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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型分析国家模式
社会保险型分析国家模式
德国篇
(一)概况
社会保险型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现代社会保障模式,或者投保资助型模式。
它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后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此种类型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由于采用这种模式的多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以也被称为市场经济国家型。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
(1)以劳动者为核心
根据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重点保障收入较低且职业不稳定的社会成员,以雇用劳动为主。
更值得一提是,社会保险制度还通过劳动者惠及其家庭成员。
(2)责任分担
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机制。
(3)互助互济
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体现了互助互济、共同承担分险的原则。
(4)权力和义务有机结合
强调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是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相结合的。
社会保险待遇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少和个人的收入情况有直接的联系,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5)现收现付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基本上以现收现付为主。
现收现付就是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交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制度安排。
但这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受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就业比例影响很大。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改革
2.德国的社保政策和征管体制
3.德国的保险险种介绍,以及与美国的差异
(一)德国社会保险的历史改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
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
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
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
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
至此,德已形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
。
(二)德国的社保政策和征管体制
(1)社保险种
德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既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老年护理等基本保险,还有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子女优育补助、就业培训等社会福利措施。
(2)保费分摊方式
每人应缴纳的保费金额视其毛工资总额而定。
德政府每年发布计算保费的最高月工资限额,超过此额度的收入不计算保费,此额度逐年有所增加。
养老、失业、医疗和护理四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雇员应缴的保费从本人工资中抽取;工伤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
对于月工资低于400欧元的雇员,其雇主必须承担全部五项保险的保费。
(3)法定义务投保人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的义务保险。
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
其中,失业者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只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和护理保险。
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
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报登记,为员工投保五项法定保险。
(4)立法及执行机构
德国的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按程序由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议。
执法机构为联邦社保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
所有保费都必须先上缴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再由医疗保险公司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保费转缴法定养老保险公司及失业保险公司。
裁决社保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联邦社保法院及各地方社保法院。
(三)德国的保险险种及与美国的差异
一、筹资模式
德国:
曾有人建议采取一种统一的、由税收承担的基本养老金制度。
它大致为雇员平均净工资的40%,即目前相当于每月约1200¡ª1400马克。
这份额外支出将通过提高接间税来筹集。
目前从支出数量上来看,养老保险中,法定养老保险占了约7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约占8.5%,人寿保险10%。
)
美国:
美国OASDI计划是以工薪税(payrolltax)的形式¡ª¡ªOASDI税来筹资的,它由雇员及其雇主平均各缴付一半的税金。
自从1990年以来,OASDI税率一直固定为12.4%,雇员与雇主各缴付6.2%。
相应地,自雇者则由自雇者单方缴付12.4%的工薪税。
由于OASDI是采用纳税方式来融资的,因此,它的强制性有法律的高度保证,实施起来更为威严而有效。
二、申领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以及金额
德国:
退休年龄定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然而实际情况是退休者的平均退休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
高失业率使更多人想方设法提前退休,以拿到可以达到工资70%的退休金。
目前,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只有是60岁
美国:
美国法律规定的现行正常退休年龄是65岁,但最早可在62岁退休,只是要相应扣减20%的福利金。
其次,加大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美国的社会保障不仅运作透明度很高,而且运作效率也很高,关键就是其先进的信息系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医疗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
美国采用“管理式健康医疗保险”开展医疗保险业务。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
(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
(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待遇有:
1.预防、诊治疾病的费用2.康复费用3.发放病假津贴4.孕产妇护理等。
德国医疗保险特点
互助调剂
这是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在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十分强调的一个原则。
目前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平均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3.6%,具体每个人缴费额不一样,但都可同样享受同等质量的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自治
所有医疗保险机构都不隶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而是实行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机构。
政事分开
政府卫生部门不参与医疗保险的操作。
德国卫生部主要负责医疗保险法律的起草,经议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此外,还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事业一些重要问题的宏观调控工作。
合同管理
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和诊所医生实行合同管理,但其合同在性质上类似于行政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公法法院(社会法院)进行处理,而非民事法院解决。
此外,医疗保险机构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美国医疗保险的特点
1.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并存
2.政府资助
3.费用高
两国医疗保险的成功之处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支柱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互助、公平、公正的主导原则及高度自治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
(1)政府对弱势群体就医的费用予以补偿
(2)美国医疗机构整体化、人性化的服务,无疑为医疗保险提供了更有利的生长土壤
(3)保险机构在医疗保险运营管理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4)医疗保险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医院各阶层的人士对医疗保险均有周详的了解
两国医疗保险面临的困境
德国:
主要是过分追求团结互助的宗旨使得健康保险如同吃大锅饭,投保人、医院、药房、保险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医疗费用年年长,保险费率也年年增。
收缴保险费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赤字严重。
美国:
1没有全民保险;2医疗费用高;3公平性差;4管理型医疗组织或保险公司的负效应;5政府救助额度。
一•参保范围比较
德国:
所有职工和农民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美国:
失业保险项目覆盖工商企业雇员和一年有20周雇佣4个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性机构的雇员。
几乎包括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家庭雇工和2/5农场工人。
各州基本失业保险项目的覆盖范围与联邦基本失业保险项目相同。
二筹资原则比较
德国:
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作为一种法律的义务,由每个雇主和雇员缴纳。
但也有例外,即有些人员是可以免交失业保险费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青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
)
美国:
税基:
有10多个州的雇主纳税是以联邦税基为基数的,基余各州雇主纳税基数都比联邦标准高。
其中,15个州的征收基数有自动调整规定,税基一般相当于州平均工资收入的60%-100%。
税率:
各州采取浮动税率。
三享受待遇比较
德国:
失业补贴、失业救济、坏天气补贴、就业增补、改行培训、求职费用、等破产补偿、缩短工时补贴
美国:
联邦和州基本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和州附加失业保险项目、退伍军人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公职人员失业保险项目、铁路工人失业保险项目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条件
德国:
(1)必须是失业人员。
(2)必须到劳动局进行失业登记。
(3)必须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5)必须具有“候补资格”。
美国:
(1)失业者能够且愿意重新就业。
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就业机构登记,且积极寻找或接受合适的工作
(2)对失业者的就业和工资收入状况有要求。
一般是申请津贴前一年多时间内至少就业半年,且工资收入总额不低于每周失业津贴额的30倍或最大季工资收入的1.5倍。
(3)40多个州规定,失业者在领取津贴前必须有一个等待期,一般为一个星期。
这样可以减少短期申请,降低津贴支出和行政费用,提供时间处理申
(1)工伤风险及范围
德国所有的职工、农民都属于法定事故保险的参保人。
保险范围不仅包括上班发生的事故,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参保人数约为全国人口的50%。
事故保险由专门的合作社负责,保费由企业交纳,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美国各州工伤赔偿法规定保障的工伤风险一般应包括受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或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所有伤害和职业病。
当然,如果伤害是由于工人故意或酗酒后引起,则不能得到受伤补偿。
工伤保险中的工人范围实际上并不包括所有工人。
一般地,家庭佣人和农业工人均在范围之外,仅有少数几个工人的雇主也不必投保工伤保险。
故目前美国并非所有的工人或雇员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2)投保人的权益:
德国:
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医疗费,致残者在正式退休年龄前可领取相当与工资的80%的伤残津贴,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费用;如参保人身亡,本人丧葬费、配偶和子女的抚恤金。
美国:
根据工伤赔偿法,工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分为两类:
第一类,现金赔偿。
用于补偿工人因患病而减少的工资收入。
一般为每周支付,金额不少于该工人伤病时周平均工资的2/3。
因工伤而长期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现金赔偿主料为本人工资的2/3,赔偿期为终身支付。
长期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在医治期间可得到暂时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现金赔偿,遗属也可以得到现金津贴。
第二类,医疗费补助。
最初的工伤赔偿法均未规定伤病医疗费补助,但现在各州工伤赔偿法均规定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补助开支已占工伤赔偿金总支出的1/3。
雇主遵守工伤赔偿法的方式
德国一般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部门四方负担。
政府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一般占1/3以上的份额。
参保人月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1.7%缴纳养老护理保险税,企业和职工各交50%。
美国护理保险财源主要是来自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除与被保险人年龄相关外,还与投保人选择的最高给付额、给付期和等待期等因素有关。
最高给付额越高,给付期越长,等待期越短,保费就越高
德国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
美国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但健康状况差的人一般不能投保
德国,婴儿刚出生,父母就可以得到抚养费。
给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补贴各为220马克。
给第三个孩子的补贴为300马克,第四个孩子的补贴为350马克。
1998年的子女免税金额为6912马克。
此外,从1986年开始还为每个孩子向父母提供24个月的教育津贴,每月600马克。
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3年的抚育假。
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向低收入者按期发放的生活费。
救济对象是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贫困者。
主要是四种人:
一是无工作的人员;二是因疾病贫困者;三是酗酒、吸毒人员;四是无家可归者,如流浪乞讨人员等。
在德国,负责社会救济的福利办公室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在综合考虑申请者的个人状况、财力状况、家庭状况及是否曾向其他福利基金申请救济等因素后,确定给与合适的救济方式。
社会照顾是对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特定困难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
分为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状况照顾两类。
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由城镇政府负责管理,无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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