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书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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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书修改后
劳动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固定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
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试用期
第二条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工作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28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
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
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
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2.。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
2.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
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
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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