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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组织有限企业单位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为更好的服务于投资者实现不同的费率需求,根据《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6日起对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特征将本基金划分为A类(原来的基金份额,代码:
050002)、C类(代码:
002385)和R类三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的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2、C类、R类基金份额销售币种:
人民币。
3、C类、R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C类、R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C类份额具体办理时间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5、C类、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C类基金份额销售方式暂时为博时基金直销,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6、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具体收费方式请关注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但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0%。
7、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以及计算方法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现在的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8、C类、R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C类、R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10、其他事项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但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R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4)、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和“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对“原基金合同”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二、释义”中增加内容:
“A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2)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召开方式”中增加内容:
“3、本基金R类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
(3)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修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特征,将基金份额实施分类,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
“三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R类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
(6)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中将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修改为: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
(7)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原则”中增加内容:
“4.本基金三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原来的第4条顺延至第5条。
(8)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中将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修改为: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R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
(9)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将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R类基金份额采用固定赎回费率0.125%。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0.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0)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将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R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
销售服务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11)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
(12)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中增加内容:
“(5)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R类份额的情形”。
原来的第5条顺延为第6条。
(13)在“十一、基金转换”中将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4)在“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本基金R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R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5)在“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中将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16)在“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内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原先的3-7依次顺延为4-8条。
(17)在“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18)在“二十一、基金收益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9)在“二十一、基金收益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修改为:
“3. 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两类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20)在“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中将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为: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
2、对“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1)在“五、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中将
“1.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修改为:
“1.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2)在“六、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估值方法”中将“估值方法”的修改同合同修改部分”
(3)在“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3.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修改为:
“3.R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两类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5)在“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将: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修改为:
“十四、基金的费用”。
(6)在“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增加内容:
“(三)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R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在“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中将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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