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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应当合议的事项
篇一:
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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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
执行局职责:
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
基本职责是: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行案件、财产型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负责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4、负责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和送达。
5、按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统计。
6、组织执行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和调研、信息、法制宣传、案件录入和文书上网等工作。
二执行局岗位职责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检查督促本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3、指定合议庭分工。
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
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
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
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
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
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
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
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副局长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
(二)执行庭长及执行组长职责:
1、确定案件承办人,根据需要调配案件。
2、安排本庭、本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
3、承办执行案件。
4、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
5、审核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由局长签发。
6、督促承办人按本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内勤呈送卷宗。
(三)执行员职责:
执行员在执行庭长和执行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议庭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具体职责:
1、依据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合议庭的意见,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解冻、查封和扣押等相关措施。
2、拟制执行案件中发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议。
3、认真做好案件执行中的调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文字记载等工作。
4、拟制按规定必须下达的裁定或通知,拟办需要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手续。
5、制作结案报告。
6、按卷宗归档规定事项装订好承办案件的卷宗,及时报结。
7、院、局领导、庭长及执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备注:
执行庭长执、行组长和执行员每月的工作任务数量为4件(其中执结案为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为2件);副局长任务减半,内勤不定案件数量。
工作任务数必须在法定律期限内完成。
三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执行裁决合议庭职责:
1、对已申请执行但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局长同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2、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3、审查、裁定不予执行。
4、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5、对当事人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或裁决。
6、对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
7、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争议进行审查处理。
8、裁定执行回转。
9、其他事项。
(二)综合科职责:
1、负责对全院有执行业务的执行工
作的业务指导,对上级法院及本院的专项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2、负责本院和辖区外法院之间,以及公安、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
3、负责上级法院指定、外地法院委托及本院委托执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对属于执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警械用具进行管理。
5、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落实、处理工作。
6、负责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接待和协助执行工作。
7、负责调研、法制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综合文稿、简报等有关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各种文件收发、登记和管理。
8、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的目标考核工作。
9、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收结案统计、信息录入和执行文书上网等工作;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登记,积存案统一登记及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等各类应予统计的台帐管理。
10、每月最后一天为报结案截止日期,每月例会的前三天要做好将本局应上报各项数字材料和财务结算等工作。
11、及时领取办公用品、补充空白法律文书。
12、全局已结案件的督促归档和统一归档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期间的各项工作。
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3、作出有本合议庭出具的法律文书。
4、对需裁决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请执行裁决庭裁决。
5、负责执行实施本局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或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
6、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
7、按规定收取执行案件执行费用。
8、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9、及时提请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10、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执结案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报结工作。
11、经局长同意并签发相关手续后,对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罚款。
12、其它事项。
备注:
1、本节所规定的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实际亦是执行员岗位职责,执行员岗位职责亦应加上本项工作职责。
2、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人由执行一庭庭长和执行二庭庭长轮流担任;对需裁决的事项,属于东西片的由执行一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属于北山片的由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所需人员由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
(四)关于对辖区范围内的执行案件设立执行小组及案件分工的规定
1、对全县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执行案件实行划片分工的方法进行执行。
总划为两大片,即北山片和东西片。
北山片所辖乡镇为:
军马河、米坪、石界河、桑坪、双龙、二郎坪和太平镇;东西片所辖乡镇为:
丹水、田关、阳城、丁河、重阳、西坪、寨根。
北山片由分管副局长王雷负责,东西片由分管副局长耿长生负责。
2、北山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
北山片执行一组由执行一庭庭长牛连青担任,组成人员为李博、王贵学、王雨来;执行二组组长由常俊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
庞士芳、王爽。
东西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执行一组组长由执行二庭庭长杨付林担任,组成人员为袁占奎、陈明伟;执行二组组长由李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杨晓锋、南娟锋、张一。
3、对城关(莲花、紫金、白羽)五里桥和回车范围内的执行案件,按单双号划分,有北山片和东西片执行。
单号由北山片执行,双号由东西片执行。
4、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的被执行人,可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片予以执行;对都不在上述范围的,按所立案单双号予以分案执行。
5、对县城的联社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山城信用社和五里桥信用社的执行案件进行划片执行,联社营业部和城关信用社的案件由北山片执行;五里桥和山城信用社的案件由东西片执行。
6、对本局需委托执行的案件:
执行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后,需委托到外地予以执行的,执行员应在15日内办理好委托手续,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并经局长签发相关手续后,有综合科统一对外委托。
7、对外地法院委托到本局执行和需调查等案件,被执行人及需调查人员等在哪个片的,由哪个片予以执行和调查。
8、对恢复执行的案件:
被执行人属于哪片的,由哪片执行。
9、根据本局现有车辆状况,北山片使用无牌五菱车和皮卡车,东西片使用五菱105和191警车。
新车回来后再予以分配。
10、两位副局长除分管各片工作外,王雷副局长协同北山片执行二组工作,耿长生副局长协同东西片执行一组工作。
11、综合科工作由王雷副局长主管,人员有李锋、马燕、庞淑媛。
12、关于本局法警在法警局的训练及院内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力使用等问题,在告知局长后,由耿长生副局长负责协调对接。
(五)对执行小组及承办人的具体工作要求
1、综合科将局长签发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小组后,二日内由组长指定承办人。
2、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举证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3、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制作阅卷笔录,复制诉讼保全中的有关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4、承办人在收案后五日内全部熟悉案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调查财产大致时间表;3)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5、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八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提前二日报局长批准。
6、承办人在收案后十五日内按照初步执行方案开展财产调查,财产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银行存款;2)现金;3)有价证券;4)房产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5)土地使用权;6)车辆等特殊动产;7)机电设备;8)库存物资和原材料;9)债权;10)知识产权;
11)投资权益或股权;12)收益和到期债权;13)其它。
财产调查应在二十日内完成。
7、被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期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提不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自愿达成协议的,承办人经庭长或组长同意后,作出裁决文书,经局长签发后办理有关财产权证明等手续。
如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价格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经局长批准后于三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委托评估。
9、采取执行措施原则上有承办人和执行组长共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或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有所在执行小组的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0、案件在执行中还有下列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再由分管局长、局长决定。
1)执行完毕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结案,由承办人负责立卷并及时归档。
2)在一个执行程序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有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及财产审计的,经局长同意签字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4)执行中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或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5)拟中止或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签发。
6)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裁决和执行措施不服的,承办人应在分管局长同意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对3)、4)、5)、6)项,承办人员应先在执行小组进行讨论,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向裁决合议庭汇报。
11、经所在执行小组讨论后,决定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所在执行小组的组长组织实施。
12、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最迟在五个月内完成。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
局长同意后,在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报局长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3、执行中,执行小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与本组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经局长同意,三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4、在执行程序中,全部执行案款均应划入本院账户,承办人在划款后三日内到内勤登记;查封、扣押物品应做好记录和财产登记工作,并保管好扣押物品、权属证照、钥匙等相关财产。
15、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提供证据和法律事实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错误的,责任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有误的,责任由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
16、因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罚款、拘留、查封、冻结和划拨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前,根据情况分别电话请示执行组长、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并在回院后二日内补齐各项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紧急情况:
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并传票、传唤又不到庭而被发现的;
2)当场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3)当场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听劝阻的;
4)当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5)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
6)当场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7)当场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警具的。
(六)对执行裁决合议庭工作的具体要求
1、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决合议庭在接到执行小组移送证据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决书。
裁决合议庭认为实施合议庭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予三日内作出说明,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继续执行。
2、在遇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决合议庭在听取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案件汇报后,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裁决合议庭举行听证,并由裁决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作出裁决文书,由原执行小组及承办人送达并予以执行。
裁决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同意后提请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听证一般由3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听证案情简单的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听证。
3、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措施、执行裁决不服的,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裁决合议庭。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需听证的应在四十日内完成。
裁决合议庭一般应先举行听证,听证日期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内举行。
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异议,无论是否听证,都需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和局长批准后,可当即作出裁决。
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批准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由局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七日内作出裁决。
异议成立的,经审核批准后,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听证后七日内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当事人。
案外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作出裁决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裁决文书由执行小组原承办人送达。
(七)执行局局务工作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建立局务会议制度。
局务会是局领导以会议的形式,召开研究和处理全局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
有时可采取邀请院领导、其他庭、科、室、局领导共同参加的扩大会议。
会议主要是总结和布置工作,讨论局内部重大事项和其他一些业务性工作。
一般按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X〕15号
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
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执行信息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关于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10、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授权执行自审案件,但应接
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1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1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逐步促进涉执行诉讼审判的专业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对涉执行的诉讼案件集中审理。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错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13、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14、强制清算的实施由执行局负责,强制清算中的实体争议由民事审判机构负责审理。
15、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6、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18、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
19、境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由审判机构负责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发出执行令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20、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局中的协调指导部门处理。
21、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2、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23、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由执行局审查。
24、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25、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除依法缺席判决等无法准确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卷宗中载明送达地址。
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7、对符合法定移送执行条件的法律文书,审判机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三、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28、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9、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30、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通过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31、上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
32、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商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装备标准和业务经费计划。
3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下级人民法院通报。
篇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地方司法规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201X年2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73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规范执行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监督是指因下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不当执行或怠于执行等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侵害时,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督促、救济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指导、监督。
第三条执行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局)组织实施。
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执行监督工作。
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实施执行监督的内容是:
(一)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
(二)下级人民法院的不当执行行为;
(三)下级人民法院的怠于执行行为;
(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执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有权申请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监督的可以是执行依据载明的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执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监督的案件、各级人大决定监督或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案件,或本院院长决定监督的案件等由立案庭负责立案,编执监字案号。
第七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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