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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politics政治哲学导论讲义
政治哲学导论讲义
(2002-03第二学期)
北京大学哲学系韩水法
第一讲什么是政治哲学1
第二讲社会和个人4
第三讲国家8
第四讲权利和自由权14
第五讲平等21
第六讲政治义务27
第七讲民主31
第八讲族类37
第九讲社会正义41
第十讲西方政治哲学简史47
思考题56
第一讲什么是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即便在今天也并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学科名称,在德国哲学家们依然还愿意按照德国学术传统使用“法和国家哲学”或“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这样的名称,尽管政治哲学这一名称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政治哲学在英语学术界是一个广为接受的概念,然而即使在那里
,不少人依然宁愿将政治哲学归在道德哲学或伦理学之下。
在一些著作和大学课程里面,政治哲学也与社会哲学放在一起讨论。
这些现象在给确切地理解政治哲学的界定带来困难的同时,却也为把握政治哲学的对象提供了指针。
法和权利、国家、社会以及组成社会的个人都是政治哲学的关切而构成政治哲学的对象,而道德哲学则是奠定政治哲学的基础的一个部分。
从字面的意义上来看,政治哲学应当被理解为关于政治的哲学研究,就如法哲学乃是关于法和权利的哲学研究,国家哲学乃是关于国家的哲学研究一样。
秉承欧洲理性主义传统的美国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就是这样认为的,他说,“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了解真理的标准。
如果政治哲学希望正确处理本学科的论题,就必须争取获得有关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
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
”但是,这个定义本身就包含了许多需要澄清的概念,比如真理、真正的知识、政治和政治事务和完善的政治制度,而不同的学派,不同的思想家对这些概念通常具有不同的、大相径庭的乃至正相冲突的理解和诠释;这些歧见不仅牵涉观念和社会-历史背景的差异,而且也关涉方法和视野的殊致。
这些概念以及理解和诠释的异趣在下文都会得到讨论,这里首先从关于政治的诠释着手分析。
在现代学术领域,韦伯的政治定义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
在分析什么是政治时,韦伯直接从国家来着手,“我们打算只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
”在韦伯看来,国家的特点在于它所拥有的特殊的手段,这就是使用暴力。
“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
请注意,‘疆域’也是国家的特征之一。
现在的特点是,其他机构或个人被授予使用暴力的权利,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
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
因此,对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
”我们看到,韦伯这个定义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印迹,后者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这种镇压既包括政治统治,亦包括经济压迫。
然而,韦伯的定义比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更具一般性,并不仅仅将权力局限于镇压和压迫的功用。
不过,垄断暴力虽然是国家的典型标志,但却不是一般政治的核心,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分配,但是权力却是有其指向的。
人们如果考察对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指向,那么就会发现政治原本具有逾越国家权力界限以外的功能,或者换言之,政治不仅先于国家,而且其功能要比国家的作用更为广泛和深入。
达尔在分析现代政治时指出,“亚里士多德和韦伯称之为政治的每项事物,拉斯韦尔也称之为政治,但拉斯韦尔认为是政治的某些事物在韦伯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可能不是。
例如,拉斯韦尔就认为一个商行或一个工会,也有‘政治的’方面。
因此,让我们大胆地把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
”达尔这里所说的控制、影响力和权威的人类关系都可以归在一般的权力及其作用之下,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就是人类群体之中的权力运作。
然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就是,政治权力的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是用来分配嘉益,而所谓社会嘉益就是从权利、财富、地位一直到环境、教育等等所有人类社会之中为人所必需、追求和尊敬的东西。
以分配这些社会嘉益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始终是在一定的群体之中依照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的。
这些原则、制度和其他体制性的规定都有某些规范和价值观念为其根据,而所谓根据或者是解释那些原则和制度之所以如此和必要的理由,或者是说明改变那些原则和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原则和制度的理由。
这些解释的理由直接关涉个人、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形式而表明对它们的根本的态度。
分析和检视这些规范和价值观念并且诠证它们的正当性,而且以此为核心研究和评价政治的原则和制度,提出并诠证新的规范和观念以及新的原则和制度,就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对象。
达尔认为,“政治哲学的特殊贡献就在于它曾特别关注关于价值、规范和标准的信念。
”不过,现代勃兴的实证主义并不认为政治哲学应当承担这样的任务,而将注意的中心放到政治哲学的语言分析上面。
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就是以这些观念性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
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就是为一套适当的制度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以保卫民主的自由权和平等,而这样一种基础首先是观念性的东西。
在这一点上,诺齐克的态度与罗尔斯是一致的,他说,“道德哲学为政治提供基础和界限。
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但是,诺齐克对政治哲学采取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它所关切的是国家是否必要以及何种国家才是必要的问题。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一个先于有关国家应如何组织之问题的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不无政府呢?
由于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如何可靠的话——不啻是对政治哲学的整个主题的釜底抽薪,故而在开始讨论政治哲学时,首先考虑它的主要对手无政府主义者是恰当的。
那些认为无政府主义并非无吸引力的人们,将认为政治哲学也有可能在此终结。
”
政治哲学虽然不以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的实证研究为中心关切,即不以政治是如何的为自身的中心关切,但在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学术必然要涉及、引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讨论这些问题。
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哲学学科,它的中心关切是政治应当如何,不过,政治哲学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并不脱离社会-历史的背景来讨论“应当”问题,而始终将现实的社会-历史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政治哲学的研究也必然要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这里可以做出一个总结:
政治是人类在一定社会团体内为分配社会嘉益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和所产生的各种制度;这里所谓的社会团体一般具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一定的规章制度、一定的领土。
政治的范围无论就人类社会-历史的时间维度来考虑,还是就其空间维度来考虑,都要大于国家的模式。
然而,无论如何,国家是人类政治的最为集中、典型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有时也直捷地将政治哲学的对象归结为国家。
现在我们可以给出自己的政治哲学的定义。
政治行为以及原则和制度需要一定的观念作为指导,这些观念可以有各种来源。
于是,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为所遵循和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所从出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以及由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的基本结构;研究各种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
在这里,人们还就什么是社会、个人、国家或权力机构发生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事实,而且也涉及人们为自己的理解所建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就属于规范问题,因而也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
第二讲社会和个人
一切政治行为都发生于社会之中,一切嘉益的分配都以人类的社会性为基础和前提。
因此,在我们开始讨论政治哲学的其他问题之初,就首先必须对社会和个人做一个分析,对它们形成清晰的概念,从而使其余的讨论能够深入进行下去。
政治哲学并不一般地讨论社会和个人这类题目,而是将焦点集中在与政治哲学直接相关的问题上面。
在这里我们分两个层次来讨论社会与个人的概念。
首先,我们刻画和分析社会和个人的一般特征,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种特征和性质的哲学的条件。
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有如下四个方面:
①什么是社会?
什么是个人?
②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③什么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④人是否理性存在者?
社会合作是如何可能的?
前三个属于第一层次的问题,最后一个则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
①什么是社会?
什么是个人?
在政治哲学里面,社会这个概念一般有两个基本的意思,其一是指人类群体性的存在,包括种种精神性的和物质性的层面,如语言、观念、制度、结构、习俗和历史等等。
比如我们通常用“人类社会”来指人类群体的社会-历史的存在,而当人们使用“人类社会几千年”一类的词组时,他们所要表达的重点是人类存在的文明内容,而要为接着提到的人类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或者其他的事件规定一个特定的语境。
社会的第二个意思是指与国家相对的人类有组织的群体,将一切归在国家之下的行为、原则和制度排除,余下的部分便是社会的领域。
因为国家实际上就是对指向社会嘉益分配的某些权力的垄断或独占,那么社会就是这种现象的另一面。
国家的行为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是强制的,这也就是韦伯等人强调国家以暴力垄断为其特征的根本原因。
与此相对,一切相对于国家而被称为社会的行为,都没有这种最终的强制性。
比如,一个宗教团体,在并非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就仅仅是一个社会性的团体,每个人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这个宗教团体,没有人可以强迫某一个人加入这个团体,也没有人可以强力阻止一个人退出这个团体,尽管这个团体可以拒绝某一个人开除其某个信徒。
这个团体没有人身拘禁的权力,当然也没有实行审判和实施刑罚的权力——私刑是国家所禁止的。
又如,如果说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国家制度,那么慈善事业就是一种社会行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必须通过税收等等方式来实行的,而税收就是一种强制,就是强制对人们的所得进行再分配。
慈善是一种社会的行为,其资金和物资来源于捐款和赞助,是人们的自愿馈赠,而受益者也是由慈善团体根据自己的信念和章程来指定的。
国家与社会的领域完全是相对而言的,国家权力控制的领域越大,社会的领域就越小。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国家权力控制领域不断调整和收缩,而社会领域不断扩大的过程。
在政治哲学中,如何理解个人直接关涉到基本原则、制度等等的落脚点。
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个人是否社会的不可再分的基本单位,或者说在一个政治性的团体之中,个人是否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这种观念的一部分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比如你出生在农民家庭,你就当然地只有农民户口,而不能选择居民户口。
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面,社会的基本单位实际上也是家庭,贵族的身份是继承的,农奴的身份也是继承的。
在现代社会,个人成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而尤其在公民的、民主的社会里面,公民的权利不是按家庭分配的,当然更不是按其他的社会单位分配的,而是按个人分配的。
各种基本的权利都应当是按个人分配的。
不过,由于人类社会的特殊性,仍然有许多例外,比如并非所有人从呱呱坠地起就拥有政治权利。
不过,一般而言,在现代公民社会之中,(法定成年的)个人应当是享有与所有其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的。
就此而言,个人就被称自为者,这就是说,个人是政治性团体里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行为主体。
②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在政治哲学里面,如何规定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课题,因而不同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
简单地说,这里的区别主要在于,在确立社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时,究竟应当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还是应当以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在这里,社会被理解为国家、某一特定的团体,如民族、宗教或其他类型的政治团体。
认为个人应当是社会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出发点的观点主张,一个秩序良好而稳定的社会是建立在确保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权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权利和自由权的基本部分是优先任何其他的原则和制度的,因此一个社会不能以国家的或其他团体的名义来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权。
这种观点主要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观点,而在今天它们越来越成为一个主流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脱离了社会,个人就是一个无法规定的抽象存在物。
尤其像国家一类的政治团体,它们首要的目的就是保证所有成员的安全、权利和福利。
所以社会或者说国家的整体利益就高于个人利益和权利,因为在即便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以及利益通常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此外,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是通过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念、文化等等凝聚起来的,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就具有相对于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这样一种观点曾经广为人们接受,比如传统的儒家思想,西方的封建主义、国家主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在现代社群主义也坚持这样一种观点,但是,它们并不否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而只是认为这种权利始终是有限制的。
这两种观点之间的争论,既关涉态度和立场,亦关涉方法的问题。
因为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观点主要不是用来解释现实,而通常是用来设想或规划某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究竟是以社会为基本出发点还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的选择就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
比如,通过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并且充分地维护这些权利,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否就因此而能够建立起来?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举美国这样的以自由主义为主要观念的国家为例,基本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得到优先的维护和保障的,但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美国是否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其次,如果它存在着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就可以解决?
第三,在遭遇外部的危险时,美国的个人权利的保障还能维持不变吗?
另一方面,主张社会整体利益优先是否必然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这里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什么是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是如何实现出来的?
或者什么是某一个社群(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念或文化?
它们为什么对于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
或者对于某些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
比如,美国最近对个人的监视、跟踪,9.11之后美国对个人言论的控制。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论,事实上,社会与个人的规定始终是互为前提的,人们无法以任何一种方式将社会与个人分离开来,给予单独的规定和证明,但是他们却可以采取将其中一方当作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做法,从而将这一方放到了一个基础的位置上面。
在强调社会优先于个人的各种理论中,黑格尔的思想是最为典型也最具特色的。
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伦理与个人的关系,他说,“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只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
”
在强调个人优先于社会的各种观点里面,自由至上主义代表了一个极端,其重要理论家诺齐克说道,“个人拥有权利。
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
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
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
”在诺齐克看来,即便像国家这样的统治机器,其相对于个人的权力也是相当有限的:
“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minimal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校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extensive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
”
③什么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任何一种政治哲学学说的中心指向。
我们在第一讲提到,政治哲学事实上都是在为某种理想的社会做规划,但不是包括所有细节,而仅仅规划其基本结构,从孔孟的儒家学说,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的社会,概无例外。
所有这些学说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同的设想或理想。
比如儒家所提倡的社会基本结构是一个以仁为核心的人伦等级秩序,而柏拉图的理想国的结构是一种哲学家为王的、统治阶级实行原始共产主义的、等级制的制度,而罗尔斯的正义社会的基本结构有两个原则:
基本自由权体系优先,社会不平等受制于职位开放和最弱势者最大受惠这两个条件。
在这里我们看到,所谓社会基本结构就是规定人们之间关系的基本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的核心基本嘉益的分配。
比如,在罗尔斯那里,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权是为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的,但也仅限于此,而在儒家学说与柏拉图的理想国那里,没有任何一种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的东西,一切社会嘉益的分配都要取决于人的身份、地位等等——或许空气例外。
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享有或者拥有某种社会嘉益是直接与享有或拥有的方式相关的:
比如,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个人财产权利与每个人平等拥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大不一样的。
④人是否一种理性存在者?
社会合作是如何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所要处理的是基础而困难的哲学问题,不少专门的政治哲学甚至不讨论这类问题,而只是引证某种既有的哲学观点为自明而给定的前提。
毫无疑问,任何社会科学可能的前提就是承认人是一种理性存在者,这不仅对人类的社会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科学乃至人文学科本身也是必不可少的。
政治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实际上也就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人是一种理性存在者,因为政治哲学不仅研究人的政治行为的原则和制度,社会基本结构,而且还要研究和论证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观念的根据。
这就意谓人的行为不仅是可以预期的,而且也是可以控制的,无论预期和控制都要借助于某种程序性的方式。
罗尔斯为此用源于康德哲学的两个概念来规定政治哲学之中的理性存在者,这就是理性和合理性。
理性使人(或个人)首先愿意提出和尊重合作的公平条款,其次愿意承认自己判断的责任并接受其结果。
合理性使人能够计算和考虑自己的各种目的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各种方法。
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方式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过,对于这种合作之所以可能以及人为什么愿意进行这种合作,则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解释。
像康德和罗尔斯就是认定人原本就是一种理性存在者,因而具有为合作而建立一般性原则和制度并且遵守和尊重这些原则和制度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一般也就被称为道德能力。
人的合理性的能力乃是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实现自己的生活目的而具有的一种筹划能力,后一种能力不是道德能力,这种能力对个人是必要的,但要受到前一种能力的限制。
理性和合理性的双重能力的学说也较为有效地解释了政治哲学的理想即正义社会之所以必要和可能的理由。
因为人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人都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从事各种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没有任何的规范,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绝对的混乱之中。
不过,事实上,在我们所认识到的人类社会之中,绝大部分都是具有某种规范和秩序的,而这就意谓人类同时具有进行合作的理性的一面。
不过,到今天为止,尚未出现过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是其每一个成员都同意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按照某一种普遍的标准而平等的权利或权益。
这就告诉我们,到现在为止的任何一种社会,即便最充分体现人类理性的民主,都包含着某种强制在内。
总而言之,从功能方面来说,社会就是人类群体的一种合作,而这个对社会的一般规定也就构成了社会的第三层意义。
每个个人不仅具有进行合作的能力,而且也有在这种合作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实现自己的生涯的能力。
所谓社会基本结构就人类合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它们所构成的制度。
于是,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人类理想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由一些所有人都同意并且愿意遵守的条款构成的制度,而人类那些不理想的或遭致人们反对的社会就是其基本条款并非是所有人都同意,而是由一些人强加给另一些人的。
第三讲国家
一切政治行为都发生在社会之中,而在今天一切政治行为都发生在国家之中,或者反过来说,一切国家行为都是政治行为,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专制主义社会之中,一切政治行为几乎都是国家行为,因此政治哲学在其早期形式就被称为国家哲学。
然而,在西方现代国家形成之前,与国家相似的政治团体应当如何规定,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学术问题。
由此而引起的一个与我们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定中国传统国家的性质,或者换言之,它是否一个与现代国家概念兼容的国家?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来讨论和确定国家的概念,国家的功能,国家的正当性根据,在这个基础上讨论中国传统国家的性质问题。
本讲将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①什么是国家?
或国家的概念;
②国家的功能;
③国家的正当性根据;
④关于中国传统国家的性质。
①什么是国家?
或国家的定义
当我们讨论到国家时,就必须首先注意到,“国家”这个概念是多义的。
我们在前面谈到国家时,已经涉及到国家的两层意义了。
第一,当我们说,国家是政治性社会团体中的一个并且是最典型的一种时,国家是指这个政治性团体的全体,包括人民、领土、政府等等。
第二,在我们讨论社会时谈到与社会相对的国家时,它的所指就是政府。
比如,中国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里所谓的国家就是政府,或者如其条款中所说的国家机关。
在上一讲所讨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那么,政治哲学所指的国家是哪一层意义上的国家呢?
这就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以往的哲学家、政治学、法律学家以及其他各种思想家曾经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国家,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简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质性的规定,它一般提出一个形而上学的界定,以确定国家的性质是什么,另一种是分析的和描述的规定,它指出国家有什么功能或者国家包含那些最重要的因素。
受过中国公共课教育的人想必已经熟悉一种本质式的规定,比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马克思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这种镇压既包括政治统治,亦包括经济压迫。
国家的本质在这里就被规定为阶级压迫,这样一个定义在一定的限制条件符合实际的社会状况,并且具有极大的启发性。
不过,这个定义却无法解释现代国家作用的其他方面,比如,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如此等等。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家关于国家的定义也是这样一类形而上学的定义。
他认为,作为理性意义的公共意志乃是国家背后的决定性的因素,“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所以国家的目的与个人的目的是一致的,这是自由主义的对立观点,而鲍桑葵正是针对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他的观点的。
他说,“国家是人类精神的形形色色的化身,是历经历史的磨难和失败后在各种领土上形成的集团。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使命或作用,借以对人类生活做出具有特色的贡献。
”那么这种独特的使命是什么呢?
它赋予政治统一体以生命和意义,同时又接受它的相互调节,从而得到发展并具有一种更加开明的气氛。
像这样对国家充满赞扬的形而上学定义在现代政治哲学里面已很难再见到,但是,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在欧洲大陆遗响仍在。
我们再来看看对二十世纪西方政治学及一般社会科学影响巨大的韦伯的观点。
韦伯对国家做过不同的定义,人最常引用的的定义是在他的名篇《作为职业的政治》的一文中提出的。
韦伯指出,在社会学上,国家不能用它的活动内容来规定,因为没有哪项事务曾在某个时候不为政治团体接手过;另一方面,也没有哪项事务始终是完全由国家独占的。
于是,界定国家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从其所使用的手段的特殊性上来着眼:
对于有形暴力的独占。
“国家就是在一个固定的疆域内自主地肯定对于合法的有形暴力的垄断。
对于当代来说特殊之处在于:
只有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团体和个人才有使用有形暴力的权利。
因此,国家是暴力权利的唯一来源。
”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从“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提出了国家的规定:
一片领土——不一定是有绝对永恒的和固定边界的区域,然而始终可以用某种方式确定其界限的区域,以及长久地或者也包括暂时地居于这块领土上的人的行为,准备通过采取有形的暴力(一般也包括武力),以让其成员对这片区域进行井然有序的统治,或者可能为他们拓殖疆土。
为了强调这种统治的政治特点,韦伯说,只有当政治共同体不是一个纯粹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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