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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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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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和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经理部。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标准,以促进施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保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行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中心,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组织,防治结合,搞好现场安全控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要杜绝员工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防止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
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0.05%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工程队和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做到横向到部门(人员),纵向到班组直至员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量化考核,年终总结评比,确保奖罚兑现。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奖惩,奖惩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同项目(工序)承包经营、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干部;工程队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
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为强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部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成员由党政工团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其任务是: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拟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三条安监人员必须由具备多年现场施工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担任。
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干部必须专司其职,不得兼职,其工作不得随意调动;工程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由子、分公司组织考核,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安全检查证。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总经理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和管理者,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认真制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措施、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
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施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
5、依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7、加强对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8、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积极协助项目部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及时掌握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党员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员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力、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问题。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5、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6、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或民工违章冒险作业。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担负的任务情况,制定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干部跟班作业,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支持安全人员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4、积极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抓好班(组)建设,严格交接班制度,督促班(组)坚持“三工”制度。
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认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各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6、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和要求;督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教育员工(民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现场抢救工作。
保护好事故现场,在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有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2、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代、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作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班(组)人员安技素质,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制止员工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本(班)组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安监(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留隐患。
5、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工程任务,有权拒绝施工,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安监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6、施工作业前要对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7、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具;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料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4、作业前要对使用工具、机械、电气设备、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培训,掌握本岗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6、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并依法监察督促落实。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措施的制定,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参加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3、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以及防尘防毒工作。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秉公执法,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权令其停工,并依法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专(兼)职安全员在工程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指导,享受工班长待遇。
2、协助工程队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3、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
4、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处以50—500元罚款。
5、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统一颁发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6、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门: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文明施工。
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
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下列特殊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⑴、铁路营业线(复线、既有线)及公铁立交桥架梁作业;
⑵、爆破施工作业;
⑶、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⑷、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⑸、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⑹、施工临时用电;
⑺、其他危险作业。
2、设备运输物资部门:
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负责汽车运输安全的管理;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的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
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
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4、综合办公室: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5、公安部门:
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配合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对涉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7、工会组织:
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行政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
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共青团组织:
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担负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制度。
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周”、“安全在我心中”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教育培训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
隧道、大桥、房建等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各员工住地应设立板报和安全揭示牌。
第二十七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作业场所、库房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要坚持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同时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经常组织群众开展“五查”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建立施工开、复工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即将开、复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
安全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安质[2002]70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安质[2002]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民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
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
项目经理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事故快报。
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凡发生交通、非因工以及外包队民工死亡事故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部门会同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
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
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三十八条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项目经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项目经理部,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日起实施。
原局安质[1995]106号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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