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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以先进的自动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稳定生产,满足提高产品质量及新产品开发的需求,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职责
1、设备工程部门
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
对自动化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中自动化部分进行审核、施工跟踪、验收。
2、生产单位
⑴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参与自动化工程的验收工作,配合设备工程处做好管理工作。
⑵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计划的上报工作。
⑶负责制定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大、中修项目计划,并上报设备工程处审批。
3、物资采购部门
负责按计划采购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
4、技术处
负责自动化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技术要求的提出。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全部生产过程自动化系统(包括生产过程控制的PLC、计算机、网络设备、监控设备及计量检斤系统)。
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程序。
第四条本程序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自动化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新增扩建的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所有盘、箱、柜等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
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
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自动化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
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自动化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进行。
验收由公司设备工程处主持,各相关单位参加,由设备工程处、产权单位双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四份(产权单位、公司设备处、公司档案室、维护人员各一份)。
第十条新建及改造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自动化系统基本设计资料
2、自动化系统设备设计资料
3、自动化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
4、自动化系统操作说明书
5、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
6、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
7、软件备份
8、竣工图
9、调试记录
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
第十一条技改自动化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
第十二条自动化系统验收后,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档案,并上报设备工程处。
第十三条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四条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自动化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五条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六条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自动化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自动化系统损坏的,依照本制度加以考核。
第十七条自动化设备的点检由各分厂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各分厂自动化维护人员负责。
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设备工程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产权单位制造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自动化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
第十九条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人员的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每月对自动化设备进行卫生清扫。
点检人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自动化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点检及维护人员不得对PLC、DCS控制器或监控软件进行加密,属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上级主管同意,并将加密口令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并做记录。
第二十一条系统配置要有存档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因为调试或检修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产权单位管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检修过程中,对自动化系统的接线如有变动,要有详细记录,并修改相应程序,将修改记录存档。
存档文件由产权单位管理保存。
第二十三条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
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备品备件应由点检人员统一管理,控制总量,建立档案,上报设备工程处,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计算机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若维护人员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硬件配置,更改后的配置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并在设备维护档案中记录。
第二十六条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自动化系统故障频发的原因,并拿出解决方案,并将统计与分析结果上报设备工程处。
第三节机房、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房、控制室的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自动化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
第二十八条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机房、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非本操作岗位人员不得在室内就餐。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重要的机房、控制室设备要有在线或离线灾难备份措施。
第三章自动化系统的软件管理
第一节软件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自动化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
第三十三条系统软件是管理计算机本身的应用程序,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管软件和系统工具软件等。
第三十四条应用软件是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软件。
是指由系统集成商或自行开发的PLC(DCS)软件、监控软件、管理软件(包括原代码)、数据库应用、数学模型和过程原始数据、过程状态数据等。
第二节选型、安装、调试
第三十五条自动化软件的选型,根据系统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现已使用的软件范围,需具备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
第三十六条软件选型要满足网络通讯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兼容性,考虑各级系统通讯的兼容性。
第三十七条系统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或安装技术规范,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八条应用软件调试验收前,必须按照所签合同或技术协议内容及软件功能说明书,确定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软件归档
1、归档软件指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及编程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的备份。
2、归档数据是指历史数据的备份归档。
3、备份归档:
新建及改造工程,必须在项目验收后一周内,及时将自动化软件及数据备份归档。
4、备份归档内容一式三份,产权单位、点检及维护人员、公司设备工程处各一份。
第三节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软件及归档数据定期拷贝归档,由自动化系统点检人员负责组织安排。
软件介质(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中的内容必须复制一份,转移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四十一条自动化软件备份归档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实施,备份归档三份,维护人员、产权单位、设备工程处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一级计算机软件备份必须保证与二级计算机软件备份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为便于软件的查找和统一管理,凡归档的备份软件和数据必须注明各盘带的编号和名称及备份日期。
第四十四条自动化软件备份的借阅,借阅人提出申请,软件存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四十五条严禁操作人员对自动化软件及数据(除工艺设定参数外)擅自修改、删除、增加。
未经批准,系统维护人员也不得对应用软件进行随意修改。
第四十六条自动化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严禁上网使用公共共享软件。
严格执行“四不准”:
即不准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随意拷贝他人的软件;不准未经杀毒处理直接使用它机使用过的软件;不准使用各类游戏软件。
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封存,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四十七条根据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情况,应对系统软件按需要进行升级。
第四十八条控制系统中重要工艺参数的历史趋势功能、报警记录功能一定要保留。
维护与点检人员不得删减自动化系统中的连锁装置及程序功能。
第四十九条在停产检修期间应对控制系统的连锁和安全保护功能进行试验和测试,以保证自动化系统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节完善与开发
第五十条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和优化自动化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一条当现场生产出现某种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确需对某些自动化系统进行完善与软件进行必要修改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动化系统新增与修改功能的提出。
⑴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自动化系统功能不完善或不适合;
⑵由提案制度提出新增或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
⑶点检和维护人员发现职责内自动化系统功能存有缺陷。
2、以上三种情况发生时,须先沟通各关键运转操作人员征求意见,并达到协调一致后,填写《自动化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格》(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需求表格》),经产权单位二级主管确认及一级主管或一级主管授权人核准。
提交技术处进行确认后,交设备工程处审核。
《需求表格》为开始作业的依据,并为后继作业的摘要纪录,必须如实填写。
3、设备工程处收到《需求表格》后进行编号列管,对《需求表格》中的内容的时效性、合理性和作业规模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与评估,如果可行组织相关点检维护人员进行实施。
对于超出现有设备能力或公司现有技术能力的作业,将按改造项目进行论证与实施。
4、产权单位工艺技术负责人应主动与自动化系统负责人研究可行的对策和方案,实施后,需对修改内容、日期、时间、修改人等进行记录。
5、对完成的新增功能与改进项目,产权单位工艺人员与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及设备工程处技术人员一同进行测试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在《需求表格》中填写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及完成的效果。
并将软件进行备份。
6、新增与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五十二条自动化软件开发人员应配合公司生产的发展,不断研究开发,旨在为生产提供良好的自动化手段、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工艺、新产品、新钢种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三条软件开发必须依托成熟、可靠的新工艺。
为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或各相关生产厂的工艺技术人员应与自动化人员充分结合,提出详细的软件功能需求,提交自动化软件人员研究开发新的应用软件。
第五十四条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发人员必须将程序原代码及与程序运行有关资料一同备份后交产权单位,并上报设备工程处备案。
第五节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五条为加强自动化系统的安全与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节内容。
本节所要求的内容为公司各厂、处室执行软件备份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
本节内容适用于公司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备份管理。
第五十七条原则
软件备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应由各单位自动化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备份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谨地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备份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列入自动化系统检查考核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备份的保管工作。
软件备份以不影响正常的生产过程控制及系统的平稳运行为原则。
公司自动化系统备份的软件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
第五十八条定义
本节所指软件包含各控制系统的控制器软件、操作站软件、服务器及客户机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下所包含的生产历史数据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备份。
第五十九条备份方式
1、一级操作站系统软件及监控软件
数据备份需求:
操作系统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备份周期:
操作系统安装后、软件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之后、控制方式改变后。
备份方式:
对放置操作系统的硬盘分区进行镜像备份;对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进行备份。
备份位置:
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软盘。
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2、PLC(DCS)控制器软件
数据备份需求:
控制器发生无法修复的故障、控制器失电时快速还原到备份时的配置状态。
备份周期:
新的软件完成安装调试后、软件功能改变之后。
备份方式:
完全备份。
备份位置:
本地操作站硬盘、备用GHOST硬盘、光盘或软盘。
数据保持周期:
永久。
3、数据库系统
数据备份需求:
数据在备份保持周期内发生丢失后可以还原。
备份周期:
一天。
备份方式:
自动、增量备份。
备份位置:
磁带或本地硬盘。
数据保持周期:
1-6个月。
第六十条备份的安全管理
1、生产性数据文件根据相关区域需要做定期(分每月、每季、半年及一年)及不定期的数据备份作业,其保留期限应根据相关区域之需求而定。
备份档案视实际需要及安全考虑决定保留时间。
2、一级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应在每次检修前、检修后,不管系统有无改变,都要各做一次备份。
3、软件备份由各产权单位系统负责人安排实施,并负责归档保存。
保存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管。
4、备份档案的编码应根据存放数据的不同类别加以区分;使用时应做好详尽的文档记录。
5、为防范异常灾害,并能于灾后迅速复原,备份档案应每半年制作复件一份提交设备工程处存档以策安全。
6、备份档案的转录异动须经二级主管核定,备份档案的销毁须经厂级主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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