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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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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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
柜台租赁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声明并确认:
1、本合同《基本条款》及《具体条款》均为本合同必要组成部分,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结算、纠纷解决和其他事宜均须依照本《基本条款》及《具体条款》的约定执行。
2、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中所述“本合同”,均指《基本条款》和《具体条款》及其附件、补充修改协议等法律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2-21)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22-29)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1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柜台(店铺)位置,由乙方设立专柜,并由乙方作为供应商及零售商,负责提供商品和服务.
合同履行地、甲方提供柜台(店铺)位置及面积见《具体条款》第1条约定。
第2条经营期限(即租赁期限)和乙方专柜经营范围(用途)
(一)经营期限具体见《具体条款》第2条约定。
经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欲续约,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如甲方同意续约,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所设专柜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具体条款》第2条所规定的内容。
乙方如欲变更、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柜台(店铺)。
(三)合同期届满前,乙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撤去所设专柜,应于六十天前书面向甲方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柜;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合同提前解除所受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赔偿金额=乙方之日平均营业额×租金系数×自撤柜之日起至经营期限届满之天数
2.如因日平均营业额较低,以致“乙方之日平均营业额×租金系数”计算所得之租金
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日均数额的,以日均最低租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3.双方定之租金为固定租金则:
赔偿金额=日平均租金×自撤柜之日起至经营期限届满之天数。
4.前述“撤柜之日”,是指合同终止、解除之日或营业停止之日,以其中较早的为准。
第3条管理方式
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形象,统一营业时间,统一收银,统一销售凭证,统一服装。
第4条费用及交纳方法
(一)租金价格标准及双方结算时间
1.本合同租金以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的根据。
甲乙双方可选择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乙方所需缴纳的租金(具体见《具体条款》第3条约定):
①乙方《具体条款》第3条约定之的固定租金标准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
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取乙方所需缴纳的租金,甲方扣取乙方所需缴纳的租金及乙方应当承担其他款项后的营业款余额归乙方。
②乙根据《具体条款》第3条约定之比例(即“租金系数”,“租金抽成率”)及乙方专柜营业额计算应付甲方的租金。
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取乙方所需缴纳的租金,甲方扣取乙方所需缴纳的租金及乙方应当承担其他款项后的营业款余额归乙方所有。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结算期。
乙方应于本月最后一日前到甲方财务部门对帐。
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开具合法收款凭证交给甲方,并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其他相关结算事宜。
甲方再于下月的24日至29日支付货款。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二)如乙方没有及时到甲方财务部门对帐、结算,或没有及时提供依照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单据、票证或文件资料,甲方有权将结算付款时间顺延至下一月的结算付款日,依此类推直至符合法律及本合同要求,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如乙方货款不足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乙方应当向甲方补交差额部分。
下同)。
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实行最低租金额保底制度,并按双方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具体见《具体条款》第4条约定):
①乙方所设专柜每月保底营业额及每月最低租金标准按《具体条款》第4条约定。
乙方根据每月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低于最低租金标准的,以最低租金标准计算应付甲方的租金额;根据每月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高于最低租金标准的,以实际营业额计算应付甲方的租金。
②乙方进场经营的第一个月开始起算,按《具体条款》第4条约定之月数为一个计算单元。
乙方所设专柜每个计算单元的保底营业额总额和最低租金标准及每月平均保底营业额具体见《具体条款》第4条约定。
各计算单元的抽成额应独立计算,每个计算单元期间内实际发生的营业额不得计入其他的计算单元。
具体计算方法为:
1.在每个计算单元的第1个月至倒数第2个月,先分别根据当月的根据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并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其中,当月根据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高于每月平均最低租金标准的,应以实际营业额计算应付甲方的“当月租金”:
当月根据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低于每月平均最低租金标准的,则以每月平均最低租金标准计算应付甲方的“当月租金”。
2.在每个计算单元的最后一个月及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进行结算,若在该计算单元内根据乙方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高于每个计算单元最低租金标准总额,以实际营业额总额计算应付甲方的“总体租金”;若在该计算单元内根据乙方实际营业额计算所得之租金额低于每个计算单元最低租金标准总额,则以每个计算单元最低租金标准总额计算甲方的“总体租金”。
“总体租金”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已收取的第1个月至倒数第2个月的“当月租金”与“总体租金”应作相应冲抵,多退少补。
(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核可及发行之礼券及各类优待卡。
因接受甲方会员卡,乙方商品折扣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商品折后再折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乙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具体见《具体条款》第5条约定)承担甲方会员卡应向顾客支付的储点返利,储点返利的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仓库使用费,网络维护费(具体见《具体条款》第5条约定)。
甲方提供商场公共区域的保安卫生服务、照明和中央空调。
乙方应自行负责专柜(店铺)范围内的安全、卫生、全部照明和用电。
乙方所应承担电费按乙方专柜(店铺)所用电器、照明设施、设备等的总瓦数进行核算。
甲方对前述款项有权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在乙方入场装修前,应将专柜(店铺)所用电器、照明设施、设备等及其总瓦数事先报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视为严重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
(六)经营管理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另行向甲方缴纳经营管理费(见《具体条款》第5条约定)。
(七)乙方缴纳的前述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5条缴税事项
(一)乙方在经营中(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等)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本合同登记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之租赁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扣取。
第6条商品管理(本合同所述“商品”均包括服务)
(一)乙方经营的商品在质量、包装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均须达到行业标准。
(二)乙方保证其经营商品来源的合法有效并确保进入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质量。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有权查验乙方有关凭证;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三)如对乙方经营商品质量、品质、标签、安全性、合法性及乙方诚信问题,有顾客、消费者或他人向甲方、国家行政主体、司法机关、质检检疫机构、新闻媒体投诉、报案或起诉,或者受到国家行政主体、司法机关、质检检疫机构、新闻媒体的调查、采访、报道,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之相关商品做下架处理,停止乙方在甲方商场的相关经营,暂停支付乙方货款及其他款项,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的统一保险,申报投保额(具体见《具体条款》第6条约定;
乙方确保其为足额投保),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如乙方未参加统一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或自行投保,则放弃就相关事故对甲方追偿的权利。
(五)乙方保证在商品进场经营前,已具有下列有关的证明资料:
1)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
2)国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3)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4)商品品牌在中国国内及国外的注册证明、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5)商标权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国内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料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证书;
6)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市场准入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各项从事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所需证照和许可、批准文件;
7)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8)进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9)商品品类、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资料);
10)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乙方保证上列资料:
真实、合法、有效,并随时提供(如资料系外文,乙方须提供经公证的该资料的汉语翻译文本)。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六)售后服务相关规定
1.甲方有权统一受理顾客退换货。
顾客的退换要求如符合甲方退换货条约规定的,乙方同意无条件协助办理,承担所销售商品的退换责任。
2.乙方专柜售出售的商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商场相关规定提供处理意见,乙方须按甲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3.乙方必须服从并且必须执行甲方对顾客投诉的处理决定,积极配合甲方与顾客协商解决问题。
乙方自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必须在3天内按甲方要求处理完毕;如在处理过程中对甲方处理决定有异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先执行再与甲方事后协商。
第7条促销
(一)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举办的各项促销、企划活动,并分担费用。
(二)乙方如需要对商品价格做任何调整,及做任何打折促销,必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双方确认:
对甲方的促销活动、其费用承担或抽成率方案未做及时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乙方临时促销活动
1、乙方临时促销活动,是指在甲方指定的商场、广场地点专为乙方宣传商品、促进销售,与甲方共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短期营销活动,及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媒体等发布与甲方有关的促销广告。
乙方须自行承担临时促销活动全部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取。
2、乙方临时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并严格按照甲方的促销方案进行,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的临时促销活动及专柜经营,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按甲方现场标识规范标价,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8条进场装修规定
(一)乙方同意并承诺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进场并自行装修完毕,如乙方超过该期限,甲方以每日人民币1000.00元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
(二)乙方柜台(店铺)的装修方案、装修预算、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须报甲方书面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应对柜台(店铺)的装饰、装修进行维护、修理和改进,确保与商场整体环境和氛围相符与协调,并避免陈旧、破损、不洁等情形出现。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维护、修理和改进措施;若乙方仍未履行甲方要求,每延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第9条履约保证金和品质保证金
(一)《具体条款》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先交付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见《具体条款》第8条约定),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乙方同意甲方在第一个月的货款中扣留品质保证金(具体金额见《具体条款》第8条约定),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的三个月后无息退还。
第10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有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需交清拖欠的各项费用,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一个月以上者;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商品及种类;
3.擅自将经营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做担保、与他人进行合伙经营、转包、分包、转租、转让或变相转让的;乙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或丧失相关经营资质、权利或有效授权,终止,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
4.出现私自收银或场外交易现象;
5.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或者违法经营或销售其他商品;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违反向顾客做出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或有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制裁,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商誉损失;
6.未能及时开业,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中止、停止营业且在八小时之内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恢复营业;
7.违反甲方商场各项管理制度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场地,交甲方验收。
如乙方不及时清理场地或未交甲方验收,甲方有权留置货物及其他物品,冲抵乙方欠付的有关费用,有权进行处置且无须向乙方作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被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按本《基本条款》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甲方因合同提前解除所受损失。
同时,如因乙方原因还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或者造成第三人信誉、经济损失的,乙方不仅须赔偿甲方因合同提前解除所受损失,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11条关于撤场责任的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一经终止、解除或者无效,乙方须在当日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退场手续,并将乙方所有货物、以及可移动的柜台、设施及其他物品撤出甲方商场,并清理现场;如毁损甲方商场(如有地面、天花、墙面、墙体等)或其他任何财产,须予赔偿。
如有逾期,按每日人民币5000.00元,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如因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专柜经营,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自乙方专柜营业停止之日起算),同时甲方有权自行将前述所有柜台设施及其他物品搬离现场并无须向乙方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二)有关争议的管辖,适用本合同对争议管辖的约定。
(三)本条独立存在,如与本合同其他内容发生冲突以本条为准,其效力也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解除、变更或撤销而受任何影响。
第12条甲方负责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环境,并将营业场所共用的水电、空调、排风等设施安排到位。
第13条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因商品不足导致销售状况不佳,甲方有权予以清退,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撤走商品,清理场地。
第14条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按甲方有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及时将场内所有的货物、柜台及设施撤退,但不应破坏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15条乙方同意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若有私自收款、私藏营业额、混淆抽成率不同的商品的营业额、送款不足或场外交易现象,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该商品零售价100倍的金额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16条在乙方未承担违约责任以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货款。
第17条通知及文件的送达
(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及文件,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电话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通知一经发出或投递均视为送达及有效。
(二)乙方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具体见《具体条款》第9条。
第18条乙方账户
乙方保证:
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对公账户。
甲方有权将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汇入乙方提供之账户,并视为对乙方的支付。
如乙方提供之账户错误,乙方须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损失及责任。
如乙方提供账户迟延,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9条免责条款
(一)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店铺(柜台)损毁或无法经营,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
(二)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财产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由于乙方或其它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由于乙方或其它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
4.由于乙方或其它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该物业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过错的原因,使乙方财产蒙受损失时;
6.因失窃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
7.由于乙方或该物业内其它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财产损失;
8.由于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乏而使公共设施中断;
9.因政府及其它社团施工造成的影响;
10.其它非甲方过错的原因而造成的影响。
第20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21条优先续租权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物业的优先续租权。
第22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在附件中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本《基本条款》一式五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自双方签字并于乙方全额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特别声明:
对本合同全部文本,包括本《基本条款》和《具体条款》及其附件和补充修改协议等法律文件之各项条款约定,特别是其中字体加粗、加黑及有可能限制乙方权利、减轻或免除甲方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请乙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乙方已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并已充分了解其全部内容和含义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甲方:
乙方:
第1条合同履行地、柜台(店铺)位置及面积(见《基本条款》第1条)
(一)合同履行地:
(二)甲方将位于之楼柜台(店铺),提供给乙方经营;由乙方设立专柜,并作为供应商及零售商,负责提供商品和服务。
(三)实际计算面积为大约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以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第2条租赁期限(即租赁期限)和乙方专柜经营范围(用途)(见《基本条款》第2条)
(一)经营期限:
从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二)乙方专柜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下表所规定的范围:
品牌
业种
备注
第3条租金标准(见《基本条款》第4条第
(一)款第1项)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基本条款》第4条第
(一)款第1项规定的第种方式计算租金,并按其约定执行。
其中:
(一)如按①,乙方专柜租金标准为:
每月人民币元(小写:
元)。
(二)如按②,乙方同意按其专柜营业额的百分之(小写%)计算应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扣取租金后的营业款余额归乙方。
第4条最低租金额保底制度及计算单元(见《基本条款》第4条第(四)款)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基本条款》第4条第(四)款规定的第___种方式实行最低租金额保底制度,并按其约定执行。
其中:
(一)如按①,则
乙方专柜每月保底营业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
乙方专柜每月最低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
(二)如按②,则
自乙方进场经营的第一个月开始起算,每个月为一个计算单元。
乙方专柜每个计算单元保底营业额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每个计算单元最低租金标准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即每月平均最低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
第5条乙方须承担、向甲方缴交之甲方会员卡储点返利、管理费、仓库使用费,网络维护费及经营管理费具体金额(见《基本条款》第4条第(四)、(五)、(六)款):
(一)乙方按其专柜(店铺)当月总额
的百分之(小写:
%)承担甲方会员卡应向顾客支付的储点返利,储点返利的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
(二)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元(小写:
元);
(三)仓库使用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元(小写:
元);
(四)网络维护费每年人民币元(小写:
元);
(五)经营管理费人民币元(小写:
元)。
乙方缴纳的前述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6条保险(见《基本条款》第6条第(四)款)。
乙方投保额为:
人民币元(小写:
元)
第7条乙方须交之履约保证金和品质保证金金额(相关条款见《基本条款》第9条)
(一)履约保证金为:
人民币元(小写:
元)
(二)品质保证金为:
人民币元(小写:
元)
第8条乙方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见《基本条款》第17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第10条商品推广费及促销活动期间的费用承担
(一)乙方同意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促销、企划活动,并分担费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消费者、客户在购买乙方专柜商品(含服务)时使用甲方发行或认可的储值卡进行消费,乙方按其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小写:
%),向甲方承担商品推广费。
(二)如系“赠券”促销活动,乙方就“赠券”所须承担的促销活动费,根据乙方专柜销售款总额及“赠券比例”计算。
具体如下:
“赠券比例”
乙方承担的促销活动费
100:
20及100:
20以下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3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4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5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6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7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8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9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100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100:
100以上
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
注:
⒈“赠券”是指向购买商品的顾客赠送的代金券;“赠券比例”,是指根据促销活动办法顾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价款与可得赠券的比例。
⒉如甲方商场“赠券”促销活动的具体“赠券比例”不属上表所列比例,则按实际活动的“赠券”以“四舍五入”方式适用列表,计算乙方承担的促销活动费。
⒊如在本款上表中,未对“乙方承担的促销活动费”做出具体的约定,或在相关处未填写具体的数字或填写斜杠“/”,则相关“乙方承担的促销活动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⒋如甲方商场进行“赠券”促销活动之外其他类型的促销活动,如“折上打折”等,其促销活动费用承担办法双方另行约定。
⒌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举办的具体的“赠券促销活动”并承担合同约定“促销活动费”,在财务部门结算中,不再承担本条第(四)、(五)款约定的“促销期间媒体、PM广告费”和“甲方额外的商场人员、物料开支”。
(三)如在甲方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期间,甲方还有其他促销活动,如演出、明星秀场、抽奖、赠品等,就该项费用的承担办法,另行约定。
(四)如在甲方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期间,甲方商场进行广播电视、报纸或PM等形式的广告宣传,乙方同意按销售款总额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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