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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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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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兴院的步伐,提升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增强我院职工的科研意识,营造平等向上的科研氛围,设立院长科研基金。
第二条院长科研基金的设立目的:
1.资助我院已获得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等上级单位资助,但上级资助经费尚不足以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资助向上级机构申请立项虽未成功,但我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及重大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设立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有关院领导及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
确定基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组织审批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课题验收等。
第四条院长科研基金列入我院年度预算。
第五条课题资助金额等级分为
10、15万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为其他金额。
第二章基金的申请第六条申请基金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论证充分,能取得高水平成果的课题。
2.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具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可行性。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期限2年。
4.所申请项目与我院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具有较高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基金的申请以课题研究小组(不少于3人)为单位,研究小组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与组织。
第八条申请者将申请标书在统一时间内上交到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全院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由专家根据申请标书内容及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投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及确定资助的金额。
第十条每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课题组成员中具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在研项目和申请项目总计不可超过两项。
第三章课题的管理
第十一条已获批准的课题管理,按照我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二条课题的实施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按我院批准的计划,规范使用课题经费,认真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科教科每年组织一次获资助课题的开题、中期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院长科研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
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者,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经基金管理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资助。
第十五条在研的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课题验收不合格: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基金管理小组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小组及其成员在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医院”字样,专利转让须经基金管理小组同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水平和竞争力,保证我院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促进医疗、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争取高水平院外科研基金打好基础,特设立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院基金)。
第二条院基金的经费来源及数额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医院从总收入中划拨专项科研经费作为院基金经费。
每年经费总额按上年度经费的10%幅度递增。
人才引进专项科研经费及重大课题配套费不包含在院基金总额内,另行划拨。
第三条院基金项目由科研部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评审,主管院长、院长审批,科研部负责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立项与申请
第四条院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主要是探索疾病发生、发展、转归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机理的研究,以期提高对疾病的诊治水平。
2.临床研究,是指直接以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诊断水平和治疗效果为主要目标的临床前瞻性研究或循证医学研究。
3.开发研究,是指新药物、新仪器和新器械的研制和开发(仅限临床前研究)以及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创新的研究。
4.护理研究,护理相关问题的研究。
5.管理研究,医院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资助额度与课题执行年限
1.院基金分重点与一般项目两个层次。
重点基金每年资助3~5项,每项3万元。
一般项目包括博士专项基金、青年基金、护理基金及管理基金,其中博士专项基金每年资助3~5项,每项2万元;青年基金每年资助5项,每项2万元;每年资助护理研究项目3项、管理研究项目2项,每项1万元。
2.课题执行年限。
以上各类基金执行年限均为1年。
第六条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院在岗职工,申请人不具备高级职称者课题组必须至少有1名副高以上人员作指导。
2.博士专项基金仅限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申请。
3.青年基金仅限40岁以下科技人员申请。
4.护理基金。
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我院正式职工,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
5.管理基金。
从事管理工作的我院正式职工,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6.主要内容已获院外资助的课题,不能再申报院基金。
7.有在研院基金项目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申请与立项
1.院基金重点项目从本年度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资助者中择优选取拟予资助。
拟资助项目须根据院基金的资助强度重新调整研究内容,并填写院基金申请书,以便进行阶段检查和目标管理。
2.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
申请者必须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填写院基金申请书,报送科研部。
评审工作于当年9月底前结束。
3.科研部对院基金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主管院长、院长批准。
4.评审专家从院学术委员会中产生,必要时可请院外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学术思想活跃,在课题涉及学科造诣较深,且公平公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5.对发展潜力较大、有望获取院外基金的课题以及能积极参加学校和医院组织的各种科研活动(学术讲座、报告、培训等)的申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6.对拟资助项目在全院公示3天,无异义者正式下发院基金资助通知书,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承诺书。
不接受目标承诺书各项条款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7.所有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应对专家的评审意见及申请者的思路、研究方案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项目管理
1.院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性下拨。
由财务科按课题立账,经费管理实行“独立立账,专款专用”。
2.项目获准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安排,保证项目在1个月内正式启动。
3.鼓励课题组在计划实施中进行超过原定目标的创新工作,但不能随意减少研究内容,降低原定目标或随意转换课题。
4.项目负责人如对批准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对目标承诺书的内容难以保证,应在接到资助通知后两周内申请放弃资助。
5.项目进行中,项目负责人若需更换,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部审查、主管院长审批,但项目接受人须承诺原项目目标承诺书的一切内容并签字。
6.院科研基金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规定审核签字后进行报销,具体开支范围是: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及分析费,业务资料费、检索查新费、文章版面费、专家鉴定费等。
(2)科研材料费。
原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养殖费。
(3)协作费。
拨付外单位协作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7.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会议/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管理费及仪器购置费。
8.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可转入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户下,用于后续研究工作。
9.受资助者所在科室需承诺全力支持项目的完成,并负有检查、监督和支持项目的责任,应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
10.受资助者每半年向科研部书面汇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填写进度报告。
11.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总结,填报项目结题报告。
医院将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12.项目应按期结题,对于客观原因需延期的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
且最多只能延期1年。
13.如确实因课题需要,受资助者可向科研部提交申请,追加资助经费,原则上额度不超过原资助金额的50%,且须经科研部严格审核、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生效。
14.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调离医院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者,项目即行终止,剩余经费收回院方。
15.未按进度完成课题,给予警告。
对未达到目标承诺书要求,又不及时汇报和说明原因者,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全院通报,取消项目负责人申请院科研基金三年资格。
16.科研部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进度进行,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应立即终止项目,并向主管院长和院长汇报。
17.在课题立项和执行过程中,如有剽窃、弄虚作假、滥用经费等不良学术道德行为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全院通报。
取消当事人今后院基金及院外限额申报课题的申请资格。
18.由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科研基金资助完成课题,论文发表时请署名“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supportedbyresearchfoundationofxianhong-huihospital)。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关于校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武华院教字[202x]081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动和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对象和要求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职工。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有一定的项目研究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研究方向明确与稳定。
3、项目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已立项的项目或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工作尚未结题者,一
般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条项目研究方向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结合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应用性研究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
2、与国民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理论探索,能为决策和管理者提供参考和依据,以著作、论文为最终成果的项目。
3、为争取国家、省(部)级课题做准备的预研项目,特别是重点学科与技术发展的前沿,研究内容、手段、方法有所创新。
4、当前生产和科研一线急需解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条立项申请、评审及批准
1、教务处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审批、检查与管理工作,科研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每年10月为新项目的申报时间。
2、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申请人须有本专业的三名专家(其中一人应是外校专家)推荐。
推荐者应就项目价值与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验方案等提出意见。
3、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或院
学术委员会成员(均在5人以上),采用匿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立项名单。
5、教务处将审定结果报院长批准后,正式发文立项。
6、申报科研基金项目可同时申报院外各级(类)项目,若同一项目在院内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该项目实施研究时就高不就低。
第四条经费资助与管理
1、科研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理工科类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5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3万元(含硬件经费)。
经管文科类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0.5万元。
2、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或按进度拨款,每次投入数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须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除外),学院预留经费总额的10%,待项目终结通过验收后支付。
3、项目立项后,财务处要为项目负责人建立专门的收支帐薄,项目负责人持收支帐薄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需报销的经费由教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后,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
第五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
1、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在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
2、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实验材料费;
(2)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和复印费;
(3)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以及补助费;
(4)院外实验测试、产品加工、购买设备的费用(对超过800元的设备,按照院固定资产购买及管理办法执行);
(5)必要的邮资费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查新费;
(6)项目结题所需的评审费、鉴定费;
(7)其他经教务处、财务处同意需要从项目开支的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
1、项目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须和学院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协议书》(附件2),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学院追回全部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等)。
2、列入科研基金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所有项目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跟踪项目的进展、为项目完成提供各种方便和条件,教务处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解决。
4、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附件3),详细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
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教务处。
5、项目负责人与研究内容均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特殊情况须改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的,按未完成处理。
6、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学院将终止资助、追回经费。
7、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实物、产品、图纸资料、学术论文等),权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发表或出版时均应标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
第七条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结题工作程序,做好结题的各项工作。
2、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4),提交项目成果材料、论文等交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可再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学院将优先安排,并优先推荐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计划。
4、对于在科研、实际生产一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理论研究成果突出、对国家经济发展、国计民生起到积极
作用的项目(以上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院将视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实际情况,给予项目负责人表彰和奖励;同时将优先考虑该项目负责人纳入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
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协议书》
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
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题申请书》;
202*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主送:
院属各单位
第四篇:
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北京伟达中医肿瘤医院科研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人员积极参与中医药科研工作,促进医院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充分调动和鼓励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我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科研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医药、护理、医技及其他专业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申报条件。
凡我院从事医药技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能认真执行科研课题计划者,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或科研任务,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申报各类课题。
第四条申报时间。
申报者应在以下各类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20天前,向科研处递交项目申请书,以便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评审和推荐上报。
1、市级及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按规定时间申报。
2、院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底前上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科研处申报。
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者结合本专业特点,提出科研项目,做好查新工作和科研设计,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进行性进行评审,由业务院长审批后由科研处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我院为基层医院,科研项目的选题应注重临床应用和新技术、新项目使用推广价值,积极鼓励院内科研。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主研人负责制,项目组成人员采取自愿组合形式,主研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研究设计、项目进度及完成周期、经费开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科研处对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检查,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课题组创造条件,确保科研任务按计划顺利完成。
第九条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好研究资料报科研处申请评审和鉴定。
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条按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必须经同行专家确认在理论或实践上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三个特点的新理论、新发明、新技术、新药物、新产品等,院内科研包括临床研究、新药总结等。
第十一条凡本院职工开展的纳入医院管理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医院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包括成果权、转让权)归医院所有,个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
第十二条鉴定申报程序
1、课题组在课题鉴定前30天,将有关资料报送科研处审查合格后,由科研处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2、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由我院负责办理成果鉴定工作,我院为协研单位的课题由对方办理,但需要在我院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
1、市级以上科研鉴定申报材料及鉴定形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2、院内科研由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鉴定。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登记。
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后一月内将鉴定成果登记材料上报科研处。
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
1、医院按有关规定计提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科研工作。
2、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科研工作,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对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科研经费结余部分按80%奖励课题组。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专项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查新费、
印刷费、观察费、申报费、评审费、鉴定费、邮寄费、实验费、材料费、检测费、出差费、仪器使用费、协作费等。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开支,均由课题组的经办人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对无故终止课题的,医院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科研经费,未在项目周期内完成科研项目者酌情扣减科研经费,并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利益分配是调动中医药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问题,保障中医药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其从事研究、开发、应用、转化等工作的积极性。
医院对结题并通过鉴定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十二条以我院为第一主研单位的科研项目,获各级成果奖后由课题负责人持获奖证书原件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院配套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202x00元。
3、国家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00元。
4、省部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50000元。
5、省部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0元。
6、省部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202x0元。
7、市级一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8000元。
8、市级二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5000元。
9、市级三等奖,医院奖励课题组3000元。
10、县级奖,医院奖励课题组与科协下发同等金额。
11、通过课题鉴定但未获奖者,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元。
12、院内科研奖,医院奖励课题组1000元,同时获得新技术、新项目奖励的按最高级别执行,不重复奖励。
同一项成果同时获两个以上成果奖的,奖金以最高一个级别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工作量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由医院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已申请立题的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如不能完成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提交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审议以后不再受理第一主研人新报项目。
第二十七条中医药科研人员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水平、论文专著的发表数等与其评定职称或晋升直接挂钩,中医药科研成果及其转化效益直接与工作、奖金、福利等挂钩,扩大自主支配权限。
第七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院鼓励开展和推广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是本院尚未独立开展的理论先进、技术成熟,符合疾病诊疗常规及道德伦理规范,具有先进行和实用性的特点,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书面报请医务科备案,业务院长同意后方能开展。
第二十九条新技术、新项目申报。
每年12月15日前各科室(班组、个人)向科研处上报本年度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
注明项目名称、主研人、协作人、开展时间、例数、学术价值、本地区影响、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条我院全方位为中医药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等支持,为中医药科研活动创造便利;通过审核并适宜将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项目给予中医药科研转化经费,确有重大价值者,我院为其申请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为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十九条新技术、新项目的奖励。
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每年底前评审上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根据其临床实用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定其评奖级别。
第三十条新技术、新项目奖励级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本年度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可虚位空缺。
特等奖10000元。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5000元。
三等奖3000元。
鼓励奖1000元。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
奖金由获奖科室(班组)负责分配。
原则上要求主研人不低于50%,科室(班组)不低于20%。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中医药科研成果提供给我院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我院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
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多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章开展区域常见病、多发病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院鼓励广大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研工作,并提供适度研究经费。
调研课题完成后,科研处对调研成果进行评审,对获奖的调研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调查研究必须遵循“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以事实为依据,开展合理的研究计划,最终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医院科学发展提供服务。
调研课题的设定要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
第三十四条调研工作遵循的思路与原则
1、日常调研与专题调研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准确及时、务求实效。
2、开展中医常见病、多发病的调查研究,针对单病种(肿瘤)的中西医结合新疗法的调研;
3、传统中药方剂的现代辩证施治,针对中医干预围手术期疾病的统计学调查;
第三十五条课题调研结束要报送完整的调研报告,调研成果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科研处要抓好调研成果的论证,积极推进好建议、好方案、好措施的运用,促进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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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院院长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院长 科研 基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