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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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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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管理规定
Q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各参建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激励各参建人员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参与煤制油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承包商、总包、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释义:
(一)QHSE管理基金:
承包商工程合同价中建安费按比例进行预留的QHSE管理基金;
业主从承包商工程合同价中预留1%或100万元作为QHSE管理基金(工程合同价≥1亿元按100万预留,<1亿元按1%预留),并在首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承包商的QHSE管理基金被事故及违章等处罚扣除后低于50%时必须及时补足或由业主在最近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以及出现违章行为将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罚款直接从其QHSE管理基金中扣除,在工程结束时,剩余部分QHSE管理基金将无息返还给承包商;如未被处罚扣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30天内,该QHSE管理基金将全额无息返还给承包商。
(二)QHSE奖励基金:
承包商、监理因未履行合同责任或违法本规定而处罚的罚金作为QHSE奖励基金。
第四条职责
(一)安全质量环保部
1、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各监理、总包、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
2、在考核期内确认被考核单位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考核结果,统一备案,并向被考核单位提交考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考核兑现工作。
(二)施工管理部
协助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项目部、监理、总包、施工单位进行QHSE考核。
(三)各项目部
1、负责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2、负责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的QHSE管理进行考核。
协助安全质量环保部对总包单位进行考核。
(四)监理单位
1、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2、负责协助业主对工程承包方QHSE管理进行考核。
(五)承包商
1、全面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执行业主下发的各种工程安全、质量、施工管理规定。
3、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二章HSE处罚
第五条对各部门、承包商及监理的处罚细则。
(一)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1、现场施工过程中未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每次处罚作业负责人50元。
2、在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3、带小孩及其它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4、钻爬或跨跳大门、围墙、栏杆等,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5、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不佩带工作卡(或出入证),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6、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超过使用期限,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7、作业人员与作业许可证中填写的作业人员名字不相符;作业区域与作业许可证中填写的部位不相符;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作业负责人50元。
8、不遵守现场保卫管理规定,不服从保安管理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9、无故不参加公司HSE会议的,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10、未按规定上报HSE材料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1、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过期,仍从事该项特种作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13、在施工现场或设备容器内随地大小便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4、进入现场施工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违章行驶、违章停车、人货混装等,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5、机动车辆驶入生产区没有戴好阻火器,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6、代替他人在作业许可证票证上签字,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7、乱动非自己使用或分管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阀门和电器开关等,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18、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酒后上岗的,清除出场,并每次处罚责任人1000元。
19、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系挂安全带不正确;处罚责任人1000元。
20、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二)违反起重作业相关规定
1、吊车作业前没有对吊车本身及其所有附件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吊具和索具,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吊装下方存在交叉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起重作业区域没有进行有效地警戒标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吊车作业时,吊车支腿支撑不规范,处罚责任人200元。
5、起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溜绳,处罚责任人200元。
6、无关人员滞留起重作业区域,处罚责任人200元。
7、在停工或休息时,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违反“十不吊”(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清楚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地下物不准吊;斜拉斜牵物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小零散物料无容量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其中一项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违反临时用电相关规定
1、配线未执行三相五线制,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配电箱未上锁或未填写日检表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3、配电箱内配件设施(开关、漏保)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配电箱进出口接线无保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5、配电箱接线混乱、接线无固定、接零接地线无压鼻子、鸡爪子接头,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一闸多用、漏保失灵,过路、过沟、过水电缆无标识、无保护(无架空或埋地),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从上级配电箱到下级配电箱、从开关箱到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无保护零线引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电缆破损、电焊把线严重老化或破损,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照明线使用两芯电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0、手动工具无双重绝缘保护,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现场电缆凌乱,电焊把线凌乱,过路无保护,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2、每发现一处明线头,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3、电焊机的一次、二次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4、施工作业现场配电箱、电焊机摆放混乱,有一项不符合,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5、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没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没有加设防护套管,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违反动火作业相关规定
1、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危害识别,未制定或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特殊动火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3、电气焊作业,高处焊接火花随意地大面积溅落,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和警戒线,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4、动火作业点附近(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未清理干净或采取覆盖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在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附件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一处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违反气瓶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设备、机具、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进入现场使用的,每台或每辆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区域不拉设警戒线,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无符合要求的检查标签,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许可作业有监护要求,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人擅自作业的,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作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6、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完善,未及时整改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8、挖掘作业时在挖掘区域没有设置警戒线,不围护或围护不符合要求,无人员通道或者出入口不合适的,不按规定放坡、支护,或土方堆放不符合规定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9、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机械、主要材料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和堆放,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随意倾倒工程垃圾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1、土石方、垃圾运输途中,沿途散落的,有一项不符合,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2、未经批准任意开挖;施工机具、材料占用消防通道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3、从高处向下抛掷施工机具、材料、杂物等,或造成高处坠物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14、未按规定及时向业主安全质量环保部上报各类事故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及以上:
1、违反施工规范、程序、方案,且不服从管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3、挖掘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
4、未经批准利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框架、基础等作受力点或锚点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违反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搭设不符合规范,并投入使用的。
7、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水、电、气、风的。
9、在易燃易爆区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的。
10、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作业的;或使用无效的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的。
11、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派无安全人员资格证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
12、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13、实施爆破和射线作业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通知相关部门或不按批准时间进行作业的。
14、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程序进行气体含量检测分析的。
15、在没有办理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方案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施工。
16、擅自修改已审批的施工方案。
17、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
18、存在的严重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9、拒不接受HSE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2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2、未能落实符合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未能提供满足国家监督部门验收资料的。
23、未能落实符合消防法规的设计要求,未能提供满足国家消防监督部门验收资料的。
24、违反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对于违反业主HSE管理规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对于拒不执行管理规定、不接受处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清除出场。
第三章质量处罚
第八条对监理处罚
(一)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罚款10000元;总监理工程师的上岗、更换必须有监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经业主同意,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每次罚款5000元;总监理工程师保证到位率不应低于70%,即每月不少于21日历日,如少一天则监理单位应当承担500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
(二)业主应对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人员监督,建立严格考勤制度。
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在岗,则业主对监理单位每人每天罚款200元,如同一人员罚款达3次(不含3次)以上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将其更换。
(三)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内上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制定合理的管理模式及拟派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拟用于本项目的仪器、设备。
对项目已经开工无监理规划的罚款1000元。
(四)对分部分项工程已经开工,无监理细则的,罚款500元。
(五)项目监理仪器、设备不能及时到岗,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测需求的,要求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处罚1000元。
(六)凡发现应该旁站监理而没有旁站监理或未做旁站记录,业主现场代表第一次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第二次被发现时,则业主对监理单位罚款500元,第三次再被发现时,业主应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员,并对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
(七)监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如发现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时,经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达三次(监理单位人员累计,不含3次)以上时,业主对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人次。
(八)对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而被清退出施工监理现场,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业主可以书面向建设行政部门,提请对违规人员作出惩罚。
(九)项目监理单位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要求,到达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工地的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工作,如人员数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业务能力差不能胜任监理岗位的,则每人每天罚款300元并清退出场。
第九条对承包商处罚
(一)质量事故
承包商发生质量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业主还将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万元,承包商项目经理按规定追究责任后驱离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
2、发生一级重大事故,罚款50万元,承包商项目经理按规定追究责任后驱离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
3、发生二级重大事故,罚款30万元,承包商项目经理按规定追究责任后驱离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
4、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罚款15万元,承包商项目经理或质量经理按规定追究责任后驱离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严重警告项目经理一次(两次严重警告必须立即离开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
5、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罚款5万元,承包商直接管理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后驱离现场且不准再次进入;
6、发生一般QHSE事故,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罚款5000-20000元;
7、由于承包商原因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事故、治安事件、职业健康事故、环境事故、车辆事故及其它事故,核算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误工、治疗等在内的总损失后,依照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并予以事故总损失的20%进行处罚。
8、对承包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死亡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承包商,一律列为不合格承包商,三年内不得参加业主的招投标活动。
(二)发生质量问题
在日常抽查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下列规定罚款以外,在本季度考核时核减该单位相应分值。
1、施工现场凡发生违章行为及违反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除对当事者处罚100-2000元(视违章情节而定)外,还对相关环节管理责任者予以追究并处相同额度处罚。
2、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对该单位处罚1000-3000元。
3、工序验收验评未进行转下一道工序者,罚款3000元。
4、无质量计划或质量计划未能及时实施、流于形式,有一项者对其单位处罚1000元;各级质检人员不到位,每人次对单位处罚2000元。
5、进场材料未按规定报验就投入工程使用的,除责令按规定报验外,每次罚款1000-3000元。
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我行我素,将对该承包商的相关责任人清除出场。
6、未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者除责令返工,消除隐患直至整改合格外,处罚5000-50000元。
7、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的,一经发现,处罚该单位质检人员500元及质量部经理1000元。
8、工程项目开工施工单位无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审批除外)、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无分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无技术交底的,除限期整改外,每项罚款500-2000元。
9、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各方参加检查验收,或未按政府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在停检点通知检查验收的,除按规定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外,每次罚款1000-5000元。
10、计量器具超期、不合格使用、未经检验的,责令停工整顿。
处罚承包商500-2000元。
11、焊接材料不符合规范使用的、焊接工艺措施不当者,停止违章作业外,处罚承包商500-2000元。
12、施工单位应做到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对施工技术资料滞后10天以上者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无资料或资料造假的给予罚款1000-3000元。
13、同一件违规事件被发现第二次者,对该单位主管质量的副经理、质量部经理处罚800-5000元,并取消本季度考核的评优资格。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程序解释权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二十五条本程序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罚款通知单
违章单位
提出单位
提出人
时间
处罚事由(如需要后附a.初始调查报告b.违章行为照片c.其他):
最终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元整。
审批意见
施工管理部(或公用工程部)
安全质量环保部
分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YTYL/QHSE/GS008-JL001编号:
XX-XXX-XXXXXX本通知单一式三份,受罚单位、业主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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