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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盐业中的集团博弈与利益分配商人集团的寻租活动
淮北盐业中的集团博弈与利益分配(1700—1932)
——商人集团的寻租活动
马俊亚
《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摘要:
清朝和民国前期的淮北盐商为了达到最大程度的自利目标,不断地利用其巨大的经济优势,或对政府权力进行直接渗透,或收买其利益代言人,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坐享政策偏差带来的巨大益处。
清末市场化和股份制浪潮兴起后,由于政治权力依旧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商人的寻租活动比以前更加普遍,使得盐业利益仍被少数集团所掠取,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本已不公的盐业政策愈加败坏。
依靠寻租活动而先行致富的商人集团,天然地不能作为淮北社会的普遍代表,不能成为淮北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关键词:
政治权力;商人集团;寻租
基金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BZS039);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LSB005)。
作者简介:
马俊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IAS)驻院学者(南京210093)。
在清朝各盐区中,以两淮产量最大,盐税居各区之冠。
清后期,淮北①盐产地位远远超过了淮南地区,时人称:
“淮北盐产丰富,馈食遍六省,税课甲宇内,为吾国最重要之盐区。
”[1]701832年,在淮北改行票盐,“实类于就场征税”。
[2]118民国成立以后,盐务改革,首推淮北。
[3]2091924、1928、1929年,淮北盐产量均在1000万担以上。
[4]721931年,淮盐税收达5150万元(工业盐不计在内),[5]116分别占全国盐税总收入和全国财政收入(不包括债款,坐拨征收费及退税除外)的35.7%和9.3%。
1932年,淮盐年产额约800万担,淮北4场共占93%(其中济南场占58%,板浦、中正、临兴3场占35%),淮南各场仅占7%。
[5]115-116这一比重,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末。
[4]41到20世纪40年代初,即使遭遇战争的破坏,淮北的盐产量每年平均仍为640万担。
[6]141
令人震惊的是,长期作为国家财源的淮北地区,却是中国最贫穷的地区之一。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差现象呢?
淮商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富裕的集团,为什么不能成为淮北经济发展的领头人呢?
在实行市场化和股份制后,为什么淮北盐业利益的分配会变得更加不公平呢?
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以冀获得指正。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盐业向来是最大的暴利行业。
清中期,官方认为盐业利润为300%。
[7]7897道光年间,据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奏称,两淮场盐每斤一般卖制钱1—4文。
[8]165其零售价格,在淮盐销售的第一口岸汉口,每斤需钱四五十文,若分运到其他地区销售,较近的地区为六七十文,较远的地区需八九十文。
[8]153皖、豫两省盐价,与汉口附近地区相若,“每斤需钱六七十文”。
[9]卷五二,13这与王方中的研究非常一致,19世纪上半叶在河南汝宁、光州及所属县,“价每斤银三分三厘至四分一二厘不等”,折合制钱在60文左右。
[10]311-312大体说来,陶澍的说法比较准确,淮盐的市场售价高于场价的数十倍。
[8]153民国年间,灶民卖出的场盐为每斤2文,盐商卖到消费者手中一般为50多文。
[11]86场价与岸价基本未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淮北”主要指清朝淮北食盐引地和纲盐引地,即江苏淮安、徐州两府、海州直隶州及安徽风阳、庐州、颍州三府,六安、泗州二直隶州,滁州、来安、桐城三县,河南汝宁府、光州直隶州。
[7]7896
有人指出,中国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是其高度官僚化,官僚居金字塔的顶部,小农则是其广阔的基础,商人居于中间的层级。
[12]13,16这种社会典型地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3]217-218的历史实际。
在财富分配方面,明显地表现出海因岑所论述及马克思、恩格斯赞同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
“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全靠权力来维持”。
[14]169主持盐政的清朝要员更明确地指出了淮盐事务中的基本事实:
“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
”[9]卷九九,1
由于盐业中的巨大利益完全取决于行政权力,在专制政体下,为了获得、维持并不断地扩大这种垄断利益,必然引发社会上狂热的寻租活动。
在清朝“盛世”时代,除了正规的盐税、各种附捐外,商人还要向最高统治者进行大量的报效。
仅在1738—1804年,两淮盐商就向政府捐献(报效)白银36370963两,这还不包括他们为乾隆南游所花费的467万两白银以及向皇帝进献的古玩、字画等,也不包括为盐官们捐献的许多小额款项。
[15]82;[16]120史称:
乾隆年间的两淮总商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
[17]136实际上,江在1762—1784年间曾四次竭尽豪奢地接待南巡的乾隆皇帝,[16]124更可说是凭“金钱”结交上了天子。
由此可见寻租活动的一斑。
学者认为,正是在18世纪,盐商与朝廷的关系得到了巩固。
[16]120
商人对皇帝的报效,所获得的租金远远超出了一般商业行业的利润。
通过捐献,许多盐商获得了官阶,[15]83并使许多巨商建立了与皇帝的私人关系。
[16]1211751年3月6日,乾隆的上谕中称:
“朕巡幸江南,两淮商人踊跃急公捐输报效,地方官一应公务,俱于此取给”。
[9]卷六,23那些报效的商人“各按其本身职衔,加顶戴一级”。
[9]卷六,241757年3月21日,乾隆发布上谕,对两淮商人再予嘉奖,对原有职衔,已达三品的商人,均赏给奉宸苑卿衔;未至三品的商人,各加顶戴一级。
[9]卷六,27毕竟,商人既看重官衔,也重视实际利润。
次日,再发布上谕,“着再加恩,自丁丑纲(1757年)为始,纲盐食盐,每引加赏十斤,不在原定成本之内,以二年为限”。
[9]卷上,27仅此,就使商人获得了数千万斤的无税之盐。
1762年3月9日,乾隆对两淮巨商进行了更大的奖赏,已加奉宸苑卿衔的黄履暹等,再加一级;已加按察使衔的徐士业等,加奉宸苑卿衔;李志勋等,各加按察使衔;另外,赏程征启六品职衔,并给程扬宗等各加一级。
[9]卷六,30学者指出,皇帝的巡游建立了盐商和朝廷的关系,并创造出了一种相互支持的体制。
[16]121
实际上,这些报效根本不是掏自商人私人的腰包,而是先由运库垫付,然后加以拖赖。
道光年间,两淮盐商拖欠银不下数千万两。
[9]卷一三九,1正如陶澍所奏:
“报效一款,原系因公抒诚得沾议叙,自应各出己资,乃亦先由运库垫解,分年带缴,积欠累累,是库存正款徒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
”[8]160-161用公款来报效皇帝,以表忠顺之心,形成政府花钱替商人买爵位的怪现象,并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
同时,报效也冲击了正常的盐务秩序,史称:
“报效既多……各省盐务皆有不可收拾之势。
”[2]117
尤为严重的是,引商通过向最高统治者公开行贿,使得这一集团不但获得了对盐业合法的垄断,而且把这一职业变成了世袭。
[18]17-18另外,大部分商人在拖欠正课外,还抬高盐价。
监察御史曹一士写道:
“向来积弊,每有众商公捐之举,其实皆非出之商人本心。
缘为大吏者,每遇一事,必传商纲授意,遂尔勒派众商,勉强从事。
究之所捐在此,而所欠在彼。
于国家实无裨益。
并有奸商藉端高抬盐价,以致闾阎并受其累。
所在官司,以其方行输捐,遂任彼所为,置之不问。
是公捐之举,商人显居其名,而百姓隐被其害。
”[19]卷五○,15这种危害一直持续到民国中期。
景本白写道:
“因报效而加价短秤、搀杂泥沙,其损失比较商人之报效,百倍不止。
盖报效仅出一次,而人民之受害则子孙万世也。
”[18]20
由于高度的垄断,盐商的利润主要来自超经济强制。
魏源写道:
“东南大计,无如漕、盐,二百载来,文法委曲烦重,致利不归下,不归上,而尽归中饱。
”[20]328在有着共同利益的官员们的庇护下,“不肖奸商巧立名目,藉端开销,以致库本全空,课项日绌”。
商人办运,所有引课、场价、运脚、使费,统统算作成本。
其中的“根窝”,每引取票银l两,每年即需银169万余两,全部落入“底商”手中,未交国课先饱私囊。
[8]153从这里可以看出,盐业注定要牺牲大众和国家的利益,使少数集团得益。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权力统治着社会,商人集团对社会资源和各种利益的争夺,只能通过收买权力来寻求其租金。
商人的寻租活动造成了这个集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国家和其他平民阶层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二
从清朝的基本国策来看,清政府很难说是某一特定的阶级或阶层(如地主“阶级”①或商人阶层)利益的代表。
但像盐商这样的集团,在两千年前即已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拥有其他阶层所不具备的经济势力,[21]27他们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不遗余力地进行寻租活动,造成国家基本政策的偏向。
1930年,景本白指出:
“现在中国并无真正之军阀、财阀,可称为‘阀’者,唯一盐阀。
无论国可亡,朝可易,而引商子孙万世,传之无穷。
”[22]2盐商被称为中国“七十一行中第一富于金钱且向有组织者”。
[23]
在政治权力的支持下,盐商不但获得了巨大的垄断利益,而且还拥有许多行政权力。
江淮、两浙盐商,一向有管理上场、下河等伙计的职责。
[19]卷五○,15运商还拥有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对一般私贩和私盐进行查禁的特权。
1736年,江浙总督嵇曾筠提出:
“将商人私设商捕,报明地方官造入卯簿,以便约束。
”这就给了“商捕”以合法地位。
[10]307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盐商“变本加厉,竟俨然如专制时代之帝王,于其权力所支配下之岸区,可以自设巡兵,检查行人,任意加捐,剥夺民财,限制民食,垄断市场”。
[24]2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商人缉私具有合法地位,其没收的“私盐”便“依法”为商人所得,成为合法的私盐。
包世臣写道:
“又有各口岸商巡捕获私盐入店,名日功盐,作官售卖,而不遵例按斤配引输课者,功私也。
”[19]卷四九,15
实际上,这种做法,偷漏国课倒在其次,更为严重的是,商人为了牟利,不断设下诈局,故意坑骗普通百姓,公开制造冤案、错案。
蒲松龄写道:
“土商随在设肆,各限疆域。
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
而肆中则潜设饵以钓他邑之民。
而又设逻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网。
其有境内冒他邑以来者,法不宥。
彼此之相钓,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逻获,则先以刀杖残其胫股,而后送诸官,官则桎梏之,是名‘私盐’。
呜呼!
冤哉!
”[25]801-802
至于商人与普通百姓发生纠纷,官员们偏袒商人也在情理之中。
1781年,刑部覆准署两江总督陈辉祖等奏海州百姓汤大恺越级上访(“叩阍”),控告盐商加筑六塘河草坝,造成洪水淹没庄稼一案。
经审讯,“将汤大恺照冲突仪仗,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其所控情节,令督臣另行查奏”。
[9]卷六五,29不管百姓所控的事实有无,先以“冲突仪仗”的罪名严加责惩,说明“乾隆盛世”从本质上不是一个“民为邦本”的社会。
商人并不满足于盐业本身的合法利润,而是普遍地利用官商勾结的关系,大肆走私,[16]143造成自清中期以来,淮北官盐严重积压难销的局面。
陶澍指出:
“私盐充斥固应首重缉私,然岸销之滞不尽关枭贩,其商运官引之重斤与装盐江船之夹带,实为淮纲腹心之蠹。
”[8]158—160从许多盐业行话中,可以看出商人走私之盛行。
江船装盐,每捆夹带私盐,称之为“买殂”;每船装官、私盐各半,称之为“跑风”;先将盐转卖给私贩,再买私盐补填,称之为“过笼蒸糕”;甚至盐已卖尽,而将船故意凿沉以消灭贩卖私盐的证据,并可申报淹销,称之为“放生”。
[8]160郑祖琛指出:
“弊莫甚于盐法。
而盐法之弊,由于引目之不能流通,价直[值]之不能平减。
故其弊在商而不在民。
”[19]卷四九,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笔者认为,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不但农民如同路易·波拿巴时代的法国农民一样,没有成为一个阶级,而且地主也没有形成为一个阶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其著作中曾专门论述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特点:
“基于家长政治的原则,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里。
不像印度那样,中国并没有独立的各阶层要维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
”(黑格尔:
《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71页)。
中国的地主和农民均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尤为重要的是,地主与农民一样,同样是行政权力任意宰割的对象。
商人于“正盐”之外本有“耗卤”等合法的无税盐斤。
对此,盐商却并不满足。
运盐时,大量夹带非法的“包内”、“包外”私盐。
包世臣指出:
“官商夹带加斤,十已浮六,益以船私,比水程所载引数,不啻三倍。
”[19]卷四九,5在运盐时,商人往往少给或不给船户运费,而是以私盐抵充,由于走私利润巨大,“下至商宅之婢役亦月有馈费”。
[8]160
通过疯狂的寻租活动,行政权力成了金钱的奴婢。
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管理者往往对平民乱作为、对盐商不作为,为搀杂造假大开方便之门。
有人写道,盐商“因系专商,可以任意搀和泥沙杂物”。
[22]7道光年间,营销到扬子四岸的淮盐,“搀和污泥、杂入皂荚、蛤灰等弊,盐质更差。
以致江广之民,膏血尽竭于盐,贫家小户,往往有兼旬弥月,坚忍淡食,不知盐味者”。
[8]153据1878年盐政沈葆桢札:
淮北所产的食盐,色白粒大,当盐贩下场捆盐时,场商要另行勒索,被称为“贴色”。
如不遂意,常常把低劣盐卖给贩户,以致“盐色花杂”。
[9]卷三四,30张謇更明白地指出:
“至于食岸之民,则所食皆泥沙秽恶杂糅而黑暗之盐,终身未见霜凝雪皑之盐也。
被践既久,成为习惯。
”[26]32据化验,民国时代,淮北济南场所产的食盐,纯盐质均在90%以上。
[4]76而专商所卖的食盐,纯盐质仅为80%,“苦卤泥沙”至少占15%。
[22]7
在行政权力的庇护或纵容下,专商贩卖毒盐的事件也并不鲜见。
1934年5月,南京汉西门外,发现中毒居民50余人,下关也发现同样中毒症状,中毒者前后达87人。
经卫生事务所调查,中毒主因在盐。
[27]1居民所食的盐中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类。
[28]3售卖毒盐的福德隆店主杨德山、泰茂恒店主张锦章各被法院判处罚金100元。
“杨等不服,申请更审”。
8月19日,法院改判杨德山、张锦章每人各处罚金30元,“至犯罪部分,则行撤销”。
[11]2
南京毒盐案,典型地反映了国民政府食盐检验的虚假。
1931年,盐务署开始对食盐进行检定,就检定员、复查员而言,“凡忠勇正直之士,盐商视为仇雠,必设法施计以去之……署方既无保障,时复曲袒盐商”。
就食盐检定的实际成效而言,“盐署对于不及格之盐斤,又往往不照章查禁,滥行通融,准其营销市面。
至于临时营销之际,盐商再行搀水和砂,及其他之毒质杂物,盐务署虽明知而不过问”。
[27]3
南京是国民政府的首都,各项检验措施非常严密,检验人员配备齐全,“而竟有食盐中毒事件发生,可见此中弊窦之深”。
人们不禁要问:
“若以全国之广,县市乡村之多,则盐商大售其毒盐劣盐,又岂政府当局所能周知、所能查禁哉?
”[27]4事实上,在南京以外的地区,每年中盐毒而死者,“更不知几千、万人”。
湖北数县、河北密云等地的百姓因引商以硝盐搀入食盐,甲状腺肿成了当地的流行病。
[27]6
毒盐案的判决结果,印证了人们的猜测,这种事是“盐商运用其金钱之神通”所造成的。
[27]2-3毒盐事件表明,在不完善的体制下,商人资本势必转向大肆的寻租活动,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
而且,人们总是看到执法者对像毒盐案这类主角往往表现得非常仁慈和宽厚,而对广大的受害者则极度冷漠。
归根到底,通过寻租,金钱也成了一种权力。
这种权力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统治劳动的那种权力,而是表现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特权。
在清朝“盛世”时,尽管寻租活动层出不穷,但像毒盐案这样的事件却相对少见,按清律,这类案件的主犯有可能被处死。
而在民国时期,由于专制政体与市场经济并存,对行政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权钱勾结更加肆无忌惮,金钱的负面影响无疑更大。
三
民国时期,仅经盐运河从新浦、灌云附近运出的食盐,每年平均达10万吨。
[29]57盐商因此成为中国最富裕的阶层。
道光年间,淮北板浦场,大小场商达百余家,通常有百年的历史。
板浦居民“上者为其伙,下者为其厮,什而七八。
”[30]176但那些盛产食盐、为盐商们创造了无数财富的淮北盐场区,无一不是荒凉的小渔村,甚至连淮北盐业中心海州也从清代的直隶州降为民国著名的贫困县。
[31]53
在江苏南通、无锡等地,先行致富的社会精英(如张謇、荣德生等)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强大的经济资源,带动一个地区共同富裕。
正如荣德生所写的那样:
“一人为倡,而影响一乡,由一乡而影响一县,由一县而影响一省,以至全国。
”[32]190同样在淮北先行致富的盐商们为什么不能像无锡等地的精英那样带动各阶层共同致富呢?
盐商不能成为淮北经济发展的领头人的主要原因,是先行致富的盐商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利益,不得不把大量的经济资源用在交换政治支持方面,从而保持对灶户和其他平民的超经济剥夺。
也就是说,尽管这个集团“既有钱又有教育”,但它不是“社会的普遍代表”,这个集团本身的要求和权利不可能成为“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不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
[14]12
学者指出,在清代,当地方性的腐败达到新的高度时,商人的财富可以直接用来购买官衔或官职,官僚身份的价值是可以估算的。
[33]37
对苏南的厂商们而言,成败的关键在于对市场的把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尽管“工厂一出现就表现出一些迥非慈善的行为”,[14]132但其利益的获得,可以增加就业、税收、并使农业等相关产业得到协同增效,从而增加社会公平程度;对盐商而言,其成败的关键则在于能否维持其极端自利的垄断特权,其结果就是越来越扩大社会不公平程度。
学者指出,通过常见的贿赂和勒索为积累提供基础,商人的成功取决于与官僚的结合。
[33]37至于收买政府官员们作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则更加司空见惯。
当然,暴利本身同样是官员们追逐的目标。
把各级官员变成盐务利益的分润者,是官商“双赢”的事情。
何炳棣写道:
“在清代,官和富商之间的社会界线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模糊。
”[15]82更何况,在清代更为普遍的是官商以种种形式勾结,有的互相通婚,有的换贴结拜。
但最为普遍的是官员们暗中在盐业中参股,再利用权力为盐商的非法活动行方便之门。
陶澍奏称:
“盐务之官志在饱暖,从无甄别,不遵体制。
或与商人联姻换贴,或与商人伙本行盐,最为劣习。
”[8]172郑祖琛写道:
“而商之借官行私者……结纳地方文武,自郡县以至营弁佐贰,无不为其所使。
”[19]卷四九,3
由于商人各结交一方官员,在互争不当得利时,难免会发生冲突。
于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起来。
“故其始也,商与民争利,其继也商与商争利,地方长吏又各为其私而护持之,而其弊可胜言哉?
”[19]卷四九,3
对已获得垄断权的盐商来说,重中之重的事情是密切关注任何触动其利益的改革,以便把损害其特权的举措扼杀,维持其高额垄断利润。
民国早期,取消引权,实行自由贸易的呼声,已成为一般阶层的共识,并得到了主持中国盐务的外籍人员的赞同。
[34]222,233,209但由于盐商已成为强大的利益集团,利用他们所掌握的经济、政治资源展开了声势浩大的特权护卫战。
[34]223其利益代言人更是纷纷登场。
盐务处长齐耀珊认为:
自由贸易“万难办到”。
[34]209民国初年,周学熙任财政总长,“周固两淮之巨商,当然为盐商谋久远”。
为保全票商计,“乃利用善后借款合同特载引票由洋员签字一语以为抵制”,致使中国盐政主权全部被外人掌握。
1922年1月,财政次长兼盐务署长张弧与外籍人员讨论盐务改革方案。
外籍人员主张实行自由贸易等。
张则力持先偿还引商损失,再实行自由贸易。
最后拟定条款,规定:
如果将来变更引制,必须先按“公平原则”偿还商人损失。
“就此条文而论,不独无改革之希望,实不啻永远为盐商加一重损失赔偿之保障”。
[34]213盐务改革的消息一出,两淮盐商更是通电力争。
1922年3月24日,四岸运商总会董事会呈财政部:
“窃维淮盐引岸广至湘鄂西皖四省……数百万人之身家财产所倚为利害者也。
”[34]217一语道破了盐业中的垄断特权已成为盐商这一利益集团命脉之所系。
江苏、陕西省主席致电中央代商请命。
“最奇者,向不与中央通声气,隶属于南方护法旗帜下之赵恒惕、刘湘及四川第三军军长刘成勋等亦纷纷通电反对。
”[34]213-214
1931年,《盐法》草案甫一脱稿,消息即被上海《新闻报》记者获得,一班垄断盐业的商人,认为盐法的制定系“打破金饭碗之举动”,以浙东运商兼场商周青云为首,长芦、山东、两淮、两浙盐商群起响应,各自派出代表在上海开会,商讨阻挠事宜。
[23]淮商代表周湘龄等组织盐商到南京请愿,要求新盐法推后实行。
[35]上海湘鄂西皖四岸运商总会更公开登报发表反对盐法的“商榷”声明。
[36]
当然,改革的发起者基本上是政府官员,作为一个不掌握行政权力的利益集团,商人永远无法与官僚集团抗衡。
因此,为了阻止少数官员的正当改革,最有效的手段是与其他官员建立同盟关系,只有用权力来制衡权力,才有可能取得博弈的最终胜利,或至少让这场博弈成为马拉松式的对抗。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对盐务的改革往往会触动各级官员们的利益,常常遭到官商们的联合攻击。
1732年,两淮盐政高斌奏称:
“淮扬风俗腥膻,人言啧啧,无端之诽谤讥谈,每生意外。
”[19]卷五○,18两淮盐务中的许多弊端就像包世臣所说的那样:
“知者以为言,即获咎于商,而为大吏所不容。
”[19]卷五○,5以改革著称的陶澍,“议裁鹾费,则窝商、蠹吏挠之……议改票盐,则坝夫、岸吏挠之;群议沸腾,奏牍盈尺”。
[20]329-330甚至有人“绘桃伐树,以寓咒诅”。
[8]259清末,张謇主张就场征税,“偶以语人,则非笑之者大半,业盐者尤仇视之,蜚语横腾,至谓謇意在破坏盐法”。
[37]521
时人很清楚盐政改革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商人集团收买了具有话语权的“改革家”为其利益服务:
“中国盐政,千余年来,弊习相沿,未之或改……其间朝野非无主张改革之人,卒为盐商金钱所屈。
”[38]2甚至在辛亥革命后,国家的政体已发生了巨变,“凡清代弊政,莫不因时制宜,改弦更张,而独于盐法一项,迄未能改。
此何以故?
则缘盐为利薮,贪官奸商,倚为弊窟,不肯改耳”。
[38]2北洋政府主管盐务的各级官吏有的过去在官卖食盐部门任职,营私自肥;有的出身盐商或得盐商的厚贿。
故对食盐体制的改革多持反对态度,由于这些人的阻挠以及各地盐商的抵制,盐业体制的改革举步维艰。
[39]152
盐商通过培养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在决策层中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如1665年,巡盐御史黄敬在其疏中为淮北商人呼吁:
“当日旧商消乏逃亡,万无追究。
现在新商岁办额课尚苦维艰,责以代赔前欠,敲朴难完”。
[9]卷一三九,31866年,海分司沈炳的禀文中,竟有“灶丁率多刁生劣监”之语。
[9]卷八九,3商人的困难处境常常能够引起决策者的关注。
1689年,康熙的上谕中称:
“各盐差、关差,向因军需繁费,于正额外以所私得盈余交纳充用……着将加增银两一概停罢,以纾商民之累。
其两淮盐课恐商人办课维艰,有渐至匮乏者,着减去二十万两。
”[40]5102
与平民阶层相比,商人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利益集团,能非常娴熟地诱导国家的各种权力为自己服务。
中国古代意识形态多强调重本抑商。
但在实际生活中,商人出现亏损时,最高统治者常常要“优商”、“恤商”;与之相比,只要不发生重大灾难,造成农、灶等流离失所,饿殍遍野,最高统治者很少在农家收成下降时优恤农、灶。
充分说明商人的实际地位和影响力要高于农、灶等阶层。
因此,中国的“重本”、“重农”往往会流于形式或官场套话,商人则在现实中成为官场中的宠儿,政策上的得益者。
四
盐商作为暴利行业的把持者和直接得利者,确实是值得谴责的对象,但却不是社会不公的根源。
对于这一点,连陶澍这样的封疆大吏都能看得很清楚。
[8]161把由体制造成的积弊归结于某一富裕集团,从来就是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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