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专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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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协议书范本专业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招标采购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卖方:
卖方:
1定义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1.1“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3“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1.4“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
1.5“买方”指的是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
1.6“卖方”指的是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7“现场”指的是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天”指的是日历天。
1.9“验收”指的是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
2合同标的
2.1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
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出。
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阐述。
2.2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文件技术协议中陈述。
2.3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2.4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2.5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满之后,在买方的要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在合同终止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8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3.2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4.1合同价格以第2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
该价格包括货物本体及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设计联络会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运输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和各种税费等费用。
4.2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合同附件一中逐条叙述。
4.3上述合同价格是合同货物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合同价格不因出厂价、税率、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此合同价格已含卖方向买方完全制成品交货前将税费包含在内的一切费用。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
5.3合同价款支付比例:
买方按∶∶比例分期付款。
5.3.1合同生效后,不支付预付款。
5.3.2合同产品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合同总金额的10%)。
5.4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5.5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
5.6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方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卖方,卖方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
结算单价依据第4款。
买方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方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更文件。
6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2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6.3对于重量超过吨、尺寸超过m长、m宽和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天给买方空邮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份随货运输。
6.4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15天向买方提交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那么在发运前15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交货地点:
见供货合同附件一。
6.7收到预付款后天内卖方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6.8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卸货和保险:
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车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运输费、卸货费用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同时,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设备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9在每批货物发出后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及买方收货单位:
a.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b.货物备妥发运日。
c.货物名称及编号。
d.货物总毛量。
e.外形尺寸。
f.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g.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h.毛重超过吨或包装尺寸超过**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i.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份。
6.10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
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12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3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方。
6.14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而由这种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则按11.10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5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提前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7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7.2标记。
7.4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b.目的站。
c.收货人名称。
d.货物及部件名称。
e.箱号/件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6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7供货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8各种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0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1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3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及联络
8.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小时内到达现场。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
对合同设备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得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得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因上述原因(卖方技术人员不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引起的后果,卖方负全部责任。
8.2卖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8.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8.3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
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但不承担因卖方原因导致泄密产生的责任。
8.10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8.11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
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
8.12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9监造与检验
9.1买方委托监造工程师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
了解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包装质量情况。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卖方负担。
9.2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
9.3卖方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a.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b.提前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c.提供卖方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供货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
d.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
9.4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9.5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6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9.7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某些主要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9.8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买方提前3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9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10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11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现场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再次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2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8至9.11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9.13条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9.13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9.14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条及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15报送监造信息
9.15.1生产制造单位须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主要设备、材料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报送各项目单位。
主要设备(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
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
期间如有影响产品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9.15.2监造信息报送内容:
(1)供货合同情况。
(2)监造合同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驻厂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9.15.3报送监造信息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地址:
邮编: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10.2合同货物的安装完毕后,卖方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
10.3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调换。
卖方应负担上述检查、试验、修理、调换和重复试验引起的工程费用和试验费用。
11保证与索赔
11.1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个月,如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个月。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发现的货物的隐患,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
其时间应保证到质量保证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五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按照本合同11.9~11.12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1.2产品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设备及其组件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应承诺设备的寿命不少于30年。
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期限内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11.4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设备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11.5设备在制造过程中,买方对合同设备,分批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去卖方制造厂对设备的组装、出厂例行试验和包装等方面进行监制和抽查验证。
买方监制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买方人员参加监制既不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代替买方到货的检验。
卖方在设备制造前应向买方提供生产计划表,以便买方选定来厂日期和需参加鉴证的项目和内容。
11.6对合同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新材料。
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征得买方同意,但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11.7卖方从其它厂采购的设备及附件,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11.8卖方应提供投标产品的质量承诺书。
11.9本货物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
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卖方应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
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1.10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1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11条办理。
对买方就合同项下设备和材料质量提出的索赔,买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维修或修改
卖方须对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设备进行维修或修改,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
除非买方同意,维修或修改工作应在天内完成。
(2)替换
卖方须以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替换不合要求的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
除非买方同意,替换应在30天内完成。
(3)退货
将索赔项下的设备和材料退还卖方。
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所有设备和材料费用,加上从其它途径取得替代品所产生的安装费用。
退货的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4)削价
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索赔项下的设备材料可以作削价处理,但必须由买卖双方在价格与规格间作出妥协并制定新的规格,并达到使买方接受的程度。
如果买卖双方能达成协议,卖方应将索赔项下设备和材料原合同价与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设备和材料新的规格要由买方确认,相应的验收试验须按新的规格进行。
(5)违约金
如果合同项下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在实验和验收过程未能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保证值,则卖方应按技术规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货物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停运,卖方应负责尽快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并赔偿相应损失。
货物的质保期将延长,延长时间至少为货物重新投运后个月。
11.13由于卖方责任,货物不能达到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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