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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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灾害预警预报
3.1.1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震减灾中心的地震预警信息等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
3.1.3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灾情信息管理
3.2.1按照国家应急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灾情信息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向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上级应急部门。
市应急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
3.2.3灾情信息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应急部门、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村(居)每天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三明市应急局报告。
重特大灾情应第一时间报告。
3.2.4灾情信息核报。
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三明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
3.2.5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部门、乡镇(街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灾情会商核定
3.3.1会商核定。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灾情评估。
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建立台账。
市应急局、乡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灾情信息发布
3.4.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
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
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3.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应急局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应急局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4.3.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应急局36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响应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三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市应急局48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其他响应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程序由各乡镇(街道)按应急预案进入响应状态,灾情稳定后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6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等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5.1.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5.1.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对灾区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市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市应急局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核查汇总全市需救助数据,制定本级救助方案并报上级应急部门。
5.2.3市应急局视情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将冬春需政府救助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三明市政府,或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上级应急部门、财政部门。
5.2.4根据乡镇(街道)的冬春救助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
5.2.5市应急局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3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在市政府指导下,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集。
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按照“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重建对象并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以便省上根据系统信息及相关补助政策进行结算。
5.3.2制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当年全市灾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农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市应急局定期通报有关乡镇(街道)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产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区域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过渡期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如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6.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6.2.2市应急局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林业、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形成救灾物资市、乡镇(街道)二级保障体系。
6.2.3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6.2.4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5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永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市、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市、乡镇(街道)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办公设备。
6.4.3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市继续完善覆盖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持续推进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地震预警信息专用接收终端建设;完善已建避难场所设施设备。
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人力资源保障
6.5.1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市、乡镇(街道)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发展社会力量加入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
6.6.1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
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技术保障
6.7.1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6.7.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图。
6.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6.7.4充分发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6.8宣传和培训
6.8.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6.8.4组织市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7附则
7.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市级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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