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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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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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商品城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从事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租赁甲方(层/厅)号场地,面积平方米(以实际交付为准),用途以甲方划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经营种类。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 租金与管理费
本合同实行上付租的形式,即先付租后使用,乙方支付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摊位租金元/年,代三河市京贸物联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收取物业综合管理费元/年。
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第二次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第三次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第四次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支付时间为年月。
每次支付租金与物业综合管理费的具体日期以收费通知为准。
如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租,则租金仍按上述时间支付。
第4条保证金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摊位元的保证金,用于因乙方经营给消费者及本商品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付。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及附件规定或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商户违反商品城管理规定处置通知单》并扣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乙方须按《处置通知单》规定按时补交被扣除的保证金额,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给消费者及商品城造成损失或违反商品城管理规定扣除保证金的,超过保证金额的,甲方有权就超额部分向乙方追偿。
出现赔付情况后,乙方必须在赔付发生之日起叁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出现任何问题,则本合同终止后叁拾日内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未向甲方足额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对乙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条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
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摊位内货险、库房内货险、。
投保金额及保费的具体条款详见《保险协议》。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商品城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商品城的整体形象,包括:
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应对商品城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商品城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
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商品城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7、做好商品城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每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商品城当年租金总额的1%。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甲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亮证照经营。
3、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其中税金每月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商品城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约定的用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任何第三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包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一切法律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第8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壹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叁日未支付租金或物业综合管理费、税费等费用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叁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场地擅自改造、装修的。
10、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不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
1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所交保证金及孳息、剩余时间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拾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商品城内的经营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乙方无权要求减收相应租金,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及其他费用的,除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或其他费用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欠款付清日止。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乙方未使用期间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未使用期间的剩余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拾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
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叁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后乙方仍不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两倍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同时,乙方存放于租赁场地内的所有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的废弃之物,任由甲方处置,甲方亦有权采取包括停水、停电在内的一切认为必要措施收回租赁场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府及经过批准的拆迁,则自甲方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自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办理退租手续,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将所收乙方保证金及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乙方,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
合同签订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租赁合同附件
(一)
商品城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商品城秩序,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结合本商品城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商品城守则:
一、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亮照经营,不得出言不逊,不得打架斗殴,不得在商品城内饮酒、打闹、玩牌、下棋,不准带小孩进入市场,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禁赌博和一切封建活动,不准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除保证金的经济处置、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三、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品城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服从商品城管理,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严禁袒胸露背,严禁穿拖鞋,违者扣除保证金的经济处置,屡教不改者停业整顿。
四、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理经营,不得将经营摊位擅自出租、出售、出卖,一经商品城查出核实无误后,商品城有权将其摊位收回,其保证金及摊位租赁费不退。
五、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给购买商品的顾客开具销售票据或购货凭证,若顾客坚持不要,则经营者必须将票据或凭证妥善保管。
否则,经营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商品城有权对经营者进行处置。
六、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在商品出售十日内,在商品未经使用、未出现污损的情况下,必须接受顾客的无条件退货。
七、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经发现,解除合同,清出市场。
八、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在与商品城所签定摊位租赁合同的预定位置内经营,不得随意改变,扩大经营场地,不得设置摊外摊、摊前摊,违者予以扣除保证金的经济处置,情节严重者予以停业整顿。
九、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讲究卫生、爱护商品城内公共设施、环境,如有损坏,经营者应照价赔偿;商品城经营者按照摊位三包责任区实行摊位责任区的卫生干净、秩序良好、商品陈列美观。
摊位三包责任区界限为:
摊位两侧边沿线至通道中线所圈定的范围。
经营者在商品城管理范围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放杂物,违者予以扣除保证金的经济处置,情节严重者予以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十、凡在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必须服从商品城工作人员管理,尊重商品城工作人员的劳动。
十一、商户在一年中如违反合同及管理规定三次以上者【凭扣除保证金票据】,不论其任何原因,自行解除合同。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件
(二)
治安防火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有关治安及防火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商品城的防火安全及治安秩序,本商品城与()号摊位经营者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签定如下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并要保证严格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条款。
否则,按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本商品城的管理制度,遵守商品城的商户经营守则,做到合法经营。
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准携带凶器,不准打架斗殴,不准酗酒滋事,不准赌博行骗,如发现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200元—500元处置直至清出场外,若构成违法犯罪的则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商品城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一经发现予以500元—1000元处置。
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者,除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并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发现顾客在商品城内吸烟,必须立即报告商品城管理人员处理,否则,将根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置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经营者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商品城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行配置(灭火器具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并予以200元处置。
五、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及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商品(如打火机用罐装丁烷气、发胶、仿真枪及管制刀具等),并禁止携带进入商品城及库区,经发现即予以50元—2000元处置,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每个摊位必须统一配备灭火器材,并放置指定位置,要自觉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办理灭火器材检测手续,要按要求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私自动用或损坏现场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除照价赔偿外另予以500元—1000元处置。
七、严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商品城及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和货物,要确保商品城内消防设备的有效及消防水源畅通。
随意挪动消防器材、挤占消防器具设施、私自占压消防通道的,要在限期内改正并予以500元—1000元处置,情节严重的本商品城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存在的问题解决时恢复营业。
同时商品城也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遇意外情况,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做到有秩序、有步骤撤离事故现场。
八、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商品城内规定的营业时间,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收妥经营商品,如发生货物被盗、丢失的情况,本商品城概不负责。
九、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商品城管理,凡违反社会治安及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乙方摊位,并不返还保证金和未到期租金。
十、如发生火灾或重大治安事件,商品城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服从商品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加疏导及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十一、为了对本商品城内全体经营者负责,商品城经营时间之外,任何人或货物不得进入市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
商品城所规定的时间进货、上货。
十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商品城管理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置、解除合同并收回摊位等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件(三)
商品城摊位过户的管理规定
为了本商品城的稳定和发展,保证经营者正常有序的经营,现就摊位过户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营的经营者,中途因其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需将摊位过户给他人的,必须持书面申请书交商品城招商管理部审批。
二、经批准过户的经营者,商品城将根据摊位的实际情况收取三千元至六千元的过户费。
过户费的承担将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商定。
三、经批准过户的经营者,摊位租赁费余额概不退还,经营保证金本金在经营者交出摊位一个月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款项下的事由发生,则由市场全额退还。
四、转让方的其他遗留问题,由受让方承担。
五、未经商品城同意,私自将摊位转让、倒卖他人的经营者,一经商品城查处核实无误后,商品城有权取缔其经营资格并收回摊位,其经营保证金及摊位租赁费不退。
六、本规定自商品城开业之日起执行。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件(四)
商品城处置条例
本商品城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约处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置、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单项或合并处置。
一、不遵守营业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或脱岗空摊,予以200元处置,月累计三次者,停业整顿一天。
二、违反物价管理规定,予以50元—100元处置。
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雇用童工者,应立即予以纠正,并予以100元—500元处置。
四、商户与商户、商户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应立即请商品城管理人员解决。
商户在经营时间,无论任何原因殴打消费者的、不但要赔偿医药费,而且停摊七天并予以200元处置。
商户之间发生吵架、打骂、打架现象的双方视情节轻重,停摊1—15天并予以200元—500元处置。
情节特别严重的,商品城有权解除合同。
五、有不服从商品城管理人员管理,有顶撞现象及无理取闹的,除做出书面检查外,予以200元处置。
对拉帮结派、蛊惑人心、聚众闹事、蓄意制造混乱,影响商品城正常经营秩序的,除做出书面检查外,予以200元处置外,商品城有权视其情节责令其停摊1—15天。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或有打击报复、触犯法律及有打骂、公开侮辱本商品城管理人员者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解除租赁合同,经营保证金及租金概不退还。
六、未经批准在墙、柱、栏杆、门窗上悬挂物品,张贴广告,乱涂乱画、不经常清扫柜台及有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现象,摊内卫生脏、乱、差,未对摊位三包责任区负起责任的,予以50元—200元处置,并责令停摊1—2天打扫公共环境卫生。
七、本条例自商品城开业之日起执行。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件(五)
商品城使用外地从业人员保证书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对本商品城范围内的各摊位经营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招用外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有本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3、由省市区、县劳动局核发的《就业证》;
4、被招用从业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5、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6、本省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合格体检报告。
二、各摊位经营者使用外地从业人员的要求:
1、用外地从业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以上证件是否完备有效;
2、使用的外地从业人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问题后,责任由摊位经营者负责。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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