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第四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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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第四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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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第四师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稿)
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1概述
1.1项目概况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于2012年6月正式挂牌,规划建设面积11.2km2,其中:
综合工业区10km2;配套区1.0km2;中哈合作中心0.2km2。
园区现内设机构“一室五局”(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经发局、规划建设环保局、招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2个派出机构(国土资源分局、开元路派出所)、1个国有投资公司(正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规划范围东至东湖公园以东3.0km,西以霍尔果斯河为界,南至六十二团四连以南0.8km,北至精-伊-霍铁路,为“一心四片区”结构模式,规划工业园总面积为32.32km2。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以重点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进出口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国境仓储物流业为主导产业,轻工、机械、建材、电器、纺织服装等为支柱产业,建筑、高科技等为基础和配套产业。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位于第四师六十二团,地处六十二团与莫乎尔牧场交界处,北距六十二团团部约8.0km。
本项目南侧为六十二团生活垃圾填埋场,西侧、东侧、北侧现状为荒地。
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80°29'05.01";北纬:
44°05'20.19"。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新建工业垃圾处理厂1座,库容为25万m3,近期处理规模35t/d,远期处理规模100t/d,总占地面积120000m2,本次近期项目占地面积48280m2,新建综合办公用房1座(80m2),车库1座(324m2),消防水池及泵房1座(396m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350m3;购置作业车辆等12辆。
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近期2022年,远期2030年,本次为近期建设项目。
服务对象:
本项目建成后,用于处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产生的企业未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工作制及劳动定员:
工作制为365d/a,一班制运行(昼间生产,夜间停产),劳动定员为13人。
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建设资金由援疆资金和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处置现状:
目前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状况主要是堆放、填埋和回收再利用。
部分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在源头回收利用后,同生活垃圾一起进入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技术简单单一,没有其它辅助处理处置技术,因此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部分企业由于产生的固废没有合适的综合利用出路,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量一般固废只能临时堆存在厂区内,厂区已没有足够大的空间用以存放产生的一般固废。
随着后续入园的企业增多,将产生更多的固废渣,固废渣不合理处理,将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固废处理难的问题将困扰企业发展和影响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招商引资。
为此,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规划了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用以储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入驻企业产生的灰渣等一般工业固废。
1.2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受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正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技术人员经过现场踏勘,对工程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收集、研究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区周围环境特征,按照国家及兵团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环评技术导则,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后,编制完成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后,将作为该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
图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1.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环评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填埋场选址的合理性;固废填埋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重点是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土壤的影响,针对主要不利影响提出可行的减缓措施。
本次评价工作重点为:
工程分析、环境空气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填埋场选址合理性分析等内容。
1.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兵团的环境管理要求,选址合理。
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废气、废水、噪声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等影响较小。
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工业固废处理工程本身就是一项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入驻企业解决了固废渣处理难的问题,有利于经开区招商引资,促进园区产业布局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保护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环境。
本项目建设单位于2018年5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公示,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当地公众意见。
被调查公众中98.04%对本工程持支持态度,无人反对,评价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沟通后,采纳公众提出的环保措施意见,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为使各社会团体及群众及时了解、参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欢迎单位或个人从环保角度对项目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2总则
2.1评价目的与原则
2.1.1评价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本目的是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管理方针。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发展生产、保护环境出发,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布局的合理性,给出防治措施,对建设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
(1)通过现场调查与现状监测,掌握本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和社会环境基本情况。
(2)通过工程分析,分析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各污染物的排放量。
(3)根据工程排污情况和所在区域环境条件,分析、评价本工程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4)对工程拟采取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提出相应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
2.1.1评价原则
(1)满足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
(2)注重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实用性,深度和方法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
(3)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评价坚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贯彻“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4)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为工程建设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
(5)评价力求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资料准确,结论可信,环保对策建议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强,并符合国情。
(6)环保措施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
2.2编制依据
2.2.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2017年9月1日);
(12)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年4月28日);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2013年5月1日);
(1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第39号文,2005年12月3日);
(15)《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第4号文);
(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第77号文);
(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第98号文);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1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
(2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2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2.2.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号),2017年1月1日);
(2)《新疆生态功能区划》;
(3)《新疆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新环发[2017]124号,2017年6月);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2014年4月17日);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21号,2016年1月29日);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2017年3月1日)。
2.2.3评价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11)《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13)《环境噪声与震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14)《一般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技术规定》(QSH-0700-2008)。
2.2.4有关文件资料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18年5月;
(2)《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疆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石河子分院,2017年12月;
(3)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2017年12月28日;
(4)关于兵团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兵团环保局,2010年3月16日;
(5)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工业垃圾处理厂项目用地初审的意见,新疆兵团国家级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21日;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六十二团工交建商科,2018年5月15日。
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特点、施工季节以及工程所处的地形、地貌等环境因素。
经分析,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见表2.3-1。
表2.3-1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序号
环境要素
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主要影响因素
1
环境空气
土地平整、挖掘,土石方、建材储运、使用
扬尘
施工设备、车辆尾气
CO、HC、NOx、SO2
2
水环境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
石油类、COD、SS
3
声环境
施工机械、车辆作业噪声
噪声
4
生态环境
土地平整、挖掘及工程占地
水土流失、植被破坏
土石方、建材堆存
占压土地等
(2)运营期
拟建项目运营期将产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废等污染因素,将相应对场址周围的环境空气、地下水环境及声环境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情况详见表2.3-2。
表2.3-2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表
环境要素
环境影响因素
废气
废水
噪声
固废
环境空气
轻微影响
——
——
轻微影响
地下水
——
轻微影响
——
——
声环境
——
——
轻微影响
——
生态
轻微影响
(3)封场后生态环境恢复期
封场期间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是:
如果封顶结构不合理,封闭效果不好,或者封闭层出现裂隙、塌陷等,则可使降水进入填埋体,导致渗滤液量增加,防渗隔水层损坏,导致渗滤液量的外排,将会造成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封场后若不覆盖隔离层和覆盖层,封闭层裸露产生扬尘造成大气污染。
2.3.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本次环评筛选的评价因子详见表2.3-3。
表2.3-3评价因子确定表
环境要素
主要污染源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预测因子
环境空气
填埋场
TSP、PM10、PM2.5、SO2、NO2、H2S、NH3
TSP
地下水
固废渗滤液
生活污水
色度、臭和味、浑浊度、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硒、六价铬、苯、甲苯、钾、钙、镁、汞、镉、砷、铅、镍、铍、银、氟化物、碳酸根、重碳酸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并芘、肉眼可见物、耗氧量、铝等共45项
-
声环境
设备噪声
LeqdB(A)
LeqdB(A)
固体废物
生活区
生活垃圾
固废
生态环境
填埋场
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格局
地形地貌
土地利用格局
2.4评价标准
2.4.1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
PM10、PM2.5、SO2、NO2、TSP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H2S、NH3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1h平均浓度。
标准值详见表2.4-1。
表2.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标准值
浓度单位
SO2
年平均
60
µg/m3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TSP
年平均
200
24小时平均
300
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PM2.5
年平均
35
24小时平均
75
NO2
年平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H2S
1小时平均
0.01
mg/m3
NH3
1小时平均
0.20
(2)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4-2。
表2.4-2地下水质量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Ⅲ类)
序号
项目
标准值(Ⅲ类)
1
色度
15
24
六价铬(mg/L)
0.05
2
臭和味
无
25
苯(mg/L)
0.01
3
浑浊度
3
26
甲苯(mg/L)
0.7
4
PH
6.5~8.5
27
钾(mg/L)
/
5
总硬度(mg/L)
450
28
钙(mg/L)
/
6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29
镁(mg/L)
/
7
硫酸盐(mg/L)
250
30
汞(ug/L)
1
8
氯化物(mg/L)
250
31
镉(ug/L)
5
9
铁(mg/L)
0.3
32
砷(ug/L)
10
10
锰(mg/L)
0.1
33
铅(ug/L)
10
11
铜(mg/L)
1
34
镍(mg/L)
0.02
12
锌(mg/L)
1
35
铍(ug/L)
2
13
挥发酚(mg/L)
0.002
36
银(mg/L)
0.05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3
37
氟化物(mg/L)
1
15
氨氮(mg/L)
0.5
38
碳酸根(mg/L)
/
16
硫化物(mg/L)
0.02
39
重碳酸根(mg/L)
/
17
钠(mg/L)
200
40
三氯甲烷(mg/L)
0.06
18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3
41
四氯化碳(mg/L)
0.002
19
菌落总数(CFU/mL)
100
42
苯并芘(ug/L)
0.01
20
硝酸盐氮(mg/L)
20
43
肉眼可见物
无
21
亚硝酸盐氮(mg/L)
1
44
耗氧量(mg/L)
3
22
氰化物(mg/L)
0.05
45
铝(mg/L)
0.07
23
硒(ug/L)
10
(3)声环境
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特征,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详见表2.4-3。
表2.4-3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采用级别
标准值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2类
60
50
GB3096—2008
2.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本项目施工期、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值见表2.4-4。
表2.4-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
标准值
浓度(mg/m3)
其他排放参数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噪声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见表2.4-5及表2.4-6。
表2.4-5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70
55
表2.4-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2
60
50
(3)污水
工业固废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回喷,不外排。
工业固废填埋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具体指标见表2.4-7。
表2.4-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
标准因子
单位
GB8978-1996
污水排放二级标准
SS
mg/L
150
COD
mg/L
150
氨氮
mg/L
25
BOD5
mg/L
30
pH
/
6~9
(4)行业标准
工业固废填埋操作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定版)。
2.5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的要求,并根据拟建项目的排污特征、污染物排放量及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如下:
2.5.1水环境
(1)地表水
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污水主要是管理站生活污水和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管网收集,采用地埋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
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经由渗滤液引出管排入调节池,渗滤液在调节池内蒸发一部分,其余回喷填埋堆体表面蒸发完全。
根据现场调查,本工程周边无地表水体分布,确定本工程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仅做简要分析。
(2)地下水
本项目为工业固废填埋项目,正常情况下对地下水水质无影响。
但在事故状态下如填埋场防渗层破裂,雨水及喷洒水等渗液下渗会对填埋场及其附近的地下水造成污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表2.5-1划分。
表2.5-1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
环评类别
行业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U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52、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理
全部
/
一类固废Ⅲ类
二类固废Ⅱ类
因本项目处置对象定为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照上表本项目属于Ⅲ类项目。
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依据和结果见表2.5-2~2.5-3。
表2.5-2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兵团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a。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注:
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本项目场址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兵团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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