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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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2018-2020)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关于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扩大我区屠宰企业品牌影响力,根据农业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全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三年行动计划,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一、建设目标
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分阶段逐步推进。
2018-2020年,在全区率先建设一批标准化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标准厂”),达到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2018年建设10家以上,力争每个盟市至少1家,到2020年建设40家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设施标准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布局合理,厂区和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设施完善,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
设备齐全,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安全生产等设备。
(二)环境整洁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工作到位;环境卫生,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要求,定期清洁消毒。
(三)生产规范化
工艺科学,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流程顺畅,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
制度完备,屠宰质量管理,肉品质量控制,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入场查证验物,记录等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人员配备合理,屠宰操作、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建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检验室),并开展“瘦肉精”自检,水分含量和其他相关项目检测;严格落实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
能够及时完整上传农业部畜禽屠宰监测系统要求的各种信息。
建设自有肉类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具备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产品能够溯源查询,并积极与市场监督部门开展的“放心肉”超市建设衔接。
建有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四)处理无害化
污水排放及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等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污物、废弃物、病害畜禽及病害产品处理方法得当,搬运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管常态化
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地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确定监管内容,开展规范化监管,推行监管公示,将监管责任人、责任告知、巡监抽检内容、企业公开承诺等内容上墙。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建设要求
参加标准化建设的畜禽屠宰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三)近两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四)有2个以上(含2个)屠宰品种的只能确定1个品种;(五)上一年度年屠宰量要求:
猪2万头以上,羊5万只以上;牛4000头以上;禽类100万只以上。
四、建设程序
(一)申请标准厂建设
按照畜禽定点屠宰厂自愿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审核确定参加标准化建设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申请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二)开展标准厂建设
畜禽定点屠宰厂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中标准厂建设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验收、检查时备查。
(三)组织标准厂验收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进行自评。
自评合格后,编写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4),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向农牧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按照申请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表》(见附件5)逐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畜禽屠宰厂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牧业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畜禽屠宰厂”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加挂“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畜禽屠宰厂”标志牌。
(四)生猪屠宰标准化厂、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验收程序、挂牌名称等按农业部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
自治区农牧业厅成立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适时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处,负责指导各盟市组织实施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
(二)工作要求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要加大培训力度,及时对农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畜禽定点屠宰厂的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建设培训。
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知晓建设内容和要求,调动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积极性,营造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农牧业厅利用《畜禽定点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名录库》,每次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标准厂。
(三)监督管理
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厂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盟市要结合自治区和本盟市的“双随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厂建设条件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屠宰违法行为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须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标准厂称号;发现弄虚作假取得标准厂资格的,以及环保不达标的,停止生产经营18个月以上的,由挂牌、发证部门取消其称号。
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厂后续管理和监督,确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各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中旬,按照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把本年度建设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建设进度、经费使用管理、成效经验、存在问题等)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六、政策支持
(一)为全面推进全区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和引导各地屠宰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企业品牌化销售水平,从2018年开始,自治区畜禽屠宰监管实施绩效管理,对辖区盟市、旗县监督管理部门和任务完成好的屠宰企业给予奖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屠宰行业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二)为保障全区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和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区标准化建设实行申请备案制。
各盟市务于每年6月30日前以盟市为单位把本盟市下一年度标准化建设企业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纳入奖补范围。
(三)在强化组织领导的同时,地方各级农牧业部门也要加强汇报沟通,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政策,推动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标准化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提纲
5.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
6.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屠宰种类
屠宰企业
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
□屠宰□屠宰加工
上一年度屠宰量
(万头)
企业设计屠宰规模
(万头/年)
畜禽定点屠宰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排污合格证明文件
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标准化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汇总表
盟(市)农牧业局(盖章)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县
(市、区)
屠宰种类
年屠宰规模
(万头/年)
设计屠宰规模(万头/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
申请企业
企业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验收类型
标准化畜禽定点屠宰厂
屠宰企业
建设情况
设施标准化□是□否
环境整洁化□是□否
生产规范化□是□否
处理无害化□是□否
监管常态化□是□否
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提纲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基本情况概述。
二、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
三、企业环境、设施等硬件配备情况(即企业在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和处理无害化等方面建设情况)。
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控制等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即企业在生产规范化等方面建设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六、自评结果。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提高畜禽屠宰行业技术水平,配合全国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建设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建设内容和要求。
1.2农牧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适用本规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标准化建设验收和监督检查。
2.建设要求
2.1参与标准化建设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2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2.3近两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4有2个以上(含2个)屠宰品种的只能确定1个品种。
2.5上一年度年屠宰量要求:
2.5.1猪:
2万头以上。
2.5.2羊:
5万只以上。
2.5.3牛:
4000头以上。
2.5.4禽类:
100万只以上。
3.设施标准化
3.1厂区建设
3.1.1厂区应建有围墙,布局合理,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3.1.2生产区内应划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有物理隔离设施。
3.1.3生产区应单独设置畜禽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应另设,且产品与畜禽、废弃物在厂区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1.4生产区各车间(区域)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1.5严格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设计建造。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3.1.6生产区应设有待宰间(禽类除外)、隔离间、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检验检测实验室(检验室)。
各功能间面积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1.7屠宰车间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3.1.8屠宰间入口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
3.1.9屠宰车间应有动物通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官方兽医室等。
3.1.10地面、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采用不渗水、耐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
3.1.11车间内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形。
3.2设施设备
3.2.1应在畜禽接收区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卸畜站台、赶畜道等设施。
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3.2.2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3.2.3屠宰间入口处、屠宰间内适当地点、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卫生间内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3.2.4应配备与屠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备,畜禽装卸台及屠宰间、检验检疫操作台照明应符合要求。
3.2.5急宰间设在待宰间、隔离间附近。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3.2.6屠宰间内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水压8-12bar)冲洗设备和软管,且各软管接口间距小于25.0m。
3.2.7屠宰工应配备两套以上屠宰刀具,便于及时更换消毒。
3.2.8应按设计屠宰能力配备屠宰设施设备,配备畜体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机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离地不锈钢存放设施。
3.2.9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2.10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设施设备。
屠宰猪牛羊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培养箱、天平、高压灭菌器、匀浆器、离心机、漩涡振荡器、微量移液器等;屠宰禽类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培养箱、天平、超净工作台或无菌室、高压灭菌器、酶标仪(采用酶联免疫法时)、旋转蒸发仪或氮气吹干装置、匀浆器、离心机、漩涡振荡器、微量移液器等。
3.2.11设置了与生产相适应的检疫检验操作区,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3.2.12检验操作区设有检验脚踏台,胴体复验处或预冷间设置肉品品质检验盖印操作台。
3.2.13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供排水设备,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3.2.14屠宰全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尽量减少屠体、胴体和肉品与人员直接接触。
3.2.15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3.2.16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保证运转正常。
4.环境整洁化
4.1畜禽定点屠宰厂门面整洁,厂区环境干净卫生,厂区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4.2厂区主要道路及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4.3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应绿化。
4.4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
4.5厂区内污物、垃圾及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要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4.6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4.7所有消毒通道、消毒池应常年有消毒药水或者消毒药品,并能按规定更换。
4.8厂区内应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4.9生产车间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5.生产规范化
5.1屠宰厂应设有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应达到以下要求:
5.1.1应熟知涉及屠宰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1.2应熟知屠宰厂内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及其执行情况。
5.1.3应熟知屠宰厂生产流程和工艺。
5.2屠宰厂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
5.2.1检验检疫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5.2.1.1具有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
5.2.1.2经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培训且经考核合格,每年需参加在职培训。
5.2.1.3热爱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工作,服从官方兽医指导和监督。
5.2.1.4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5.2.1.5每厂至少3名检疫检验人员。
5.2.1.6检验人员应能够进行旋毛虫、瘦肉精、抗生素、水分、细菌等肉品品质检验项目的检测,能熟练操作相关仪器设备。
5.2.1.7应具有处置紧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能力。
5.2.2屠宰技术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5.2.2.1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专业培训且经考核合格,每年需参加在职培训。
5.2.2.2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5.3屠宰工艺要求
5.3.1屠宰过程应符合相关要求,屠宰操作应符合相应畜禽品种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5.3.2畜禽屠宰工艺流程严格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执行。
5.4检验检疫要求
5.4.1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应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5.4.1.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对生猪、牛羊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生猪)、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检,应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行处理,应对待宰畜禽或在屠宰过程中按要求进行水分、“瘦肉精”等检测。
5.4.1.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畜禽产品规格、数量、肉品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等。
5.4.1.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5.4.2畜禽屠宰检疫应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
5.4.2.1官方兽医应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5.4.2.2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背书制度。
5.4.2.3官方兽医应对屠宰厂检验检疫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5.5运输要求
5.5.1屠宰厂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
5.5.2屠宰厂应建有与屠宰和销售数量相适应的冷冻或冷藏库,保证畜禽产品存放。
5.6其他要求
5.6.1屠宰厂应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制度,对畜禽耳标进行回收,登记详实,耳标销毁影像资料齐全。
5.6.2屠宰厂应对畜禽实行静养制度,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
5.6.3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应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5.6.4屠宰厂应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5.6.5屠宰厂应在畜禽卸载区域建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及时清洗、消毒。
5.6.6屠宰厂应在屠宰车间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进入屠宰车间的人员必须更衣、消毒。
5.6.7厂区及设施、设备使用消毒药达到食品级安全标准。
5.6.8屠宰厂应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确需查看屠宰的人员,可在安全检查通道观看。
5.6.9屠宰厂应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畜禽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5.6.10不同岗位人员着装颜色应有区别。
5.6.11建设自有肉类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具备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
5.6.12产品能够溯源查询,并积极与市场监督部门开展的“放心肉”超市建设衔接。
5.6.13建有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5.6.14能够及时完整上传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要求的各项信息。
5.6.15屠宰厂如接受委托代宰,屠宰厂应与委托代宰户签订“委托代宰协议书”。
5.7屠宰管理制度要求
屠宰厂应建立:
畜禽屠宰生产制度、畜禽屠宰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瘦肉精”等物质检测制度、卫生清洗消毒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5.8台账和记录要求
5.8.1屠宰厂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进厂检查登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物质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产品出厂记录等。
5.8.2官方记录应包括入厂监督查验记录、检疫申报受理情况记录、宰前检查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检疫出证及标志使用记录、检疫证明回收保存记录、无害化处理监管记录、“瘦肉精”监督抽检记录等。
5.8.3台账和记录保存应在两年以上。
5.9安全生产方面
5.9.1屠宰厂的厂房、车间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9.2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使用方法。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处理无害化
6.1屠宰厂污水、污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流向不对合格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2污水应根据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排放浓度应符合相应环保指标。
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等排放指标应符合环保要求。
6.2屠宰环节产生的污物、废弃物,屠宰前确认的病害畜禽、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畜禽产品、召回畜禽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3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方法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6.4屠宰厂如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应签订委托无害化处理协议书,并建有需无害化处理物品暂存场所,按要求做好消毒。
7.监管常态化
7.1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区域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监管制度,确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
7.2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区域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应结合本区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畜禽屠宰企业至少每个季度完成一次瘦肉精抽检,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加大抽检频次,要求畜禽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以及卫生指标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3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区域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开展规范化监管,实行网格化层级监管,推行监管公示,鼓励统一制定“口袋式”监管程序,将监管责任人、责任告知、巡监抽检内容、企业公开承诺等内容上墙。
7.4畜禽定点屠宰厂所在区域的农牧业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屠宰监管机构)应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7.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出证工作。
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表
企业名称:
屠宰品种:
总得分:
建设内容
内容分类
具体项目内容
关键项
分值
得分
建设要求
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是
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是
近两年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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