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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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D.5市政管网工程、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措施工程。
二、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4-1999)编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计价规范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与计价规范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米以下、地震烈度7度以下地区)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情况以外,一律不得以具体工程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5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
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直接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用量、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和材料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3.本定额材料消耗量中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09)确定,其中包括: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原则上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包括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09)的企业管理费中。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09)确定,其中包括: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09)执行。
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米以内考虑的。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
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如"D1-0001",其中首位"D"指市政专业、首位"D"后"1"土石方工程、"0001"指人工挖一二类土)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十三、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四、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十五、本定额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未经版权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复制本定额任何部分或利用本定额数据制作软件,违者必究。
D.1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石方工程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其他章。
二、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挖湿土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
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三、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四、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机摊销费另行计算。
五、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30cm时,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六、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0。
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七、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乘以系数2.50,机械乘以系数1.50。
八、0.2m3抓斗挖土机挖土、淤泥、流砂按0.5m3抓铲挖掘机挖土、淤泥、流砂本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2.50计算。
九、自卸汽车运土,如系反铲挖掘机装车,则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10;拉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20。
十、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在定额内。
采用火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
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用另计。
十一、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用另行计算。
弃土、石方的场地占用费按当地规定处理。
十二、本章定额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在结算中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定额的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土方体积换算见下表:
土方体积换算表
虚方体积
天然密度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1.30
1.50
1.20
0.77
1.00
1.15
0.92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二、土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
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
松、次坚石20cm,普、特坚石15cm。
三、夯实土堤按设计断面计算。
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清理厚度为30cm内,废土运距按30m计算。
四、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五、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沟槽全部土(石)方量的2.5%计算。
管沟回填土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六、挖土放坡和沟、槽底加宽应按图纸尺寸计算,如无明确规定,可按下表计算:
放坡系数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
深度(m)
机械开挖
人工开挖
坑内作业
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
0.33
1:
0.75
1:
0.50
三类土
1.50
1:
0.25
1:
0.67
1:
0.33
四类土
2.00
1:
0.10
1:
0.33
1:
0.25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管道结构宽(cm)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金属管道
构筑物
无防潮层
有防潮层
50以内
40
40
30
40
60
100以内
50
50
40
250以内
60
50
40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
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
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0cm。
七、土石方运距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项目
推土机、铲运机
人力及人力车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15以上
系数
1.75
2
2.25
2.5
5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八、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按基坑计算,其中基坑底面积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定额。
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九、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机械挖土量按90%计算,人工土方量按10%计算,人工挖土按实际挖深套相应项目。
十、人工装土汽车运土时,汽车运土定额乘以系数1.1。
十一、土壤及岩石分类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D.2道路工程
说明
一、《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2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本定额包括:
路基处理、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及其他。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新编《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2.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3.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4.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可套用D.5市政管网工程的有关项目。
五、本定额中的工序、人工、机械、材料等均系综合取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多合土项目按现场拌合考虑,部分多合土项目考虑了厂拌,如采用厂拌集中拌合,所增加的费用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
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
D.2.1路基处理
说明
一、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碾压、路基盲沟、基础弹软处理、铺筑垫层料等。
二、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三、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
边坡所出余土弃运路基50m以外。
四、单位工程打(灌)碎石桩工程量在60m3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的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五、喷粉桩定额中,桩直径取定50cm。
六、排水沟、截水沟工程执行D.5管网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工程路床(槽)碾压宽度计算应按设计车行道宽度另计两侧加宽值,加宽值按每边30cm计算。
二、打(灌)碎石桩的材料用量已包括充盈系数1.3、材料损耗率3%和级配密实系数1.334。
D.2.2道路基层
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种级配的多合土、水泥稳定碎(砾)石、沥青稳定碎石基层等子目。
二、石灰土基、多合土基、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子目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
三、各种材料的底基层材料消耗中不包括水的使用量,当作为面层封顶时如需加水碾压,加水量可按实计算。
四、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子目不符时,允许调整,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不得调整。
五、石灰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
土为松方用量。
六、本章中设有"每增减"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
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工程路基应按设计车行道宽度另计两侧加宽值,加宽值按每边30cm计算。
二、道路工程石灰土、多合土养生面积按设计基层、顶层的面积计算。
三、道路基层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
四、本定额厂拌材料的压实密度按如下数值计入:
厂拌石灰土1.65t/m3、厂拌石灰碎石土2.05t/m3、厂拌粉煤灰三渣2.13t/m3、厂拌水稳砂砾(4%)2.195t/m3、厂拌水稳砂砾(6%)2.235t/m3。
五、厂拌多合土、二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等,其运至作业面所需运费不包括在该项目中,按第四章有关项目执行。
D.2.3道路面层
说明
一、本章包括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凝土路面、简易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等项目。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黑色碎石路面所需要的面层熟料实行定点搅拌时,其运至作业面所需的运费不包括在该项目中,按第四章有关项目执行。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不同所影响的工效及有筋无筋等不同的工效。
施工中无论是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
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未包括钢筋用量。
如设计有筋时,套用D.7钢筋工程的项目。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均按现场搅拌机搅拌,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换算(扣除搅拌机台班数量和80%人工工日)。
五、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中,不含真空吸水和路面刻防滑槽。
六、喷洒沥青油料定额中,分别列有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两种油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套用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以平口为准,如设计为企口时,其用工量按本定额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01。
木材摊销量按本定额相应项目摊销量乘以系数1.051。
二、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以设计长乘以设计宽计算(加上转弯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
三、伸缩缝以面积为计量单位。
此面积为缝的纵断面积,即设计长×设计深。
四、道路面层按设计图所示面积(带平石的面层应扣除平石面积)以m2计算。
D.2.4人行道及其他
说明
一、本章包括人行道块料铺设、安砌边石、检查井升降、树池砌筑等子目。
二、本章所采用的人行道料铺设、安砌边石等砌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材料可按设计要求另计其用量,人工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行道块料铺设按实铺面积计算。
二、道路工程的边石、树池等项目以延米计算,包括各转弯处的弧形长度。
三、水泥混凝土(熟料)、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砂砾及多合土运输,运距在5km以内时,按本章相应子目折算,但水泥混凝土(熟料)、沥青混凝土运输的运距在2km以内时,执行D.8拆除及其他工程中的相应子目。
D.2.5道路设施养护维修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市政道路设施的养护维护工程,包括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人行道、平侧石、各类基层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1.沥青混凝土面层:
(1)零星补洞:
S≤10m2;
(2)大面积修补:
10m2<S≤400m2。
2.水泥混凝土面层:
(1)零星修补:
小于一板块的翻修;
(2)铺筑:
S≤200m2,适用整块板维修。
3.人行道:
S≤200m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类路面路基厚度均以压实为准,工程量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检查井、雨水口、闸门井等所占的面积和长度。
二、零星修补水泥混凝土面层按修补范围最大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组价,如采用商品混凝土,除相应材料调整换算外,定额基价还应扣除定额中搅拌机台班和人工1.075工日/m3。
四、人行道平侧石翻铺包含拆除垫层和主材铺设,主材按50%回收利用计算。
平侧石校正主材不调换,适用于抬高、降低及纠正参差不齐的平石、侧石。
五、路面凿毛、路面铣刨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面积以m2计算。
铣刨路面厚度>5厘米须分层铣刨。
D.3桥涵工程
说明
一、《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3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桩基,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砌筑、挡墙、护坡、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其他等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市政管网工程》,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4.《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本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
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定额混凝土部分均按现场拌制考虑。
如需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计入,扣除相应子目机械台班,人工工日乘系数0.3。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本册中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按实计算。
4.本册定额场内水平运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已按300m运距计算。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D.9措施工程相关子目。
D.3.1桩基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桩基础工程。
内容包括圆木桩、钢筋混凝土板桩、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钢管桩、钢管成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机械成孔灌注桩等项目。
二、打桩部分:
1.本定额中土质类别按Ⅰ、Ⅱ类土考虑。
如遇Ⅲ类土时,按级Ⅰ、Ⅱ类土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6;机械乘以系数1.38。
遇Ⅳ类土时,按Ⅰ、Ⅱ类土人工乘以系数1.81;机械乘以系数1.97。
2.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
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3.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通用册中有关定额计算。
4.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5.船上打桩项目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6.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7.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
8.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①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②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③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④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9.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有关项目计算。
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10.打桩穿过二类土层时高级土层总厚度大于30%或连续厚度大于1.5m按高级土计算,不足上述厚度按低级土计算。
三、钻孔灌注桩部分:
1.本章钻孔土质分为八种:
①砂土:
粒径≤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②粘土:
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③砂砾:
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④砾石:
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5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⑤卵石:
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⑥软石:
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⑦次坚石:
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⑦坚石:
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2.成孔定额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3.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
桩径(㎜)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每米护筒重量(㎏/m)
155.06
184.87
285.93
345.09
554.6
4.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按机械搅拌,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
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5.定额中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6.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7.泥浆制作按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允许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三、钻孔灌注桩部分:
1.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
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
成孔定额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2.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四、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D.3.2现浇混凝土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基础、承台、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D.7钢筋工程相关定额。
三、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列出,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二、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不予扣除;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
D.3.3预制混凝土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预制安装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及安装。
三、本章内容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四、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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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市政工程 计价 定额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