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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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第一章指引总则
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降低经纪机构执业风险、提升整个经纪行业的社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地产居间、租赁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包括持牌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经纪活动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的意愿都不能也不可能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劳务,这种劳务不同于普通的劳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其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行业情况,与委托当事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很容易在经纪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隐瞒、欺诈的行为,损害委托当事人的权益。
而且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些是委托人不能立刻发现的,有些甚至是长期也难以被发现。
因此,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来说是必须遵循的准则。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物业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瞒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
经纪人和经纪人助理如没有遵照或遵从《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可能会被视为并非《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下经纪人的适当人选,继而影响他们在深圳市内的执业资格,并可能因此受到相应处罚。
房地产经纪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指引的一切解释权归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所有。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
按份共有
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揭
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的行为。
差价
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产权过户
指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过户手续。
诚意金
又叫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
指的是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表达购房的意愿。
诚意金不单出现在三级市场,二级市场上也出现。
但目前,已规定二级市场上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诚意金,但三级市场还没有监管。
承租人
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法定房屋消费者。
出租人
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担保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的行为。
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定金是一种债务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规定:
买方违约,定金由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独家代理
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
独家代理需要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经纪人有独家销售该物业的权利,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内,其他任何人包括业主售出该物业,独家代理人仍然有权获得佣金。
二房东
承租人将自己租赁的物业转租给第三方,这种承租人被称为“二房东”。
二手房
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屋期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居间
是指以房地产或有关房地产的业务为对象,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和机会,通过居间协调,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人依法取得合理的中介报酬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证
是房屋土地权属凭证二合为一,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
房地产经纪
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俗称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经纪机构
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指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证书的经纪人员。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租赁
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交房保证金
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物业和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
买方代理
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仅与买方建立房地产代理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卖方代理
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仅与卖方建立房地产代理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委托代理人
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经纪人员。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协议
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
违约金
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主要体现惩罚性。
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现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
业主
指物业产权人。
押金
指业主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客户收取一至三个月不等租金额的租赁定金作为为违约时的一种担保。
佣金
指房地产经纪人在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介绍人,完成委托人的经纪服务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劳动报酬。
资金监管
指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各项资金交由银行,通过房地产交易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转租
指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金额
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可按月计算也可按年度计算。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一、信息公示方面
1、告示责任
为使委托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合同之前,对其主体资格有一定的了解,以初步确保经纪合同的效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1)营业执照;
(2)备案证书;
(3)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
(4)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
(5)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登记情况、联系电话;
(6)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7)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8)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9)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10)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
(11)投诉方式和渠道;
(12)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2、告知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下列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事项:
(1)委托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可选择的房地产交易方式;
(2)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交易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3)应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文件和证明;
(4)房地产交易应办理的手续、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委托人代办的事项;
(5)标的房屋在权属、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发票的样式和内容;
(7)经纪业务完成的标准。
因告知不清或者告知不实,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3、房源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必须附有房源编码。
二、资料处理方面
1、房地产经纪合同
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规则》、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以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文)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必须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示范文本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对具体从事居间业务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助理,必须在《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签字。
2、重要文书、业务记录和资料
(1)重要文书签章
为将经纪合同责任落实到每个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增强承办房地产经纪人的责任心,切实保护委托人利益,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书面告知材料等重要文件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章,并在文书上注明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2)业务纪录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业务纪录。
(3)资料保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纪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开具发票。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价部门的规定。
,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佣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除佣金以外的经纪活动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活动费用。
四、机构间合作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可以合作完成一项房地产经纪业务。
合作的机构之间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合同完成的经纪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禁止以转让业务为名规避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
合作完成经纪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佣金。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为经纪业务的承办人,执行经纪业务,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承办人可选派注册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为经纪业务的协办人,协助执行经纪业务。
承办人委派协办人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载明,对协办人执行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根据所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种类不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范围也有所不同。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可以独立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其中: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行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从事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
为保持经纪活动的公正性,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回避,但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三、行业自律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经理事会授权,作为行业自律的纪律组织,依照《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的规定,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按照其违反规定的性质不同及所承担法律责任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个方面。
1、民事责任
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处以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格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已经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宗旨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牢记并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在业务中诱导、指使委托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采取假赠予、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不得明知无交易或交易方式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仍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2)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3)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
不得在脱离、隐瞒、欺瞒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不得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
(4)不得招揽已由另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的经纪业务;不得承接、承办自己不能胜任的经纪业务;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
(5)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6)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特别是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委托人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8)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保障交易自己安全。
(9)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10)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11)严禁损害行业的信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自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行业的公信力。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缴纳税费。
(6)接受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
(1)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2)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3)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
(4)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应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5)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6)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未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8)必须详细向客户解释清楚整个交易流程,特别是需要客户协助处理的部分,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9)必须详细向客户解释清楚服务佣金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费用收取标准,如物业转移时产生的所有税费、抵押物业的赎楼担保费、赎楼利息、提前还款罚息、物业评估费、“实收”包含的费用等。
(10)定期向卖方做销售情况汇报。
(11)经纪人员应了解委托物业自身及周边环境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
二手房买卖流程图
卖方放盘
买方寻盘
签署售楼委托合同书
经纪人员带买方实地看楼
签署看楼协议书
达成交易协议
签定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买方缴纳定金,银行监管
如旧房地产证在抵押必须先赎回
银行监管购房余款(除定金)
买方申请抵押贷款
签定《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
办理房地产证过户手续
将新房地产证抵押给银行
剩余楼款结算
银行放款
交楼
一次性付款
按揭付款
一、卖方放盘
1、步骤
(1)询问卖方放盘物业的项目名称、地址、单元号、面积大小、楼层、朝向、内部装修等信息;
(2)询问物业产权状态:
是否抵押、是否存在共有产权关系、是否存在租赁关系等;
(3)要求卖方提供该物业完整、清晰的房地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核对卖方身份;
(4)要求卖方填写并签署《售楼委托合同书》或《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书》。
《委托售楼确认书》或《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书》中的相关信息必须要与房地产证中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可出现与房地产证不吻合的信息;
(5)要求卖方填写并签署《房屋现状说明书》。
委托人提供虚假、失实资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权拒绝为其服务;
(6)要求卖方提供物业钥匙,并提供“钥匙收条”给卖方。
如卖方不同意放钥匙,则每次看楼需提前告知卖方,以便进入待售物业看楼;
(7)告知卖方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8)告知卖方告知出租方经纪机构服务的流程、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时间和方式,及提供估算的《交易费用明细表》,但需明示卖方此明细表只是估算,仅供参考;
(9)告知卖方经纪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投诉渠道及电话,及法律法规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10)在卖方离开后,及时到现场核实《房屋现状说明书》的内容,并通过“二手房源信息系统”核查物业产权情况;
(11)及时将卖方的放盘信息录入“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获取房源信息编码,并针对该物业作适当的推广。
2、表格(该填写或收集的资料文件)
(1)房地产证复印件
(2)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3)《售楼委托合同书》或《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书》
(4)《房屋现状说明书》(含物业装修情况、家私家电配置及新旧情况等,所以不限于纸面形式,可配合相关影像材料)
(5)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物业的声明(若存在共有产权关系)
(6)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若存在租赁关系)
(7)物业钥匙收条(视情况而定)
(8)《交易费用明细表》
3、行为规范
·责任
(1)必须详细向客户解释清楚整个交易流程,特别是需要客户协助处理的部分。
(2)必须让客户清晰、准确、完整填写《售楼委托合同书》或《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书》中的内容,特别是业主姓名、业主电话、报价、委托期限、有效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正确的楼盘名称、楼盘地址、楼层单位、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
(3)必须告知卖方,如签署了《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书》,卖方在独家委托期间,可以再委托其他代理人、经纪机构、第三者或自行出售该物业,但无论物业是否由本机构售出,都需支付相应佣金。
(4)由于物业转移税费的收取标准由政府制定,不同时期可能存在不同的收费标准,经纪人员必须向客户详细解析,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
(5)每过3天,至少向卖方做一次销售情况汇报。
(6)经纪人员应在卖方放盘后,及时考察委托物业自身及周边环境,包括:
A、物业结构(砖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建筑形式(板楼、塔楼等)、户型格局(实际使用面积)、建筑质量、内部设计、装修及楼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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