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94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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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9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2题,单选)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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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与真诚公司恶意磋商,且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
2.甲有三匹马,第一匹出租给乙(租期至2012年9月1日),第二匹借给丙,第三匹自己使用。
2009年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这三匹马出卖给乙,约定由乙在丙的借用期届满后直接请求丙返还第二匹马,同时还约定甲借用第三匹马半年。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B、甲、乙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消灭
C、第二匹马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乙于2009年7月1日取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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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
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对于第三匹马,甲、
3.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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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合同的内容
【答案】:
A
【解析】:
①《民法总则》未就个人合伙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3万元是甲、乙合伙经营负担的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合同法》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合
4.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
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
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
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
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
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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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
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
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
又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意。
故C项说法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5.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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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动产质权
【答案】:
C
【解析】:
①《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设立动产质权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没有交付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设立质权的交付方式,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③本题考查的是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
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
《物权法》第26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
6.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
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
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
()
A、不能,因为小张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小张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C、能,因为小张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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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5章>第2节>继承权的保护
【答案】:
C
【解析】: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选项的
7.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
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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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
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履行中的违约行为。
乙安装公司应当负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公司员工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题中,方某安装空调外挂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钱某偷盗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A选项、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
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
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4题,单选)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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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饲养动物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张某有过错,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权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D项正确。
ABC项认为须承担全部责任,当然错误。
9.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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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
C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0.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2题,单选)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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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市场价是9万元,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因姚某与唐某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11.甲、乙二人按照3:
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8题,单选)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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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6节>按份共有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对戊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戊要免除甲的责任,则在免除范围内乙也相应地免责,故A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
12.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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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7章>第3节>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
C
【解析】:
①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
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B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第24条规定: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此外
13.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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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4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答案】:
A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②在本题中,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4.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保证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人保与物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本题中,乙的债权既有房屋和汽车的抵押担保,又有音响设备的质押担保,同时还有丙的保证担保。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本案中汽车毁损获赔3万元,就该抵押权,乙可就该3万元赔偿金优先受偿。
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15.金牛山一带有陨石坠落,当地村民寻获后卖给闻讯而来的收藏者,获利颇丰。
潘某路过村民肖某家菜地时拾得一小块陨石,肖某知道后向潘某索要遭拒绝。
关于该陨石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陨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B、潘某拾得陨石行为不应由民法调整
C、潘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D、肖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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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先占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先占制度。
先占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认可该理论。
根据通说,先占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
(2)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3)先占人基于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符合先占要件的,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天外陨石属于无主物,且属于动产,应由先占人潘某取得其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本题可能引起争议的是,陨石落入肖某家菜地,肖某是否属于先占人?
陨石是否应归国家所有?
首先,陨石落入肖某甲菜地,此时肖某尚未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该陨石,故
16.甲建筑公司以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又以该挖掘机作为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甲公司欠丁公司20万元贷款,将该挖掘机质押给丁公司。
丁公司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欠戊5万元修理费,该挖掘机被戊留置。
关于乙、丙、丁、戊对该挖掘机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乙丙丁戊
B、丙丁戊乙
C、丁戊乙丙
D、戊丙丁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不管成立先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此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
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因此丙优于丁,丁优于乙。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据此,戊的留置权最优先,排在第一位。
17.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题,单选)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故本题中,AC选项错误。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8.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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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善意取得
【答案】:
D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
(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b)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c)受让人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②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
19.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C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②须注意:
《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范意旨在于:
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
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被告起诉。
具体到本
20.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
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
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年卷三12题,单选)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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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1节>债务承担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将债权让与丁并通知了乙,此时该债权让与已经对乙生效,丁成为乙的债权人,故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丙作为乙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债务承担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次债务人,因而戊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故B
21.小王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作价4000元出售小李,后小王告诉小李4000元的价款请求权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
但在交货前一天,甲的手机被盗。
则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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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复习题 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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