数量不大,且频率较高,就使得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放贷的监管成本远高于大企业,而收益又远低于对大企业的放贷。
出于盈利性原则的考虑,银行一般不愿意对此类企业贷款。
(2)、缺乏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企业应提供担保、抵押。
但我市小型微型企业规模较小,厂房多为法人自有或租赁,设备也较为陈旧、简单,企业本身可供担保或抵押的资产极少,而且此类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大部分财产都已抵押,导致申请新贷款抵押物不足。
(3)落后的管理制度及混乱的财务。
出于谨慎性原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希望能清楚掌握贷款方的管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
但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普遍缺乏管理意识,不重视财务管理,账目混乱,从而导致经营管理质量低、盈利水平不确定、财务信息不透明,加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倾向于选择管理制度先进、财务完善的企业发放贷款。
(4)、经营风险大、破产率及违约率高。
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资本投入少、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经营品种较为单一、产品复制率高、抗风险能力弱,极易受市场环境影响甚至倒闭。
据一项调查称,超过20%的小企业在成立两年内失败,超过50%的小企业在成立四年内就失败,超过60%的小企业在成立6年内就失败。
且由于小型微型企业资本少、规模小、管理落后、缺乏专业的人才及技术,很难准确把握市场走向,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时,往往采取走逃形式来规避债务,贷款到期偿还率较低。
而安全性、稳健性、盈利性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原则,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必然在贷款中回避小型微型企业。
2、直接融资制约因素
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完善。
对于我国而言,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健全的、多层次、多结构场内(主要是二板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私人权益资本与公开权益资本相结合、一般投资公司和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者相结合的“小资本市场体系”是除与经济发展适应的银行体系外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发债利率的幅度限制以及企业证券发行采用“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方法,小型微型企业很难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现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扶持政策的分析
(一)、现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扶持政策
1、“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
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
2、“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4、“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6、“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二)、现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
表一:
我市某金融机构2010年及2011年对校尉企业贷款融资情况表(单位:
万元)
2010年
2011年
同比增减
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
103958
142227
38269
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总额
2943
2952
9
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总额
1109
1284
175
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58.5
417
-41.5
1、由表一可知,该金融机构2011年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比2010年增长36.81%,但由于2011年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增长15.78%,而对小微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只增长0.31%,因而2011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较2010年降低9.05%。
由此可见,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额上涨较快,缓解了一定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情况。
2、笔者随机抽取我市23户小型微型企业,其中2009-2011年仅有一户企业2010年享受到2,681.98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余22户企业,一部分是年度利润为负,一部分由于账目不健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而无法享受该优惠,还有一部分因为减免的税额不多,办理备案手续较为繁琐而自动放弃。
3、由于我市尚无担保机构,因此担保机构的执行情况无法统计。
(三)、现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扶持政策的不足
1、融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未能充分发挥相关作用。
2、对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尤其是大企业(非创投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制定税收优惠。
3、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小型微型企业)去金融机构贷款时,由于公司可供抵押资产不足,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贷款,虽然事实上这笔贷款时用于其企业,但是无法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盈利有限,甚至有多数为负利润,且相当部分账目不健全,企业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还有一部分因为减免的税额不多,办理备案手续较为繁琐而自动放弃。
5、目前的融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侧重于改善金融环境,而在鼓励企业改善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引进技术及人才等提高企业自我“造血”能力方面的扶持和引导不够,一旦企业有了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高素质的人才,那么融资能力自然能够提高。
6、现有的融资税收扶持政策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行业与污染低效行业“一视同仁”,税收优惠的针对性不够,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四、国外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具有权威性高、针对性强的特点。
绝大部分的税收扶持政策都是立法形式,具体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管理水平低、竞争力差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完善、系统、有利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税收扶持政策力度强、方式多。
税收扶持政策见效快、作用大、覆盖广、时效长的特点,促使各国政府纷纷选择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的税收扶持政策有:
1、实施优惠的税率,如降低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及利润税率等,降幅在5%一15%之间;2、税额减免或返还。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初创期及高科技企业,此政策可有效引导企业结构及技术升级;3、提高税收起征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4、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从而既加速了技术设备的更新,又降低了当期的应纳税额;5、自主选择纳税方式,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能享受到更多税收优惠的纳税方式。
(三)、分行业、分地区实施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高新技术行业、出口创汇行业及其他对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且发展潜力极大的行业。
与此同时,为了缩小地区差异,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五、对现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构建系统、完善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法体系。
目前的融资税收扶持政策大多采用实施细则、通知或补充规定等形式,分散而不稳定,而且针对性不强,税收政策目标不够明确。
建议组织专业人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管理差、竞争弱等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境遇,。
构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辅相成的、全面的、系统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法体系,从而确立税收扶持政策的法律地位,最大程度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有针对性的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对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积极运用优惠税率、税收抵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切实减轻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资金积累能力。
如,可对欠发达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实施第一年内免收增值税,第二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
(三)、多税种、多方式,灵活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税收扶持。
打破目前企业所得税为税收扶持政策的主税种、扶持手段单一的局面,充分利用各大税种、各种税收优惠手段,如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税率,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利息收入减征营业税,对将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准予将再投资额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抵免新增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等。
(四)、扩大融资定义,制定企业之间融资的税收优惠。
将技术、人才等也列入融资范围,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借给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技术研发成本、人才工资等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以鼓励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资金、技术、人才、股份等方式的融资,从而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改造其产业机构、增强其“造血”能力。
(五)、定期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税收扶持政策成效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对政策不完善、不合理处进行修改,从而提高税收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使小型微型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六)、构建小型微型企业税务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财务制度情况、纳税申报情况、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等指标,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从而既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一项参考值。
也可以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督促其完善财务制度。
六、其他建议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成立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
作为国铭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潜力军,其将来在金融业信贷体系中必然占据重要地位,但在目前阶段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风险大、变数多的特点及金融业“嫌贫爱富”的特性,形成了小微企业难贷款,金融机构放贷难的局面。
政策性银行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支持商业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涉及的领域,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放开对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令小微企业享受到低利率、长期限的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在放贷过程中,逐渐摸索建立新型小微企业管理模式,并促进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从而为日后商业银行做大小微企业信贷这块蛋糕奠定基础。
(二)、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并取得相当不错的成绩。
然而我国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数量少且分布不合理,大部分都分布在发达地区,而对于融资形势更为严峻的不发达地区,信用担保机构寥寥无几,无法满足需求。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加快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迫在眉睫。
1、成立市县、省、国家三级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以担保和再担保形式运行;2、加大政策性、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在初始阶段,加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以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做大、做强。
与此同时,鼓励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进入市场,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相辅相成;3、加强担保法制建设,使得信用担保有法可依,并成立相关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三)、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由政府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并构建工商、税务、银行等多部门信息交流平台,以各部门数据为依据,对小微企业信用进行评级。
(四)、鼓励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建立小微企业互助基金。
参考日本“自有钱柜”的经验,成立小微企业互助基金会。
入会企业缴纳一定的入会金,一旦其需要申请贷款时,可以此基金的部分金额为担保申请数倍于入会金的贷款。
(作者:
化州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股马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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