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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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层次、各环节商品质量管理的责任,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本企业业务运营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及关联职责
本超市的商品质量管理建立“主管经理(业务副总)——营销管理部(质管人员)——各业务部门(采购员、收货员、理货员、客服员)三级管理体系,具体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1、主管经理:
负责商品质量管理的全面领导和指导工作。
2、质管人员: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且制订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检验标准及考核办法,且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学习、培训。
(2)负责和市、区技术监督局,市、区卫生局及防疫站、市进口商品检疫局、市动植物检疫局和各级质检中心、质检站等各主管部门联系,咨询且反馈政策法规信息,且负责接待、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商场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
按要求报验材料及商品,协调关系及处理问题。
(3)负责审核签约中商品质量条款内容且对商品质量资信材料及销售手续证明进行审核、登记、备案。
(4)负责商品质量管理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
3、采购人员:
(1)负责索取、报验商品质量及销售手续证明材料,且按规范要求
于合同或协议中签订商品管理条款。
(2)负责和收货人员共同对所到货商品质量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收。
(3)负责日常商品质量自查工作。
(4)负责按要求联系供货厂商处理解存于的商品质量问题。
4、收货人员、理货人员:
(1)负责对所到货商品质量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负责日常商品质量自查工作且随时反馈商品质量问题信息。
5、服务人员:
负责处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的商品质量问题。
第三章商品质量管理原则
第二章商品质量的管理原则
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制的层层落实责任的管理原则。
2、实行信证审查、签约审核、到货验收、上货检查等各个环节全面监督检查的管理原则。
3、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商场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负责制”的管理原则。
4、实行“谁供货、谁负责、谁进货、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原则。
5、商场对供货厂商实行“质量保证制”的管理原则。
6、业务运营中出现严惩商品质量问题,对所涉及商品乃至厂商实行“质量否决制”对所涉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及供货厂商实行“加重处罚制”的管理原则。
7、实行各层次、各环节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的管理原则。
8、实行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即时处理解决管理原则。
第四章商品的索证、验证、认证管理
1、购进的商品如果属于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索要“生产许可证”同时于产品及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2、购进的商品如果属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卫生检验标准,要索要“卫生许可证”。
3、购进的商品如果属于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应索要“安全认证”标志。
4、从外省市购进的定型包装食品,须有防疫部门发放的《委托检验合格证》。
5、购进进口商品应分别按照有质检部门具体规定实施索证、验证。
6、对涉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类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书》。
(2)每壹销售包装须贴有CIQ检验检疫标志。
(3)该批货物的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或入境检疫证明。
7、对涉及进口家用电器类商品,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格签发的《入境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且加贴CCIB安全标志。
8、化妆品卫生检验标志,从中间商或代理商购进的化妆品应向供货商索取当地商检局签发的《卫生证书》或《进口商品检验通知单》以及税单、准销证。
9、购进国内、外名优商品实施认证证书及代理授权证书等手续审查。
属“名优”、“绿色”、“专利”商品应索要国家省市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标志、质检方案、商品注册申请专利证书。
属“国外名牌”应查明其商品的真正产地
除进行资信审查外,仍应索要海关税单,商检部门检测方案,商标认证,授权代理证明。
10、中文标识具体要求:
包括产地、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生产日期、保质保存期、失效期、警示说明标志、使用方法。
进口商品必须有生产国中文说明书。
11、对于饮品、饮料、副食品、粮油制品、滋补保健品、药品、洗涤化妆品、壹次性卫生用品、儿童玩具、健身器具、家用电器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的商品,必须逐品种索取报验有关经主管部门检测核发的质量检测报告。
12、对于服装、针织品、皮鞋皮具等标挂纯毛、纯羊绒、纯真丝、纯棉、纯真皮等保真标志的商品,必须逐品种索取报验有关经主管部门检测核发的质量成分鉴定检测方案。
13、对于黄金首饰、珠宝首饰等须保真销售的商品,必须逐品种索取报验经有关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检测方案或证书。
14、其他必须性运营许可证。
第五章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及质量问题解决
于正式履行签约前,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于审核供货厂商资信材料的同时,须严格审查所供商品质量和销售手续证明,对于必须实行质量及成分检测鉴定的商品,须由公司商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质检方案进行复验,确定其商品质量和销售手续证明合法、齐全、有效;缺少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核准签约,对于补货或新增商品购进前,须同样查验,对于超过有效期的,须责成采购人员重新索取报验新的证明材料,对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公司管理人员于审核合同或协议时,须着重审核合同或协议中商品质量条款内容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约束性,对该项内容缺乏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准签约。
1、商品到货时,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库管人员及理货人员须根据各类商品质量及验收标准,对精密贵重商品实行100%查验。
对壹般商品实行1——10%随机抽验,重点检查商品包装及商品本身有无破损变形、异味及其感官质量和外观质量,同时,对商品包装上的各种必需的标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标注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应予以分拣且单独存放,不得进入货场且须根据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程度,扩大检验比例,同时,将质量检验结果标注商品验收单上,对于存于质量问题的商品,由采购人员负责予以解决。
2、对于到货时未开箱验收的商品,理货人员于其拆箱加工或上货时,应按上述同样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逐壹检查,发现存于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分拣返库,不得上柜或上架销售,且即刻通知关联采购人员予以解决。
3、于日常销售中,采购人员和理货人员均须按随时对销售货位的商品质量情况进行检见,对于发现包装破损、标识不规范、感观变质以及临近或超过保质期的存于质量问题的商品须即刻撤下柜架,返库另存,且由采购人员予以解决。
4、商品售出后,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顾客投诉,由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受理,采购人员有义务配合服务人员对商品质量情况做出鉴定,必要时,由公司商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购人员或供货厂商携商品交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鉴定,确属商品质量问题的,必须实行“先行负责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场的商品退换管理办法及标准和商品质量赔偿管理办法及标准,办理商品退换或赔偿。
5、于日常销售中,公司商品质量管理人员须按日对货场内销售货位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月品种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且建立商品质量检查记录,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或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即时予以解决,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理货员关联人员须按公司主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即时予以落实。
6、对于各环节出现存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属本市进货的,须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厂商于5日内予以调换或退货,属外埠进货的,须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厂商于15日内予以解决或退货,对于商品质量,无论经销或代销及联营,供货厂商必须无条件予以保证,给商场造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否则,将对于出现严重商品质量问题损害商场的信誉或利益的供货厂商予以经济处罚,止付货款,中止销售,清厂除名乃至起诉索赔。
7、公司质管人员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月对商场商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10、公司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理货人员、服务人员就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品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培训,且联系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及专业人员来店进行法规知识的讲授及现场指导宣传活动。
同时,聘请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及消费者代表建立社会监督。
第六章商品质量管理考核工作
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为业务运营管理的壹项重要内容且纳入业务运营考核范畴。
1、对于出现以下问题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考核性扣罚:
(1)未按规定要求索证、验证、报审的。
(2)未按规定要求于合同或协议中签订质量条款的。
(3)未按规定要求于到货、上货时检验商品质量的。
(4)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
(5)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
2、对于出现以下问题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乃至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违反进货管理制度,营私舞弊,引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2)因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因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或被消费者投诉造成或新闻曝光,严重损害企业信誉和声誉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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