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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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新
邳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服务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涉农居委会资金资产资源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组集体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村原有资金积累、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筑物,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农田水利等生产性设施和文教卫生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村级民主自治;坚持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必须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原则,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应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委托给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组织
第七条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并保证各类服务管理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镇级应依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由纪委、财政、司法等部门参与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新机制,在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增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服务监管中心和农村招投标委托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各村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
第八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贯彻落实农村集体资产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和交易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监管文本和电子台账,及时向市电子监控网络中心报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调查处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方式。
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分村在银行开设支票结算账户,预留各村财务专用章、村主办会计章和代理服务中心总会计章三个印鉴,专户存储村有镇代理资金。
村级不得另设存款账户。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
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的数额控制在2000元以下。
大额支出及专项支出采取先申请后拨付方式,根据支出计划审核拨款。
2、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
财政转移支付(村级三项经费)等补助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其它资金收入。
所有收入项目应当及时全额缴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要强化票据管理,村级各项收入及往来结算等,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农经专用结算收据,禁止无据收款。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坚决杜绝“白条”抵库。
3、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逐项限额审批办法,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开支事项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主办会计审核记账、报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预决算制度。
各村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公布。
5、账务管理制度。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将每个村(组)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资产、收支、往来等明细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权责发生制、配比等原则确认、计量会计要素。
镇代理后,村级实行定期结报账制度,每月5日前各村必须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结报上月账务,不得隔月报账。
各村主办会计协助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村设置现金收支登记簿、农经专户代管资金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集体资产登记簿、集体资源登记簿等。
6、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10号公布上月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十条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每年12月份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情况要及时登记、调整、上报,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林木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及保管责任人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请群众代表参与。
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招投标制度。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以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初步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资金来源、概算投资等情况,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方式。
同时履行民主程序,工程预算方案和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完成后,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必须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群众公开。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发现改变用途,未经许可改变原状,拖欠承包金,擅自转让、放弃承包等情况的要及时查处。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健全合同档案和合同履行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招标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尚未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机动地、滩涂、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不能以口头协定、个人协议等形式代替。
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全部分配给农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服务管理监督程序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在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重大支出项目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对支出凭证齐全有效且程序合法的,应当及时办理支出手续;对支出凭证无效、不齐全或者未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的,不得办理支出手续;
3、村主办会计负责收入上缴、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4、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5、及时、定期公开财务,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监管程序
l、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或者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先提出初步意见,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并填写集体资产交易申报表,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2、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村级申报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以内,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资产交易申报方案提出指导意见。
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工程预算机构对交易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或对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确定底价,并制定招标投标公告,交村对外发布。
3、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招投标公告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或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公告期满后,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在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下,根据发布公告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开标日后的5个工作日。
5、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拟定的合同文本经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中标人、一份由村留存、一份交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案。
凡一次性购置村级集体资产在2000元以上的,可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制度,统一竞标采购。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程序
1、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及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出售、出让、承包、租赁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向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源,组织专家和村成员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答复,交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成员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5、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对标的额较大的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
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镇、村两级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凡遇有涉及成员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的紧急重要经济事项急需办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经以上程序及时办理。
但须在事后3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做出说明,并将办理结果上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在“勤廉双述”时重点予以说明。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纪律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村干部将季度内农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作为“勤廉双述”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集体资产交易收益的,按《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内部审计。
实行镇代理的,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内部审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责令其如数退赔,并按《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严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镇(办事处、果园)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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