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二物权法部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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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二物权法部分答案
物权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2.答案:
D
解析:
本题中,就潘某在长江边拾得的这块奇石而言:
(a)它显然并非曾经是水流的成分;(b)在它深埋于河床之下时,属于河床(土地)的成分(非重要成分);(c)在它离开河床的怀抱,傲然屹立长江岸边时,它已经与土地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物。
③现在的问题是,该奇石是一个独立物,它的所有权之归属如何呢?
(a)潘某拾得前的状态: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物的成分于分离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其物之所有人(如《台湾民法》第766条)。
对于这一问题,《物权法》并无规定。
《物权法》仅在第116条规定了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而河岸上的石头一般不属于土地的孳息。
在潘某拾得前,既然该奇石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产生的孳息,就不能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认定其所有权归国家。
出题人的意思是,该石头寂寞睡无主,应认定为无主动产。
(b)潘某拾得后的状态:
该石头为无主动产,潘某以据为具有的意思取得占有,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先取权。
潘某的行为符合无主动产先占的构成要件,由潘某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
④本题的答案:
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3.答案A
4.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5.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
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
6.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①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主要包括:
(a)添附(加工、附合、混合);(b)先占;(c)善意取得;(d)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e)合法建造房屋;(f)生产;(g)没收、征收。
②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分两类:
(a)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
如:
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所有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b)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如:
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③本题中:
A选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为取得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属于加工,属于原始取得,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属于先占,为原始取得,故D选项错误。
7. 答案:
B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8. 答案:
B
解析: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9. 答案:
C
解析: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
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
“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2.答案:
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
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13.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①根据题目交待,甲、乙、丙、丁对整栋楼房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
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共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②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为业主共有。
同时,《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据此,除业主大会另有决议,利用外墙所得广告收入为业主共有,故A选项正确。
②对住宅楼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各业主共有。
故B选项错误。
③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故某一业主出卖自己的专有部分时,无需赋予其他业主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这与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不同)。
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屋顶亦属业主共有。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经“双简单多数决”表决通过,形成有效的决议。
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注意:
一定要“过”,即超过50%。
本题中,只要经过四个人中的三个人的同意即可。
14.答案C
解析:
考点共有
选项A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5.答案:
A
解析: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所以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
16.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7.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18.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
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
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19.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
20.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止,答案C是正确的。
21.答案D。
解析:
担保物权的竞合
①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分别担保不同的债权,称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此时,由于各担保物权担保的是数个债权,各债权对该动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时,就有一个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问题。
特别是当该动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时,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就更具重大意义。
②《物权法》第239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据此,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丙的质权。
③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应劣后于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也劣后于丙的质权。
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答案:
C
解析:
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涉及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用。
但其核心区别有三:
(a)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需约定产生;(b)相邻关系中利用均为无偿(因利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于另外的问题);地役权中的利用即可有偿,亦可无偿。
(c)基于相邻关系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
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而通过设立地役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就没有这个限制,其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
本题中,甲、乙的约定属于设立眺望地役权的行为,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乙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甲即取得地役权;但因未办理登记,甲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乙的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丙取得甲享有的地役权。
C选项正确。
D选项的表述有违地役权的从属性,故D选项表述错误。
23.答案:
C
解析:
【考点】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①《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③C选项貌似正确,其实不然。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不享有使用权,而债务人也无从使用留置物,为了物尽其用,法律作此规定。
但是,对于抵押权法律并无类似规定。
因为抵押不移转占有,抵押人仍可使用抵押物,只要不因使用行为毁损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因此,在抵押关系中,即使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且抵押权人接受的,抵押权依然存在(除非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那么《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仍发挥作用,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故C选项错误。
④一定要将《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内容记准确。
它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
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
24.答案D
解析:
考点混合担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效力
①《物权法》第1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放弃抵押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人同意,只要抵押权人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产生抵押权消灭的效果(当然,不动产抵押权的放弃还须办理涂销登记)。
故A选项错误。
②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
同一笔债,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人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时,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不仅如此,《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据此,在本题中,若贺某放弃债务人陈某提供的抵押权,则张某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5.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浮动抵押。
①《物权法》第181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就尚未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因此动产浮动抵押的英文名称是floatingcharge。
),这也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例外。
不过,一旦《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就特定(抵押物的结晶)。
故A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需登记,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的另一重要特定是: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前,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且受让占有,转让的抵押物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所以,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受让动产的占有,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受让时是否知道受让的是抵押财产),也无论动产浮动抵押是否登记,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均不得对买受人已经取得的财产行使抵押权。
故D选项错误。
2、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民事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甲购买了停车位,享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物权。
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乙公司经批准花了200万元来建设观光电梯,符合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且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如果甲坚持要拆除电梯,则是滥用权利,有损公共利益。
选项D说法错误。
乙公司给甲置换了更好的车位,已经弥补了甲的损失,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甲不能再要求额外的利益。
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选项A、B正确。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是一个相邻关系的案件。
而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物权遭受不法妨害时请求去除妨害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的邻居叶某房屋施工对赵某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妨害,赵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叶某,因此赵某可以向叶某提出请求。
同时,由于沈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赵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
选项C正确。
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选项D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虽然施工导致了沈某失眠,但并没有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
选项A正确。
2013年2月,甲、乙公司通过约定,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修路,甲公司获得地役权。
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据此可知,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错误。
2013年4月,甲公司已经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此,自2013年4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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