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docx
- 文档编号:24128638
- 上传时间:2023-05-2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50KB
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docx
《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关系部分授课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我叫王洁今天负责为大家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律关系部分的内容。
各位调解员同志是奋战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的人,工作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要是没有你们的辛勤工作,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层出不穷,要是没有你们就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这里,我想先向各位致以诚挚的敬意。
大家知道,中国的经济正在高速发展,整个社会也进入了社会形态转型期,这种大环境下必然会出现非常多的矛盾,如何化解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结合实际环境就决定了我们工作的核心就是息诉止讼,化解纠纷,将矛盾尽量平息在基层。
我国的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能明法析理,将人情与法律相结合。
也就是近年来一直提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那么,下面我将为大家讲解一些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
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这个大家庭又包含着千千万万个小家庭,要组成一个小家庭就要用到《婚姻家庭法》了,这第一步就是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有三个:
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达到法定婚龄(大家知道根据婚姻法规定适婚年龄男性为22周岁以上,女性为20周岁以上)、三是遵守一夫一妻制。
消极条件有两个: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也就是我常说的禁止近亲结婚。
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在具有三个积极条件并且没有违反两个禁止条件的情形下一个家庭就顺利组成了。
我们知道在基层工作经常会遇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因为财产问题引起的纠纷。
那么明确什么是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对于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典型的就是经商、做生意的利润。
3.知识产权收益,如稿费、商标、专利权收入等等。
4.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等等。
以上所说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所谓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一方赖以生活而对另一方而言又没有实际使用意义的物品,比如一方是腿部有残疾的人,那么他的轮椅对另一方就没有使用意义。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
在明确了结成婚姻的条件和夫妻财产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离婚。
我们基层的工作中离婚案件是一种经常遇到的类型。
我国历史上自西周时期就建立了完整的婚姻制度,到宋朝时在离婚制度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具有非常明显的封建性质,漠视妇女的权益。
时至今日,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已经非常全面,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非常完善。
离婚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协议离婚,这是夫妻双方争议较小互相达成谅解后,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好合好散的形式。
但实践中这样的结果还是比较少见的。
离婚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我们常见的裁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是离婚判决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以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是说这样的案件就不能进行调解,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是较为谨慎的,因为一旦离婚判决生效,当事人就不可能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生效的判决。
所以,法律为这类离婚诉讼留了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调解。
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是很谨慎的,有句俗语说宁拆七层塔,不破一桩婚。
可以看出就婚姻关系而言调解的意义是重大的,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好比一个沉迷赌博的男人,也许没离婚的时候还会在意妻子的管束,还会留存一点对家庭的责任感,但如果离婚了就完全不受道德约束了必然会在赌桌上越陷越深,要是子女还判给他抚养,那孩子的生活、教育、安全、身心成长等问题肯定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
有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中,来自离婚家庭的青少年所占的比重很大。
一个完整的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意义重大的,所以我国《婚姻法》中才会一再强调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会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还对怀孕女的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
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就目前来说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较为弱势的方面,对男性有一定依赖性。
那么法律就要对女性提供高于男性的保护,以使女性在法律面前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条规定中终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记得看过一个电视剧中有这样一段情节,一对男女在城市里打拼,生活压力很大因此婚后多年一直没有子女,突然有一天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丈夫就带着妻子去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完后对丈夫说“恭喜你,你妻子怀孕了。
”夫妻俩激动万分,非常高兴的回家庆祝去了。
可是没过多久,妻子公司有一个升职的机会,但公司规定要升职三年内不能生孩子。
这让妻子很为难,后来妻子权衡再三终于决定以事业为重,就背着丈夫偷偷把孩子打掉了,可是这纸里包不住火啊,丈夫很快就发现了。
于是大发雷霆,夫妻俩大吵一架后丈夫提出离婚,结果很快俩人就离了婚。
看到这我就很疑惑,这婚姻法里明确规定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允许提出离婚啊。
专门查了查法条,确认自己的没错后,我还在电视台的网站上留言了,结果也没什么反应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另外,法条上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如果不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将会给男方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
设想一下,一个男人为了家庭辛苦打拼,努力为将要出世的孩子挣奶粉钱,可是当孩子出世了却发现这孩子竟然是黄头发蓝眼睛时,这样的打击估计谁也承受不住吧。
如果这时候再不赋予他起诉离婚的权力,就太违背人情了。
以上讲的是离婚的两种方式,那么下面我来讲一下离婚诉讼进行中发生的几种法律事件。
1.财产分割。
财产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最难调解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
(一)关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实践当中经常存在所谓的私房钱现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自己的财产收入,甚至隐瞒自己的房产、汽车等昂贵财产,抛开道德关系不谈,仅从法律上看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义务不但体现在两性关系上,同样体现在共同财产问题上,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这里的共同财产不但包括明面上的财产,还包括被隐藏的财产。
对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不但做出了可以不分或少分的惩罚性规定,还赋予了另一方就财产问题重新起诉要求分割的救济途径,可以说对这种隐瞒行为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
有个真实的案例是这样的, 张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1988年大学毕业后一同分到某中学教书,1989年登记结婚,1991年生一子小张。
1996年学校实行房改,张某和李某共同购得一套三居室住房。
1997年张某辞职下海,就职于某电脑公司,并很快升至主管,收入丰厚。
2000年开始,双方有所疏远,2001年底,张某的公司奖励给张某一套四居室住房,价值30万元,张某将此房给其父母居住,但并未告知李某。
2002年初,双方开始分居。
2002年中,张某又花20万元购得一辆轿车,同样未告知李某。
双方分居后均感觉分歧越来越大,于2003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
小张由李某抚养;原共同购买的三居室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每月支付儿子小张的抚育费700元。
由于张某的刻意隐瞒四居室房屋和轿车未纳入分割。
2004年春节, 李某偶然得知张某还有房产和轿车,到有关部门一查,果然如此。
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房屋已升值到45万元,轿车的市场价只有14万元。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到以下结论,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张某下海后所获得的工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就职的电脑公司奖励给他的四居室房屋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购买的轿车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收入购买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这样一来,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本应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和轿车却并未纳入分割的范围,无形中造成了李某实际分得的财产少于应当分得的财产。
一审法院在审查之后判决四居室房屋归李某,轿车归张某。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出对张某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对他是很不利的,这样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带有对张某行为的惩罚。
离婚案件中另外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子女抚养的问题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较为详细,也较为合理。
由于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展开了。
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在子女抚养问题上,2岁以下的儿童,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判给母亲抚养,因为女性天生比较细致,更有利于照顾孩子的生活,只有极个别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跟随母亲生活对孩子的成长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这时才会判给父亲,例如母亲患有严重的疾病等等。
而对于2岁以上的儿童,我国遵循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成长的原则。
这会考虑到父母个人的受教育程度、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惯、个人收入情况、家庭背景等等复杂因素。
但无论最终抚养权由谁获得,作为孩子的父母,这种血亲关系是不可能断绝的,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会被赋予法定的探视权。
子女问题之后就是比较复杂的债务清偿问题了。
原则上了来说,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而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
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债务,而一方又死亡的,那么另一方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有三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是婚前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承担的。
当今社会房屋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奢侈品,房价的不断飙升导致很多适龄青年因为无房而不能结婚,或者成为我们常说的房奴,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有一个同学,他跟他妻子都是从甘肃农村考到西安上学,毕业后留在西安的,虽说西安的房价跟北京、上海比不成,但对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年轻人来说依然是难以承受的,再加上家里能提供的支持非常有限,想要在西安买房就得靠他们两个人的努力。
在工作一年后两人决定结婚,但房子问题依然很难解决,经过反复考虑两人还是决定要在西安买房,于是两人都分别问自己的同学、朋友筹集首付款,几经周折终于凑够了首付的费用。
对于这个时候的债务,由于两人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此时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在缴纳了首付款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组成了家庭。
婚后两人一起努力偿还首付的借款和银行的贷款,此时婚前的借款和婚后的贷款由于都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而使用共同财产偿还。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一方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自己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约定的方式直接转化为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少见的,但这种约定必须是经过债权人同意的,不能由夫妻在离婚时自行约定,否则将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约束力,此时夫妻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偿还。
第三种情况,是时下一种新兴的生活方式造成的。
时下一些家庭,夫妻在结婚之初就约定好将来个人收入归个人支配,就是常说的各花各的。
此时如果发生共同债务应当如何界定呢?
按照民法通则的精神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订立分立财产约定的,在发生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要看债权人对这种约定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可视为认同这种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又夫妻双方按照个人债务,分别承担相应的比例。
而如果债权人对此不知情,则此种约定依然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夫妻双方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以上,是我总结的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
最后我将为大家讲解几个基层法律工作中常见的几种问题。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
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离婚后若发现当初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的诉讼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了。
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
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
解释
(二)明确规定的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
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
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对此我的看法是,礼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双发结成家庭,而一旦结婚之后礼金就可以视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礼金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这部分礼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近几年房价上涨的很快,往往结婚时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价值已经有了很大提升。
为此会产生争议到底房屋在财产分割时应当按原价分割还是按现价分割。
如果:
(1)双方均要房,法院可以组织竞价,就类似于拍卖价高者得。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到此,今天的讲解就告一段落了,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肯定有很多部分讲的并不到位,希望大家理解。
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起学习婚姻家庭法,如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欢迎大家多多指正。
希望今后能有机会再和大家一起学习其他法律法规。
再次感谢大家的聆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民 调解 培训 法律关系 部分 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