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现场控制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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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现场控制部分
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现场控制部分)
6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6.1基坑工程
6.1.1基坑支护及开挖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深基坑应进行支护设计,遵循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的原则,土方分层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相协调。
3、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5、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应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
6、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6.1.2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规范要求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3、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6.1.3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应根据设计文件、基坑开挖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1.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
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
3、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中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沉降控制值的要求。
4、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
6.1.5基坑周边荷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2、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
3、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
4、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
当支护设计中已计入堆载和车辆运行的,基坑使用中也应严禁超载。
6.1.6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应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土质基坑;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支护结构;基坑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观测;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利于形成互为补充、验证的监测体系。
5、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现场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仪器监测可采用现场人工监测或自动化实时监测。
6、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7、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8、预测预警值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控制要求。
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确定。
变形监测预警值应包括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预警值和变化速率预警值。
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10、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
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6.1.7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数量不应少于2个。
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6.1.8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1、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坡顶地面应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应无明显变形,沉降、变形数据应在允许范围内。
2、当基坑周边地面产生裂缝时,应采取灌浆措施封闭裂缝。
对于膨胀土基坑工程,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及时反馈设计处理。
6.2模板支撑体系
6.2.1应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1、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验。
2、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6.2.2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
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
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
(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3)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4、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如遇盘扣式或轮扣式立杆,其扫地杆离地高度不应超过400mm;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3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1、混凝土应布料均衡。
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2、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采取防止模板、钢筋、钢构、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的措施。
浇筑过程中需设专人分别对模板和预埋件以及钢筋、预应力筋等进行看护,当模板、预埋件、钢筋位移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及时纠正。
6.2.4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的拆除措施应经技术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批准,拆除模板的时间可按规范要求执行。
冬期施工的拆模,应符合专门规定。
2、当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或已达到设计规定强度,需提前拆模或承受部分超设计荷载时,必须经过计算和技术主管确认其强度能足够承受此荷载后,方可拆除。
3、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
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拆下的模板不得抛扔,应按指定地点堆放。
4、在提前拆除互相搭连并涉及其他后拆模板的支撑时,应补设临时支撑。
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撬落或拉倒。
5、拆模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已拆松动、悬空、浮吊的模板或支架进行临时支撑牢固或相互连接稳固。
对活动部件必须一次拆除。
6.3起重机械
6.3.1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应符合要求:
(1)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符合要求: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3)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起重机械验收应符合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起重机械的基础应按规范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2)起重机械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当起重机械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4)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1)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2)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规范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8、应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要求:
(1)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
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3)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当使用过程中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6.3.2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
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3)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规范要求;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2)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4)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4、应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塔式起重机在顶升(降节)作业前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2)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
(3)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4)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6.3.3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1)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2)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的吊笼应设有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防坠安全器应采用渐进式,不允许采用瞬时式;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
(3)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1)应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
(2)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施工升降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附墙架,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层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施工升降机架体底部应设防护围栏以及围栏门,并应完好无损,围栏门装应有电气连锁开关,吊笼应在围栏门关闭后方可启动;
(2)施工升降机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3)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观察窗。
6.3.4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应齐全、有效:
(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机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
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安全停层装置应为刚性结构,吊笼停层时,安全停层装置应能可靠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等全部工作荷载。
吊笼停层后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0mm。
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1)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排列整齐,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2)滑轮应与钢丝绳相匹配,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
3、附墙符合要求。
缆风绳、地锚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9.3mm。
当提升机高度在20m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2组。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3)地锚:
地锚应根据导轨架的安装高度及土质情况,经设计计算确定;地锚顶部应设有防止缆风绳滑脱的装置。
6.4脚手架工程
6.4.1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2)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2、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3)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3、步距、跨距搭设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5、架体基础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和规范要求进行;
(2)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Q235级钢的规定;
(2)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规范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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