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沙溪中学安全常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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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沙溪中学安全常规管理
通江县沙溪中学
安全工作常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师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不断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督促落实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 学校要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做到安全法制教育有课时、有教材、有督导、有落实;针对学生的年龄、性别及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和解除能力,提高学生自救、自卫、自护的能力;设置安全教育专栏、板报;定期组织召开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会(团队会),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之中,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
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安保处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
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上课时段的安全管理;各班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上、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经常教育学生不搭乘三无车船、超载车船。
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逢长假、特殊时段放假,学校要安排专人赴学校附近路段巡查。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广播站、校刊的管理与控制,严防“法轮功”等不良信息侵蚀校园。
第九条学校要实行每周一例行安全工作巡查,并做好各项巡查记录。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巡查、中层干部带班、教师值班的三级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要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
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
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
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容易引发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要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要抓好教学楼、食堂、宿舍、图书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设施设备要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指示示意图,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放学或集会时,在教学楼各楼道口要安排教师负责值守,疏散学生,处理突发事件,防止因拥护发生踩踏事故。
第十八条 学校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气设施或用金属丝随意代替保险丝,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它生活、服务用房(锅炉房除外)内生火取暖,注意防火。
第十九条 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
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章 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要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并严格履行报批制度。
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严禁在校园内学生集中场所吸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时节特点,做好流感传播或其它流行性疾病(H1N1)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教育学生不饮生水,设置饮用水和非饮用水标志,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 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一旦发现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应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为危房的或近期不能改造的教学、生活用房隐患,要坚决停用,并在醒目地点设置隔离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厕所、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新建校舍和较大的校舍维修、危改工程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房改造和新建校舍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
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并在醒目地点设置隔离警示标志,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
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不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六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剧毒化学药品必须设专用铁柜,双锁分人保管。
化学实验室要安装排风、换气装置。
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七条 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每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
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第四十一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 体育活动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根据中小学生年龄、身心特点,设置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并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
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
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有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九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
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
在上网过程中,发现“法轮功”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
实行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申报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现代信息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
开展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师生在网络安全规范上应做到:
不在网上传输涉密信息;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通过非正当手段侵入服务器及各工作站;不利用网络资源发布损害国家、损害集体、损害他人的违法信息;不浏览色情网站、反动网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第五十条 检查应做到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具体要求见第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学校重点部位应进行仔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规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范制度是否健全等)。
对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要采取坚决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停止使用,对上级下达的整改意见,应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章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
首先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工作;第二,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第三,做好上报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县教育局学校安全股,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怀疑是食物中毒的,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二是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是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是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是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四条 发生治安事件(行凶者闯入学校闹事,殴打师生)时,一是要组织人员做好稳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二是要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110报警;三是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同时做法医鉴定;四是控制肇事者,及时摸清对方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破案。
第五十五条 出现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时,一是要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治疗;二是注意疏散和转移有关人员,防止更大伤亡;三是立即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出现紧急的、突发的、无法预见的事件,一是要头脑冷静,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三是要积极做好可能出现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的工作,防止发生负面效应。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通江县沙溪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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