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docx
- 文档编号:24153870
- 上传时间:2023-05-2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35KB
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docx
《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
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
王春福
【作者简介】王春福,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杭州 310018
王春福(1952-),男,黑龙江肇州人,教授,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基础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是在对主体—客体思维方式批判的基础上,伴随着主体间性哲学的兴起和发展而形成的。
主体—客体思维方式在充分张扬人的主体性,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主体性问题。
由于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的极端化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扭曲。
主体间性哲学引发了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核心地位正在被主体—主体思维方式所取代。
主体—主体思维方式昭示了许多新的理念,推动了公共治理方式的演变。
新的治理方式强调通过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平等交往,重塑政府和社会公众关系,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关键词】主体/思维方式/公共治理/交往行为
[中图分类号]B01;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0)10-0006-05
人的思维方式归根结底是其生活方式在思维领域中的反映,反过来,人的思维方式一旦形成,也不可避免地对其生活方式产生影响。
社会公共生活的治理方式是人类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也要受到思维方式的影响。
在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公共治理方式会出现不同的特点。
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作为当代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展示了诸多新的理念,推动了公共治理方式的演变。
探讨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作用下公共治理方式的新特点,对于重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整体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体—主体思维方式对公共治理的影响
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是在对主体—客体思维方式批判的基础上,伴随着主体间性哲学的兴起和发展而形成的。
近代以来,伴随着启蒙运动对人性的呼唤和对理性的张扬,神的主体地位被人所取代,主体性成为人的根本属性。
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重新塑造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们通常把被笛卡儿称为第一原理的“我思想,所以我存在”[1]148看做是人的主体性确立的标志。
而康德的“知性为自然立法”[2]92。
,使人的主体性属性进一步走向成熟。
人性和人的主体性的张扬引发了思维方式的变革,形成了现代具有标志性的思维方式,即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自我是主体,他人是客体。
主体可以建构客体、规范客体,以至于利用客体和改造客体,把客体作为实现自身的工具。
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对于重新唤醒和充分张扬人的主体意识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伴随着人性的解放和理性的高度张扬,人类迸发出空前的创造力,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类在现代科学技术创造的神奇世界中,享受着丰富的物质生活。
但是,在强大的科学技术面前,在科学技术创造的色彩缤纷的世界里,人又显得那样的渺小和无奈,不得不重新审视“自我”。
在科学技术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它理所当然地成为治理最主要的工具,公共治理也是如此。
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科学管理理论诞生以后,其广泛的应用价值逐渐显示出来,不仅被应用于企业的管理活动中,而且逐步被应用到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成为公共治理的主要方式。
随着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成为最具代表性的管理方式。
他强调管理的专门化,设计了等级森严的管理层级,管理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成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韦伯的官僚制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它力图通过非人格化和技术化的途径把合理性与合法性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提升管理的境界。
韦伯的官僚制是同工业社会相联系的管理方式,比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在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加速了政府管理的现代化。
但是,官僚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犹如一个巨大的铁笼,将人固定在其中,压抑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使人成为一种附属品,只会机械地例行公事,成为没有精神的专家,没有感情的享乐人,整个社会将变得毫无生气。
”可见,“人追求理性、合理化,把管理作为一种手段,但最后却在合理化中丧失了自我,管理变成了目的本身。
”[3]87正是由于韦伯的官僚制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在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否定自身的因素,因而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评判。
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就是在重塑政府的理念下,竖起了摒弃官僚制的旗帜。
同时,支撑科学管理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也遭遇了挑战。
事实上,主体—客体思维方式在充分张扬人的主体性,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主体性问题。
在认识论领域,这种思维方式解决了知识的多样性问题,没有解决知识的统一性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自我是主体、他我是客体的理念中发生断裂,使主体性陷入困境。
唯有自我是主体,其他一切均为客体,不可避免地导致“唯我论”,最终走向人与人的关系上的极端个人主义。
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极端化,推动“自我”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征服和改造客体,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恶化,甚至走向对抗。
“按主体与客体分离对立的二元论模式去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的必然是个人独立于他人的重要性,而他人作为自我的对象,则‘合乎逻辑’地遭到蔑视和贬低,其结果无疑会走向人我的对立。
又由于人人都把自己视为独一无二的主体,人人都视自身为‘至尊’,由此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
无怪乎‘几乎所有现代性的解释者都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
[4]
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由于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的极端化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被扭曲。
政府只把自身看做是当然的主体,社会公众只不过是政府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完全颠倒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
政府成为统治者,社会公众成为被统治者。
不管是三权分立也好、两权分离也好、威权主义也好、高度集权也好,都只不过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不同方式而已。
政府主体意识的不断强化,导致政府以自我为中心。
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利益逐渐膨胀,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
社会公众被边缘化了,其权利在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中逐步被蚕食。
政府自身利益的膨胀挤压了公共利益的空间,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陷入矛盾之中。
当然,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统治,也会向社会公众让利,出台一些社会福利政策。
改善民生本来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作用下,变成了政府的一种恩赐。
伴随着政府主体意识的不断强化,政府唯我独尊,启蒙运动以来所倡导的人民主权被虚置,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在一系列的困惑中弱化,从而导致角色错位甚至角色上的冲突。
由于彷徨而焦虑,由于困惑而紧张,由于迷茫而躁动。
社会公众的主体性权利并不取决于自身,而取决于政府相关的制度安排。
社会公众的权利选择和权力防御处于一种受动的格局中,导致社会公众属性的异质化,成为政府之外的一种异己的力量。
由于某种利益的被剥夺,会变得愤愤不平,甚至在手段上采用冲突的方式予以应对。
但是,应该看到,当政府把社会公众当作客体,当作统治对象的时候,随着社会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在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作用下,社会公众也会把政府客体化和对象化。
你把我当作统治的对象,我就把你当作批判的对象。
社会公众批判政府已成为普遍现象,只不过是批判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断裂,导致政府和社会公众关系的扭曲,促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矛盾加剧。
主体性哲学在一系列的现代性问题面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美国学者弗莱德·R·多尔迈说:
“在我看来,主体性观念已在丧失着它的力量,这既是由于我们时代的具体经验所致,也是因为一些先进哲学家们的探究所致。
”[5]1主体性问题失去了往日的辉煌,在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叹中,从黄金时代走向黄昏时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主体性哲学被主体间性哲学所取代,人们开始探讨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胡塞尔的现象学把主体间性问题正式纳入哲学的话语系统,力图使自己的先验现象学摆脱唯我主义的阴影。
但是,胡塞尔由于没有彻底摆脱主体—客体框架的束缚,使真正的主体间性理论仅仅停留在萌芽阶段。
然而,主体间性理论经过海德格尔的提升,伽达默尔的解释,在哈贝马斯那里发展成为彻底的主体间性哲学。
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把片面的主体性升华为交互主体性,展示了主体—主体的新结构,从而超越了主体性哲学,使主体与主体可以直接面对和平等交流,揭示了主体与主体间的共通性。
当然,主体间性哲学并不是对主体性哲学的完全抛弃,而是扬弃。
它把片面的主体性升华为交互主体性,从而也肯定他我的主体性,并承认只有主体间的平等对话,才能全面、充分地体现自我和他我的共通主体性。
主体间性哲学带来了思维方式上的变革,主体—客体思维方式开始向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跨越。
思维方式的演进推动了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
二、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下公共治理的特点
主体间性哲学引起了人类思维方式的演进,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核心地位正在被主体—主体思维方式所取代。
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昭示了许多新的理念:
一是自我和他我共在性的理念。
自我和他我的关系不是传统哲学中主体认识、征服和改造客体的关系,而是自我主体和他我主体的共同存在。
以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自我和他我的关系超越了主客关系,变成了会合的关系、相遇的关系。
每一个独立的自我不是把他我看作是外在的对象性的存在,而是看做是与自我一样的另一个自我,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共在的伙伴关系。
二是自我与他我交互性的理念。
主体间性哲学以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共同性打破了传统哲学中的主从观念,使主体之间在“对话”、“交往”和“理解”的过程中,重新建立起人与人之间,即自我与他我真正平等的关系,从而消解了形式与质料、原因与结果、本原与派生、实体与属性等传统哲学中的对立范畴的意义和作用。
自我与他我的关系变成了交互主体的关系。
三是自我和他我去中心的理念。
在传统哲学中,存在着一种几乎被普遍接受的观念,那就是在自我和他我的关系中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我对于自我来说只能处于边缘状态。
而在主体间性哲学中,无数个自我和他我所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网状的关系,在这张关系网中自我与他我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每一个自我、每一个他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以谁为中心的问题,他们每一个既是中心又不是中心。
四是自我和他我无中介的理念。
传统哲学为了超越自我与他我的对立,往往要借助于某种中介以便跨越在两者之间设置的鸿沟。
主体间性哲学从间接的主体性关系走向了直接的主体性关系,自我与他我都被直接地扩展为我们,消除了自我的异化。
五是自我和他我相包容的理念。
自我战胜他我、自我同化他我,把他我作为自我实现的工具,这种理念在传统哲学中屡见不鲜。
主体间性哲学更多地强调的是自我与他我的和谐共生。
在主体—主体思维方式所昭示的各种新理念的推动下,公共治理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引发了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
一是公共治理的共同存在的观念,重塑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
政府同社会公众的关系不再是政府作为主体、社会公众作为客体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也不再是社会公众作为主体、政府作为客体的批判和被批判的关系,而是共同存在的关系,是共同体中的伙伴关系。
公共治理是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合作中实现的。
二是公共治理的去中心化的观念,形成了多中心的治理模式。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国际组织都是治理的主体。
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不存在某种固定的中心,从而打破了政府自我中心性的格局。
各治理主体形成了立体的网络结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网状的关系。
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中,各主体的地位可能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中心和非中心的区别。
三是公共治理的无中介性的观念,恢复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角色定位。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公众是权力的拥有者,政府只不过是接受社会公众授权,作为被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行使某种权力。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发生异化,由被委托人变成了委托人的统治者,手中握着社会公众授予的权力,反过来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了统治社会公众的工具。
社会公众的角色也发生了异化,由权力的所有者变成了被权力统治的对象。
新的治理模式消除了政府和社会公众角色的异化,恢复了他们应有的关系。
政府不再通过把社会公众客体化来证明自身的主体性,社会公众也不需要通过把政府客体化来证明自身的主体地位。
政府和社会公众形成了直接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
四是公共治理的和谐共生的观念,表明了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通过公共治理方式变革形成的新的公共治理方式,明确肯定了在涉及共同行动的社会各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
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由于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者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权力依赖关系,必须彼此交换资源才能顺利实现各自的目标。
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和谐共生的关系。
五是公共治理的平等互动的观念,催生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同运作的机制。
在新的公共治理的背景下,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社会公众,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
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
无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还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都形成了一种平等竞争、合作协商性的互动关系,依靠彼此间的利益协调和相互博弈达到公共治理的目的。
三、主体—主体思维方式与公共治理的优化
在主体—主体思维方式的作用下,必然导致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
这种新的公共治理方式与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的不同特点,显示了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为现存治理方式的优化提出了新的任务。
在我国现存的公共治理方式,仍然是在主体—客体思维方式作用下,形成的传统的公共治理方式占据统治地位。
在某些政府官员的头脑中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体,社会公众是公共权力作用的客体的观念根深蒂固。
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仅政府角色发生了错位,而且导致了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利益逐渐膨胀,其结果是政府的公信力下降,长此以往,必然危及政府的合法性。
要使主体—主体的思维方式成为推动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力量,当然要完善主体间性理论,为思维方式的变革积聚力量,加快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向主体—主体思维转变的步伐。
要充分发挥主体—主体思维方式在推动公共治理方式变革中的作用,理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逐步实现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公共治理取向公共化、公共治理结构网络化、公共治理机制透明化、公共治理工具丰富化,以达到公共治理的整体优化。
促进公共治理整体优化,必须建立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这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须确立政府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互主体性的关系。
真正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主体—主体的平等交往。
政府和社会公众只有平等交往,才能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求大同、存小异,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交往行为本身就是以理解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交往达到相互理解。
交往的主要形式是对话,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话的过程,首先是政府了解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的过程,以便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调整自己的行为,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供给机制。
当然,通过对话社会公众也可以了解政府的意图,把握政府行为的实际价值。
社会公众对政府不满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某些政府组织自身利益膨胀和某些政府官员的恣意妄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应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
通过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交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的作用,纠正某些政府组织和某些政府官员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通过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交往还可以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划清该作为和不该作为的界限,调整政府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意、不信任,原因在于对政府本来合理的行为不理解,通过交往可以加深理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当然,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社会公众是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由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
这就有一个政府同社会公众交往的广泛性问题,也就是政府要同所有的阶层和群体都要建立起平等交往的机制。
此外,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占有资源的多寡也不同。
这里的资源不仅仅指经济资源,也包括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
根据占有的资源不同,可以把社会公众分为强势群体、中势群体和弱势群体。
社会公众不论是强势群体、中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有表达自己愿望的权利。
但是,由于强势群体占有的资源比较多,会享有更多的话语权。
政府应更多地关照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格外地重视同他们的交往,倾听他们的呼声,避免被强势群体所“绑架”。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平等交往依赖于公共领域的建构和完善,为交往提供平台。
哈贝马斯指出:
“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只是影响,而不能是政治权力。
一种或多或少以商谈的形式、在公开争论中产生的公共意见所具有的影响,当然是一种可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经验变量。
但只有当这种舆论政治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才会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
”[6]459公共领域由于在公共治理过程中保证公众的参与和讨论而使政府获得了合法性。
公共领域的建构和完善是以国家—社会的分离为条件的。
这种分离为公共领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推动社会更快地发展壮大起来,可以打破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逐步显现出来,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民间组织逐步走向自治,为我国公共领域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公共领域建构的重要推动力量。
相信,随着公共领域的不断完善,公共治理中各行为主体的交往层次和交往水平将大幅度提高。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也会在不断的平等交往中得到整合,从而实现公共治理的整体优化。
[收稿日期]2010-06-18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外国哲学教研室.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5.
[2]康德.未来形而上学[M].庞景仁,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3]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徐健,等.后现代主义解读:
主体的消亡与重建[J].社会科学家,2009,(9).
[5][美]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M].万俊人,等,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
三联书店,200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主体 思维 方式 公共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