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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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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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2010年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根据《2010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穗教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0年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2.凡2004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为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区教育局(由居住地所属小学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小幼科审核批准后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的,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3.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4.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
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向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
5.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对入学儿童的父母“让单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经查实可举证的,可确定证明材料无效,并由出具证明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情况
1.新住户
一是购买二手楼业主,但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3年级的适龄儿童;二是对在2010年5月新生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具备居住条件的,且符合地段生界定条件的,如果对口学校没有学位,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2.租住户
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
如果在同一住宅单元现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均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家,符合人户一致且是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作地段生接收。
否则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4.其他情况
一是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二是不以择校为目的,因客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与父母分户,或没有房产的特殊情况,能提供有效证明,要求在唯一居住地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
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三)小学招生计划2010年小学招生计划
班、人数
学校
毕业班
2010年拟招生
班数
人数
班数
人数(每班45人计算)
怡园小学
5
227
5
225
荔园小学
4
169
4
180
下沙小学
4
185
4
180
文冲小学
4
169
3
135
茅岗小学
5
221
3
135
横沙小学
4
146
2
90
姬堂小学
2
83
2
90
南岗小学
4
176
4
180
夏园小学
3
103
3
135
沙步小学
3
130
3
135
庙头学校
3
123
3
135
沧联小学
3
106
2
90
南湾小学
1
35
1
45
长洲岛小学
3
101
3
135
深井小学
2
61
2
90
石化小学
4
186
3
135
港湾小学
4
136
4
180
新港小学
3
120
3
135
文船小学
6
268
4
180
黄船小学
2
75
2
90
省电力一局学校
2
75
停招
停招
鱼珠小学
1
45
2
90
区属学校合计
71
2940
61
2745
黄埔同仁学校(含同仁广冶校区)
6
185
4
180
东晖学校
4
181
2
90
东联小学
3
104
3
135
同心学校
2
82
停招
停招
国光学校
4
176
3
135
利民小学
2
78
3
135
海地学校
2
70
6
270
泰景中英文小学
3
117
4
180
育才学校
4
175
2
90
中山大学附属学校黄埔实验小学
4
166
4
180
才晖小学
3
137
3
135
同德学校
2
74
2
90
春晖学校
4
142
3
135
恒威实验小学
4
135
4
180
万科城市花园小学
2
92
2
90
民办小学合计
47
1844
45
4770
合计
118
4784
106
4770
(四)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日期
工作内容
4月29日(周四)
小学招生工作会议
4月30日(周五)
学校公布招生简章
5月15日—17日
(周六、日、一)
新生报名
6月4日
各区交换名单
6月11日(周五)
发放《新生注册通知》
6月20、21日(周日、一)
新生注册
8月27-30日
补报名
9月15日(周三)
统计数据备案
二、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我区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在毕业小学对口中学升学。
2.户籍在黄埔区的小学毕业生,在民办学校小学毕业,需要申请到公办学校升学的学生;或在公办小学毕业,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的居住地升学的,经区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按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①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的申请书;②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关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3.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4.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照顾借读生条件(见附件1)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在区外小学就读的由家长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区内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由就读学校统一向教育局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市86中分校、市123中学、石化中学今年招收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
体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将根据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二)初中招生范围调整意见
由于初中学校的学位情况有所变化,适当调整部份初中学校对口招生范围:
1.沧联小学对口升入市87中学;
2.电力学校接收部分跨入南岗地区户籍的学生。
(三)初中招生计划
1.区属学校
中学
对口小学
中学毕业班数
中学毕业生数
2010年拟招生人数
2010年拟招生班数
市84中学
长洲岛小学
5
214
146
4
深井小学
黄船小学
市86中分校
怡园小学
10
530
560
11
下沙小学
泰景小学
市123中学
荔园小学
8
364
481
10
横沙小学
茅岗小学
市87中学
南岗小学
7
313
301
7
沙步小学
沧联小学
石化中学
姬堂小学
8
344
373
8
石化小学
文冲小学
万科小学
双沙中学
文船小学
4
161
166
4
港湾中学
港湾小学
8
328
250
6
中大附小
恒威小学
鱼木学校
新港中学
新港小学
4
171
262
6
夏园小学
南湾小学
庙头学校
电力学校
电力学校
2
67
75
2
庙头学校
无
3
126
0
0
总计
59
2618
2614
59
2.民办学校
学校
2010年拟招生班数
2010年拟招生人数
同仁学校
4
200
东晖学校
2
100
春晖学校
0
0
育才学校
2
100
东联学校
0
0
国光学校
2
100
同德学校
2
100
海地实验实验学校
2
100
中大黄埔实验学校
4
200
合计
18
900
3.初中招生工作日程表
日期
工作内容
4月29日
召开小学升初中工作会议
5月11日
1、区中招办办理跨地段生、外地返回黄埔区升初中的学生审核。
2、办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审核。
5月18-20日
各小学完成升中报名工作,上交移交名册及电子版到区中招办;领取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
5月26日
各中学到区中招办领取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移交名册
6月22—23日
小学毕业生语、数、英考试
6月28日
各中学发放第一批录取通知书到小学
7月1—2日
初一新生报到注册(第一批)
7月4日前
各小学交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登记表至中招办;填好移交名册中小学毕业成绩并发送电子版到区中招办
7月6-7日
初一新生补录(第二批)
三、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市86中学、石化中学、市87中学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招收体育类、艺术类特长生(详见招生计划表)。
(二)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在初中阶段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0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职业高中的录取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四)高中招生计划
1.普通高中
招生学校
招生班数
公费生人数
择校生人数
合计
市86中学
16
620
(包括体育特长生10人)
100
720
石化中学
6
200
(包括体育特长生5人)
40
240
市87中学
6
210
(包括艺术类特长生20人)
30
240
全区总计
28
1030
170
1200
2.黄埔职业技术学校
编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制
招生总数
可供宿位
授课地点
1
数控技术与应用(数控加工方向、模具方向)
051107
3年
数控加工:
90
模具:
45
20
校本部
2
汽车运用与维修*
061500
3年
135
20
校本部
3
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商务)
061524
3年
45
20
校本部
4
机电技术应用(机电一体化方向)
070200
3年
45
15
校本部及联办企业
5
计算机及应用*
071100
3年
45
20
校本部
6
计算机及应用(网络游戏动漫设计)
071134
3年
45
20
校本部及联办企业
7
计算机网络技术
071300
3年
45
15
校本部
8
电子商务
090300
3年
135
20
校本部
9
国际商务(物流管理)
090401
3年
90
15
校本部
10
会计
100200
3年
90
20
校本部
11
幼儿教育
130100
3年
90
15
校本部
合计总数
900
200
四、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二)各中小学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任何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拒收本校对口地段学生。
对本校服务区内学生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无法解决,学校应主动向区教育局汇报,由区教育局组织协商解决,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校必须服从安排。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如地段生人数、统筹生人数、借读生人数、特长生人数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公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并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五)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我区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我区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七)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积极做好我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九)各校在完成地段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需由教育局将扩大招生计划等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必须在确保所有地段生学位的前提下,才可招收少量借读生,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班额。
同时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并且及时收缴、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禁止以收取实物(如:
电脑、空调等)替代借读费。
(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民办学校应将当年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
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
招收插班生、转学生要严格执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籍手续;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将不予验发毕业证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严格按照《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预测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区物价部门和教育局备案,不得超出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范围。
(十一)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招生秩序,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校园内作招生广告宣传,特别是学校和班主任不得向他们透露学生住址及联系电话,发现违规行为,学校领导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或参与者,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十二)各校招生工作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若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要熟悉招生政策及有关业务,对家长和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理性化解矛盾。
附件:
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备注
1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2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5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6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7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8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9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10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11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12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13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14
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注:
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附件2
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象
证明材料
备注
1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2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3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4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5
台胞子女
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6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7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8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9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10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11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注:
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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