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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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关于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据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行为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学校再根据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以及培养质量等向我院划拨奖励名额。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文学院各年级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次
总资助比例
各等次比例
资助标准
博士生
一等
占博士生总数的70%
20%
12000
二等
30%
10000
三等
50%
8000
硕士生
一等
占硕士生总数的40%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50%
6000
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3.校长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文学院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文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0%。
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从2014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但是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文学院各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学院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
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
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社会资助三类项目设立:
1.国家助学金
由财政拨款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根据上级规定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
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院系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经过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6)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六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由同一研究生兼评获得,但是这两个项目可分别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项目兼评获得。
第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考评要素
1.统考入学的新生,按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奖助标准。
学院按照各专业实际招收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划拨奖助名额。
2.来自“985”、“211”高校的推荐免试生、来自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成绩进入所在学校本专业排名前3%(本专业学生数超过150人的成绩排名需进入前三名)的推荐免试生、或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的专业特长突出(需经过面试和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新生,面试成绩优秀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一年级阶段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
3.其他推荐免试生面试成绩合格者,一年级阶段可获学业奖学金二等和励志奖学金一等。
4.二三年级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文学院综合考评择优定奖。
(具体考评办法见《附件1:
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分细则》)
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成果占总考核分的50%,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的省级以上正规专业比赛获奖)等,须经过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我院规定的学生上报申请材料之日,其他各方面情况综合占20%,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5.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的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且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该生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6.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作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公认优秀。
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考评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九条文学院将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各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见附件2),由文学院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
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工作细则完善、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十条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拟定出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将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公示阶段向文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学院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将获奖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的科学管理,确保文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我院研究生的根本利益,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分细则》。
具体条例如下:
一、加分项
1、学术论文
(1)在权威核心期刊A或权威核心期刊B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0分/篇。
注:
权威A、权威B期刊认定情况,参照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处当年认定刊物执行。
(2)南大核心(CSSCI)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2分/篇。
(3)北大核心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8分/篇。
注:
学报类8分/篇,其他核心7分/篇。
(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6分/篇。
注:
学报类6分/篇,其他核心5分/篇。
(5)本科院校学报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分/篇,增刊1-2分/篇。
注:
核心期刊增刊(学报类)2分/篇,普通学报增刊1分/篇。
(6)高职、专科院校学报及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收入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2分/篇。
注:
正式出版是指有国家正规刊号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可查实的刊物。
如非正式出版,仅是会议论文汇编,减半加分。
(7)省级公开刊物1分/篇。
注:
有关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同一刊物只算一次加分,不同刊物最多累计加2分。
(8)论文转载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篇目收录的每篇加4分,论点摘编的每篇加6分,转载达3000字及以上每篇加12分。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的每篇加6分,转载达3000字及以上的每篇加12分。
注:
此项加分可与原论文所发期刊加分项相累计。
2、学术著作
学术独立著作按出版社级别评分。
国家级30分/部,省级20分/部,其它15分/部。
出版合著由组委会确定其署名部分占整体著作的分量及具体在著作中承担比例评分。
注:
教辅、编著、通俗读物、资料汇编等按同等级学术著作分数减半参评。
3、调研报告
经相应党政部门书面证明有决策或应用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一般国家级20分/篇,省级15分/篇,市级10分/篇,县级5分/篇。
如果申请人只是参与编写调研报告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并不是独立作者,则根据申请人所调研编写内容占全部调研报告内容的比例,酌情评分。
4、课题研究
参与和本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根据课题级别和申请人所参编部分占整个课题内容的比例评分。
一般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校级5分。
重点课题在此基础上另加2分。
注:
如果只是立项,则分值减半参评,该项分值在课题研究期间只计算一次。
5、学术比赛活动
(1)参加国家部门或国家级科研院所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类比赛获一等奖12分/项,二等奖10分/项,三等奖8分/项,以下奖4分/项。
(2)参加省级部门或科研院所发起组织的学术比赛获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以下奖2分/项。
(3)校(院)级学术比赛获一等奖4分/项,二等奖3分/项,三等奖2分/项,以下奖1分/项。
(4)学科学会(协会)成果奖,均加1分,且同一学会(协会)不累计加分。
注:
(1)集体获奖成果按下列权数计算:
2人合作按7:
3计分,3人合作按6:
3:
1计分,4人合作按6:
2.5:
1:
0.5计分,5人合作6:
2:
1:
0.75:
0.25按计分。
(2)同一活动取最高项分值,不累计加分。
6、参考因素
在正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曾从事工作相关的非学术文章、编写或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的非学术性著述原则上不计分,但同等条件下可以列为参考因素。
7、相关说明
(1)所有参评成果,都必须是以我校为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的成果。
(2)参评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应低于3000字符/篇,若为多人合著,评分仅限第一作者,且按总分70%参评计分。
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将非第一作者成果列为参考条件。
(3)关于2、3、4项的补充说明。
一般情况2人合著按7:
3计分,3人合著按7:
2:
1计分,第4名及以后不计分,但在并列取舍时可作参考。
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所参与编写内容和全部课题内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导师书面证明,课题甲方书面证明。
学术著作提供出版物原件,课题研究提供开题(结题)报告书。
(4)此部分同样适用于评选科研标兵。
(5)各参评同学对所提交成果有举证义务。
对抄袭、虚报、谎报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Ⅱ其他加分
1.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参加国家语言文字大赛获奖统一加2分。
2.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种比赛,获一等奖2分/项,二等奖及以下1分/项,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取最高项。
3.代表文学院参加校级迎新晚会或者其他校级文艺比赛获奖者,加2分。
参与院级活动加1分。
4.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加2分。
5.参加天府人文论坛,“天一阁”讲座加2分。
6.研究生“三助”(助管、助教、助理)加2分
7.参加研会的特色活动(如书法大赛,篮球赛,主题公益活动等),加1分。
8、其他加分
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加2分,但奖学金、校三好、优秀学生干部只取一项,不累计加分,优秀共产党员可以和前面的累计加分。
对Ⅱ中各条的相关说明:
(1)以上各项加分项必须出具奖状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否则无效。
(2)所有分数,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扣分项:
Ⅰ注册报到方面
参考《文学院研究生报到注册制度》。
1.因故未到,且在报到日期截止之前给辅导员和导师请假,并在报到日期截止后三天之内报道的,扣1分。
2.因故未到,且在报道日期截止之前给辅导员和导师请假,并在报道日期截止三天后报的,扣2分。
3.未请假且不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前来注册的,扣4分。
Ⅱ其他扣分
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讲座要求参加而未到者,一次扣1分;其他重要集体活动要求参加而未参加者,一次扣1分;党组织生活要求参加而未参加者,一次扣1分。
注:
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扣分项计入活动加减分中。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附件2:
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为做好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具体实际,特成立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党委书记)袁耀林
委员:
(院长和主管院长)李凯刘敏
(导师代表)由文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行政管理人员)李苑静蒋俊
(学生代表)由一年级2名评议委员担任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2、负责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答疑以及上报资料等工作;
3、科研成果认定委员会专门对学生所提交科研成果进行等级认定。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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