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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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财务1004班第一组小组人员构成发言人:
项英伦制作者:
卢春光、刘永兵资料整理:
刘亮、李鼎、曲成祥目录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二、新旧巴塞尔协议区别三、中国据巴塞尔协议采取的措施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概念简介: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产生背景现实背景现实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银行(FranklinNationalBank)的倒闭。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的倒闭。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议出台。
理论背景理论背景银行银行外部负效应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旧巴塞尔协议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1988年7月通过巴塞尔报告(实质性进步)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1994年6月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于是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巴塞尔协议II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公布了最新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决定于2006年在十国集团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在继承旧协议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这第一支柱中,独立提出了操作风险的概念,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框架。
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w一是最低资本要求;w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w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对比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与巴塞尔与巴塞尔I比较比较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着重着重1.1.国家风险问题国家风险问题: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2.2.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
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
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
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3.3.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
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4.4.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旧协议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
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II相比I显著特征1.适用范围扩大了: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2.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3.新资本协议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即信用风险标准法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方面。
该方法继承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又可由两种方法选择,即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银行逐步过渡到采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协议III相比II和I:
更新I: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
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更新II: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中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采取的措施1995年中国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1996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该办法参考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但在结合中国国情时,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中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总体上造成了中国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
2004年2月12日、13日,国务院数位领导对中国银监会上报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签署了同意意见。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只有相当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出台才需要经过如此“规格”的程序,此前享受这种“待遇”的金融法规并不多。
2月27日,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3月1日,这份长久以来备受瞩目的金融法规即将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
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
(二)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1、新的资本要求:
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
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
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
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2、提升拨备覆盖率:
实行动态拨备率。
2010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
3、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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